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羁押替代性措施制度初探
2015-05-30田笑竹
作者简介:田笑竹(1989.01-),重庆市开县,汉,四川大学法学院2013级诉讼法硕士研究生。
摘要:羁押替代性措施是用以替代羁押而实现诉讼保障目的的各种非羁押方法。羁押替代性措施以满足羁押条件为前提,但与羁押存在本质区别,通过附加一定的义务规范而在审前释放被告人,及至被告人完成相应的义务,对其进行有条件的减轻或减免刑罚。美国面临世界上最高的羁押率,其在羁押替代性措施制度上的尝试,对于我国降低羁押率有着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羁押率;戒毒法院;替代措施
一、背景
20世纪70年代,美国开启了“确定量刑制度”,联邦政府和州政府颁布相关法令,严格限制法官的量刑自由裁量权,某一特定罪行的量刑是被联邦或者州立法事先确定的,而且不得因假释或者提前释放而被缩短。
这一制度剥夺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因为,某一特定罪行的量刑更多的由立法机关和检察官控制。确定量刑制度使得量刑更加统一化,维护了法律的权威。但是,它也导致了更加严重的问题,与之前相比,更多的被告被送进了监狱,而且,这些获得监禁刑的被告往往会被判处更长的刑期。这带来了巨大的社会问题。
美国法院系统针对这些问题提供了一系列的解决方案,统称为羁押替代性措施制度。羁押替代性措施,即是用以替代羁押之适用而实现诉讼保障目的的各种非羁押性方法的总称。大概包含以下三个方面的内涵:第一,以符合羁押条件为前提。其是对羁押的替代,也就表示为必须以具备羁押事由、符合羁押条件为前提。第二,并非对人身自由的剥夺,强制性弱于羁押。羁押替代性措施以限制人身自由为基本特征,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加一定的义务条件,确保其不逃避刑事诉讼,强制性上明显弱于羁押。第三,以实现诉讼保障为目的。羁押替代性措施的替代性,体现为诉讼保障功能的替代性,其对于诉讼保障的目的,与羁押本身具有一致性。①
二、问题的提出
美国的监狱如今面临着巨大的压力,联邦监狱人满为患。如下图所示:②
由以上图表可以看出,在上个世纪70年代以前,美国在押人犯数量一致处于平稳的状态,个别年份甚至略有下降。而在1972年以后,即在推行确定量刑制度以后,美国在押人犯数量有了一个极大的增长幅度,直到2004年之后才趋于平稳。这个时段,美国监狱中人口数量增长了7倍。与之相对应的,同时期美国总人口数量增长不到3倍。美国总人口仅占全球人口的5%,但是它的在押人犯数量占据了全球总数的25%。大约每99个美国成年人中,就有1人在监狱中服刑。而大约每9个20至34岁的黑人男性中就有一人在监狱中服刑。③
三、解決方案
在押人数的高低有两个影响因子,被判刑入狱的人数比例,被判徒刑的刑期。因此,为减少监狱在押人数,必须解决两个相应的问题,是否有不应该被判监禁刑而被判处监禁刑的犯人?应当被判处监禁刑的犯人,是否被判处了过长的刑期?本文的讨论限于第一个问题。
犯人被判处监禁刑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但是符合相应条件,却不一定必须被判处监禁刑,如果有其他的替代方法,能够满足更好的社会效果,就是最好的解决方案。美国法院系统做出的尝试是戒毒法院和少年法院。其中戒毒法院是一种机会性审前项目,少年法院是一种选择性特殊服务项目。这里着重阐释戒毒法院。
(一)戒毒法院的背景
毒品犯罪是美国社会的毒瘤,毒品在给美国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危害。在2010年,在所有超过11岁的美国人中,420万人依赖或者滥用违禁药品,290万人同时依赖或滥用酒精和违禁药品。处于假释、监督释放或缓刑服刑期间的犯人中,滥用毒品和酒精的人数比例是普通人中滥用毒品、酒精比例的四到五倍。④研究表明,有严重的滥用毒品或酒精问题的犯人在被释放后更容易犯其他罪行,这就给矫正毒品成瘾性加注了重点,所以,一个被成功且完整实施的戒毒治疗项目可以有效减少犯人成为累犯的风险。
联邦法院系统的案件构成与州法院系统构成并不相同,联邦司法系统统管与联邦相关的案件,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联邦司法系统只和最严重的毒品和暴力犯罪的违法犯罪人员打交道。联邦监狱的在押人员构成表明,联邦司法系统在戒毒法院的适用上空间很大。2011年,大约一半联邦监狱服刑人员因为毒品罪名入狱,大约85%的毒品案件被告不涉及使用武器,超过一半的毒品案件被告的没有犯罪记录或者犯罪记录轻微,仅有6% 的毒品案件被告可以被归入组织者或领导者范畴。⑤
(二)戒毒法院的运作
戒毒法院总共有三大目标:矫正对毒品的依赖;帮助参与者获得教育,包括职业培训;帮助参加者找到工作。
由此可以看出,这一实践的社会成本将低于监禁刑,因为它减少了运行监狱系统的成本,同时减少了未来犯罪和毒瘾的成本,在宏观和微观上都大大实现更好的社会效果。
被戒毒法院接受所须满足的要求包括:被起诉的罪名必须是非暴力的,有记录证明其吸毒史,其看起来是毒瘾导致的犯罪,其不能是犯罪活动的领导者或者管理者。而戒毒法院的参与者在参与过程中,必须做到以下几个要求:①保持一年不接触毒品。这是解决毒品犯罪最根本的方面。②必须努力获得高中学历。③必须努力获得就业。④必须参加每月一次的会议。
(三)戒毒法院的结果
在参加者完成项目之后,该刑事案件将会以以下三种方式之一解决:①被告将会依据其原先所判罪名获得量刑,但法官会适当减刑。②检察官将起诉罪名从重罪降低到轻罪。③检察官会完全撤销该项指控。前两种方式就解决了联邦监狱系统罪犯刑期过长的问题,第三种方式解决了应判监禁刑的人数,这三种方式的共同指向最终的问题——在押人数过多。
四、成效
目前,戒毒法院在美国已经较为常见。各州处于平衡财政预算的需求,他们在10年前就开始实施戒毒法院项目,每个州要么已经有了戒毒法院,要么就是正在建设戒毒法院,大约47%的郡已经被戒毒法院所覆盖,许多州的监狱在押人数已经趋于下降。这说明,戒毒法院项目已经初见成效。④
但是,在联邦司法系统中仍旧比较少见,在94个联邦地区,只有6个地区有戒毒法院。尽管联邦司法系统目前小规模地适用监禁刑的替代惩罚,实践证明,这些项目能够满足对羁押替代性措施的需求,也能够显著节约成本。伊利诺伊州中部地区PADI项目自2002年设立以来,已经有67名被告从该项目中毕业,成功率达到87%,截止到2012年5月,这个项目已经帮助政府节约了将近550万美金。⑦
联邦司法系统所采用的监禁刑替代措施还未形成规模,参加这些项目的人员跟每年被起诉并送到联邦监狱服刑的庞大人数相比,依旧微不足道。戒毒法院的运行经验并不是很足,仍然需要更多的实践和研究,因为这并不一定就是正确的,在不得不付出更大的代价之前,必须审慎进行。
五、借鉴
1996年和2012年中国《刑事诉讼法》两次就逮捕、取保候审等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进行了修改,立法本意是减少监禁刑,更多适用替代性措施,但是在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高羁押率的状况并未得到有效改善。一组来自《中国法律年鉴》的数据显示,自1992年到2011年,虽然整体上处于下降的趋势,但最近几年依旧保持在70%以上的高位,过高的审前羁押率严重阻碍着我国的法治建设。
2013年11月12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份纲领文件明确提出要“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借鉴美国已在进行的羁押替代性措施方面的尝试,邁出建立我国的羁押替代性措施制度的第一步,逐步降低羁押率,才是完善人权保障的真义所在。(作者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
注解:
①王贞会:《羁押替代性措施的涵义、模式和功能反思》
②The PEW Center on the State,“One in 100: Behind Bars in America 2008”available at http://www.pewtrust.org
③数据来源:American Civil Liberties Union,“Mass Incarceration”
④数据来源:Substance Abuse and Mental Health Services Administration,Results from the 2010 National Survey on Drug Use and Health: Summary of National Findings,NSDUH Series H‐41,HHS Publication No.(SMA)11‐4658.Rockville,MD: Substance Abuse and Mental Health Services Administration,2011,
⑤数据来源:同上
⑥Office of National Drug Policy,Fact Sheet: Drug Courts,A Smart Approachto Criminal Justice(May 2011),
⑦National Association of Drug Court Professionals,Research Update on Adult Drug Courts(December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