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女“悬赏”找工作,赏还是不赏?
2015-05-30史友兴
史友兴
为了帮女儿找到体面的工作,一对夫妇“悬赏”20万元公关。不曾想,真有“能人”接单,并签订了书面合同。谁知,“能人”失算,未能完全满足夫妇俩的要求。夫妇俩便以“能人”未能完成约定事由要求退款赔钱,而“能人”则拒绝返款和赔偿,从而闹上法庭。
巨款“悬赏”,
替女寻职立规矩
孙玉坤、钱秀梅是江苏省南京市一对夫妇,育有独生女孙筱玫。孙玉坤夫妇希望女儿将来能考进重点大学,毕业后找到一份理想的工作。
2009年7月,孙筱玫参加高考。她因为高考发挥失常,最终只是被苏北的一所二本工学院录取。
2013年1月,孙玉坤夫妇和女儿商量,孙筱玫即将大学毕业。毕业后,孙筱玫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比较困难,而国企或者银行、证券及保险行业效益比较好。孙筱玫的工作地点最好在南京市秦淮、鼓楼、玄武、建邺四个中心区域,而且必须有编制。孙玉坤夫妇清楚,女儿要找到如此理想的工作,凭他们的能力根本无法实现,唯一的办法就是花钱公关。
钱秀梅的朋友冯宇杰是多年前通过朋友董昆认识的。冯宇杰是南京某大酒店经理,为不少朋友的孩子找到了工作。冯宇杰向钱秀梅表示愿意帮忙,钱秀梅承诺不会亏待他。冯宇杰想到了朋友钟海涛,钟海涛是南京一家私营公司老板,人脉广泛。他找到钟海涛,钟海涛想到在某银行工作的朋友杨东,有较强的活动能力,而且这家银行准备向社会招聘员工,便欣然答应冯宇杰。
冯宇杰找到钱秀梅,说:“这家银行是世界500强企业,免不了要花些钱疏通关系。”钱秀梅连连道谢:“只要能进银行编制,不管多少钱,我们都愿意出。”钱秀梅担心,如果钱花了女儿工作却没着落,那就白费心思了,便要求签一份协议。
3月3日,冯宇杰作为甲方、孙玉坤作为乙方、董昆作为证明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协议如下:“乙方女儿毕业以后需要进某银行工作,要求在编职工,在本市(秦淮、鼓楼、玄武、建邺)工作。甲方协调办理此事。成功后,乙方付给甲方20万元。如办不成,退还20万元,并担负乙方精神损失费2800元。乙方先付2万元给甲方,办不成则赔付4万元。”孙玉坤按约付给冯宇杰2万元,冯宇杰出具了收条。
“能人”接单,
事与愿违起纷争
冯宇杰拿到2万元后,将它交给了钟海涛,冯宇杰也让钟海涛出具了收条,注明:“收到冯宇杰朋友之女孙筱玫介绍到某银行南京分行编制工作介绍费2万元。备注:总介绍费16万元,余款等孙筱玫上班后付清。”钟海涛立即去找杨东,杨东表示定能将事情办好。从孙筱玫报名到准备考试等环节,杨东都积极张罗。
3月13日、4月24日,钱秀梅先后给付冯宇杰10万元、3万元。为防万一,钱秀梅均要求冯宇杰出具了借条,并表示事情成功后退还借条。冯宇杰先后给付钟海涛5万元、4万元,留下4万元。冯宇杰留了一个心眼,也让钟海涛出具了两张借条。
5月,孙筱玫参加了某银行南京分行的招聘考试。因招聘职位少、应聘人员多,且孙筱玫学的不是金融类专业,最终没有过关。于是,冯宇杰、钟海涛找到杨东商量对策。杨东上下活动,终于为孙筱玫争取到了补考的机会。孙玉坤夫妇找来辅导教师,帮孙筱玫强化训练。孙筱玫刻苦学习,终于考试过关。7月,孙筱玫经体检、面试、政审等录取前置程序,终于进入某银行工作。但是,她未能进编,且上班地点也不是南京四大中心城区的银行网点。
孙玉坤夫妇十分失望,找到冯宇杰讨要说法。冯宇杰带着孙玉坤向钟海涛寻求帮助,钟海涛保证没有问题。在孙玉坤、冯宇杰的要求下,钟海涛出具了保证书,注明:“冯宇杰委托钟海涛帮孙筱玫介绍到某银行,成为银行在编员工。先做银保,在三至六个月内转为银行在编员工,如办不成,在10万元的基础上加赔2万元,绝不食言。”
7月29日,孙玉坤夫妇找到冯宇杰,由冯宇杰作为甲方,孙玉坤作为乙方在保证书上签字。保证书注明:“孙筱玫在某银行做银保,在3~6个月内转银行在编员工。孙筱玫进入某银行上班,仅是单方面行为,与乙方无关,进入某银行所付的费用,均与乙方无关。如3~6个月内转不成在编员工,则双方按2013年3月3日所签的协议书执行,退还乙方所有费用和按协议书进行赔偿,另加赔偿2万元。”
半年后,孙筱玫依然未能进编,钟海涛也不见人影,孙玉坤夫妇要求冯宇杰退款并赔偿损失。冯宇杰十分生气,予以拒绝。
9月20日,在多次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孙玉坤来到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将冯宇杰推上了被告席。
10月17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第七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第五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冯宇杰赔偿孙玉坤14000元。一审宣判后,孙玉坤、冯宇杰均未上诉。
2015年7月5日,钱秀梅按委托合同纠纷之诉,再次将冯宇杰告上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要求返还收取的13万元,并承担相应利息。
9月16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合同纠纷一案,由于有一案的判决认定基础,便以同样的理由判决冯宇杰承担钱秀梅13万元损失中70%的责任即赔偿9.1万元,并承担相应利息。
(文中人名系化名)
律师说法
为了帮子女找到体面的工作,不少家长“各显神通”,有些家长甚至不惜代价巨额“悬赏”。那么,巨额“悬赏”合同效力几何?本案就是一对中年夫妇为替女儿找编制内工作签20万元“悬赏”合同而引发的纠纷。
钱秀梅与冯宇杰相识多年,对冯宇杰应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冯宇杰与某银行并无直接关系,协议中约定的“冯宇杰协调办理此事”通常理解就是托人情、找关系,且事成后孙玉坤夫妇要给付冯宇杰高额的费用。可见,孙玉坤夫妇明知冯宇杰是要通过托人情、找关系等不正当手段为女儿找工作,这种行为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有损社会公共利益。我国《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综上得知,孙玉坤与冯宇杰于2013年3月3日达成的委托协议以及在该协议基础上形成的2013年7月29日保证书无效,双方约定的如果办理不成赔付的违约责任条款,属于上述协议的一部分,因此也无效。故,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冯宇杰在收取孙玉坤给付的款项后最终未完成请托事项,由此造成请托人经济损失,冯宇杰存在过错。孙玉坤明知请托事项不合法,仍委托冯宇杰办理,也存在过错。孙玉坤的13万元损失根据双方过错大小承担相应责任,冯宇杰承担70%,孙玉坤承担30%。因此,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如今,非名校、非优势专业毕业生就业难是不争的事实。作为家长,托人为子女找份好工作,其心情可以理解。针对本起纠纷暴露出的问题,我们可以看出,一些家长迷信“能人”,托“能人”为子女找工作并最终吃亏,关键在于轻信了“能人”,教训深刻。需要家长们引以为戒的是,受法律保护的民事合同首先要合法,而且一定不得有损社会公共利益。何况,单位招聘,尤其是招聘有编制的员工,不仅要求极高,而且都遵循公开的、透明的公平竞争原则,暗箱操作“走后门”几乎没有可能,一不小心还可能上当受骗。
武向春(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