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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诚信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

2015-05-30李萌生

2015年13期
关键词:限制

李萌生

摘 要:徐国栋先生在其著作《诚实信用原则的研究》中将诚实信用分为三种,主观诚信、客观诚信、裁判诚信。这三种诚信在民事诉讼中针对不同的诉讼主体的要求是不同的。例如:针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主观诚信与客观诚信的要求比较高;而针对法院,除了主客观诚信,更要追求裁判诚信。

关键词:主观诚信;客观诚信;裁判诚信;限制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定义

诚实信用原则,根据《法律辞典》指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在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时,应当维持双方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的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平衡,遵循诚实信用的道德准则。①这种定义方法的依据是诚信原则所调整的利益关系。这种诚信也是一种消极的诚信,即以不损害为标准。有学者还提出了这样一种定义:诚信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基于诚信的心态、言行以及应当遵守的有关诚信的法律规定和法律秩序的总和。②即“诚于内信于外”。这种定义的依据是不同的诉讼主体。此种定义,兼顾了诚信的客观效果与主观心态,认为诚信必须是主客观的结合,并且由此可以推导出诚信包括主观诚信和客观诚信以及二者的关系。

二、三种诚信的概述

徐国栋先生在其著作《诚实信用原则的研究》中将诚实信用分为三种,即主观诚信、客观诚信、裁判诚信。

(一)关于主观诚信,国外主要分为两派:“确信说”、“不知说”。前者把认为行为人之未损害他人的确信;后者认为为行为人对损害他人权利的不知。③

我国有学者将其理解为主观心理层面的诉讼诚信,狭义是指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在诉讼过程中应当持有的善意心态,或者说“不存恶意”的主观心理,广义上还涉及到特定社会背景中人们关于诉讼的诚信观和诚信标准,或曰诚信价值观、诚信要求、诚信期待等问题。④

总结上述观点,可以概括如下:(1)它是主体对其行为符合法律或具有符合道德内容的个人确信;(2)虽然这是主观的,但是是诚实的和合理的;(3)主体尽到了注意义务,没有过失和故意;(4)法律因为主体的这种确信赋予其行为以有利的待遇。⑤

(二)关于客观诚信,国外也主要分为两派:“行为说”、“评价说”。前者认为正直的诚信表现在以正直和忠诚行动,不试图欺骗或损害任何人。后者认为是一种道德风尚,表里一致、行为一贯、忠诚和尊重根据一般的意识和法律。⑥

我国有学者将其理解为客观事实层面的诉讼诚信,是指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在诉讼过程中的诚信言论、诚信行为以及由此而造成的诚信事实状态。⑦

总结上述观点,可以概括如下:(1)它是一种课加给主体的行为义务,该义务具有明显的道德内容;(2)这种行为义务的内容为:除了为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的必要外不得损害他人之利益;(3)为了评价主体的行为,要抛弃当事人自己的尺度而使用一个客观的标准;⑧

(三)关于裁判诚信。主观诚信与客观诚信的对立始于罗马法,并在那里找到了统一两者的思想基础。而在程序法先于实体法的古典时期的罗马,情况相反:裁判诚信是客观诚信和主观诚信的本源。⑨裁判诚信可理解为法律规定层面的诉讼诚信,是指诉讼法律制度以抽象的法律原则、具体的法律规则所规定的诚信行为规范,或者诉讼公正赖以存在的诚信法律秩序。法律讲究可操作性,对于诚信这样一个难以精确化的概念,法律规定一般采取一般和个别、抽象和具体相结合的方法。比如,在民事诉讼中规定当事人一般性的诚信义务、真实陈述义务、自认规则、禁反言规则、证明责任规则等具体制度。⑩

三、三种诚信的适用

这三种诚信在民事诉讼中依据不同的内容发挥不同的作用,并且针对不同的诉讼主体的要求也是不同的。例如:针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主观诚信与客观诚信的要求比较高;而针对法院,除了主客观诚信,更要追求裁判诚信。

诚信原则最初渗透到民事诉讼法领域,即真是义务。有学者认为“诉讼领域所谓真实之义务,有似于私法领域所称诚实信用原则,两者名异而实同。”B11具体来看,诚信原则对当事人的规制:(1)禁止滥用诉讼权利。如,恶意诉讼。(2)禁止前后矛盾的诉讼行为,即禁反言。(3)禁止做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4)禁止妨碍对方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对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规制:(1)禁止证人故意作伪证。(2)禁止鉴定人故意做出虚假的、错误的鉴定结论。(3)禁止翻译人故意译出不符合愿意的、错误的翻译。(4)禁止诉讼代理人滥用代理权。这就是主观诚信和客观诚信的表现。

三种诚信之中,对于民事诉讼来说,裁判诚信必然是其核心。因为在诉讼活动中,对于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最终都要法官来做出判断,这才是诉讼活动的精髓。法官要将固定的条文用于不断变化的法律实务中,必须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使其便宜行事。但是,如果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又容易造成权力的滥用,不利于司法公正。因此,必须要设立一定的规则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这就是裁判诚信产生的必要性。裁判诚信对法官的规制:(1)关于法官的裁判,既要认定事实,又要适用法律。事实认定是基础,法律适用是逻辑延伸。法官对事实的认定要实行证据裁判原则、自由心证原则,对法律的适用要严格按照法律逻辑。(2)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进行规制。法官在行使权力的时候要遵循诚信原则,不得滥用,如对法律的解释应该尊重法律的本意,应当保持统一性和协调性,不得因人而异等。(3)对法官的程序指挥权进行规制。民事诉讼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时间和时序进行,不得任意跳跃。在诉讼的具体内容上也必须与当事人进行充分交涉,保障当事人有发表意见和提出异议的机会,不得实行裁判突袭。B12诉讼法是追求程序正义的法律,只有严格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才有可能防止权力的滥用,诉讼才有可能公正。(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

注解:

①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律辞典编委会,法律辞典(简明本)[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59-60

② 唐东楚,诉讼主体诚信论——以民事诉讼诚信原则立法为中心,光明日报出版社,28页

③ 参见[巴西]何塞,徐国栋译:《巴西合同制度中的客观诚信》,262页

④ 唐东楚,诉讼主体诚信论——以民事诉讼诚信原则立法为中心,光明日报出版社,28页

⑤ 徐国栋,诚实信用原则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44-45页

⑥ 徐国栋,诚实信用原则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38-39页

⑦ 唐东楚,诉讼主体诚信论——以民事诉讼诚信原则立法为中心,光明日报出版社,29页

⑧ 徐国栋,诚实信用原则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40-41页

⑨ 徐国栋,诚实信用原则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52页

⑩ 唐东楚,诉讼主体诚信论——以民事诉讼诚信原则立法为中心,光明日报出版社,29页

B11 蔡章麟,民事诉讼法论文选辑(上)[C].台北:五南图书出版社公司,1984:15.

B12 许少波,民事诉讼法,知识产权出版社,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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