因病退职,“三大权益”你享受到了吗?
2015-05-30
虽然,劳动者患病或非工伤治疗、休养、退职等,与工伤无关,不能享受工伤待遇,但这绝不意味着不能享受任何待遇。恰恰相反,我国法律、法规为保障劳动者有尊严、体面地因病治疗、休养、退职,做出一系列保障性规定。即便因病退职,至少有“六大权益”受法律保护!
权益一:
医疗期内享受病假工资
[案例]崔某于2011年9月入职某太阳能材料有限公司,与公司签订两次劳动合同,第二次合同期限为2012年10月6日至2015年10月6日。2014年6月21日,崔某因与员工张某开玩笑被摔伤。经送往医院被诊断为闭合性右胫骨粉碎性骨折。崔某住院治疗30天后出院,并按医院出具的休息3个月的诊断意见,未去上班。因崔某未向公司请病假,公司在支付崔某住院期间工资后,停止工资支付。
[分析]《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至于公司以崔某未请假为理由拒绝支付医疗期工资,没有法律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均未有职工在医疗期期间必须请假方能享受医疗期之规定。
权益二:
因病解除劳动关系之经济补偿金
[案例]农民工老徐到一家车站货物运输公司从事搬运工工作。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老徐的基础工资为2300元+绩效奖金,合同期为3年。2014年11月9日,老徐在家清理地下室时不慎右腿摔伤。经送医院治疗后上班时,老徐向公司提出,因身体状况,无法再从事原来的工作。公司明确表示,要干还是原来工作,不能调整。老徐当即表示辞职。并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公司以老徐主动提出解除合同为由,予以拒绝。
[分析]《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一)项、 第四十六条(三)分别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老徐提出解除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之情形。即便是老徐主动提出,用人单位也应支付经济补偿。
权益三:
解除劳动合同之医疗补助费
[案例]李某于1996年1月1入职某运输公司任长途货车司机,与该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3年2月1日,李某患病住院治疗,出院后在家休养一年。2014年2月医疗期满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李某不能再从事司机工作。李某回公司上班,经公司调整岗位后,李某仍无法从事新的岗位,公司单方面解除了与李某的劳动关系。结算时,李某提出今后仍需要后续治疗,公司应当给予适当的医疗补偿。公司以李某非因工受伤,不能享受后续治疗费补偿。
[分析]《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据此,李某可要求公司支付相应于本人6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锦州市人民检察院高级检察官 杨学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