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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思考

2015-05-30谢火根

2015年13期
关键词:民事诉讼存在问题措施

谢火根

摘 要:现阶段是我国社会转型和制度改革的关键时期,社会矛盾和问题的解决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有着直接性的影响。目前我国民事纠纷相对来说比较多,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对这些纠纷的解决有着指导性的作用。现行的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已经逐渐完善,保证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但是在社会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制度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也逐渐凸显出来,因为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对其进行改革使其更加完善。在现行制度的基础上,根据问题来对民事诉讼调解制度进行针对性的调整,旨在充分发挥其作用,使其能够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全面的服务,并且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助力。

关键词: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存在问题;措施

解制度有着悠久的历史,在这个过程中发生了很大的转变。通过实际情况来看,民事诉讼调解制度仍旧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在某些地方无法真正的实现司法公正。[1]针对这些问题,我们需要对民事诉讼制度进行相应的改革,在改革的过程中,其目标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提升解决诉讼事件的效率和质量,根据实际情况尽可能的减少不必要的流程,让大众感受到司法的便捷和作用;另一方面则是提高司法的公正性,尤其是在一些特殊案例上,审判人员要严格按照程序和制度来进行处理。总而言之,我们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使得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更加完善。

一、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基本概述

现阶段我国的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相对完善,我们可以从三个角度来对其进行解释。其一是在整个审理过程中,法官既需要向当事人说明相关的法律条例,还应对当事人进行相应的疏导和调解。其二是双方当事人要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有效协议,这样才能够最终终结诉讼。其三是,当事人和解的条件是多方面的,这需要审判人员进行多方协调。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适用的广泛性,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都能够进行相应的诉讼调解。同时,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大部分的民事案件均可以先调解。其次是自愿性,民事诉讼调解的基础就是自愿和合法,在调解的时候不能强迫当事人签订和解协议。[2]最后就是当事人的权利和法院的权利是有效结合的,双方当事人要相互协商,法院则需充分发挥其作用对当事人进行指导,尽可能的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

二、现阶段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中存在的不足

1.自愿的原则难以真正的实现

通过实际情况来看,真正的自愿在民事诉讼调解中是比较难以实现的。有些时候,审判人员在考虑到多方利益以后,可能会采用一些强制性的手段让双方通过调解来处理纠纷。在这样的情况下,就没有尊重当事人自身的意愿,严重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除此以外,审判人员忽略了民事诉讼调解的自愿原则,极有可能导致当事人的纠纷和矛盾恶化。因此,要想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发挥其实质作用,需要遵循平等自愿的基本原则。

2.调解效率有待进一步提高

在我国民事诉讼的相关法律制度中表示,如果当事人反悔拒绝签订调解协议,诉讼案件就需进入到审判程序,这也就说明了协议书的达成必须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当事人拒绝和解,调解书就没有了法律效力。这种情况就导致之前的工作没有任何意义,严重浪费了各方资源,在一定程度上也侵犯了法律的权威。民事诉讼调解制度旨在解决当事人的纠纷,提升司法效率。因此在给予当事人反悔权以后,已然和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目的相背离。

3.当事人让步后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有效的保障

在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中,如果案件调解不成功而进入审判阶段,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让步以后就不能在审判阶段提供不利于另一方当事人的证据。然而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模式是调审合一,也就是说调解阶段和审判阶段的人员组成是一致的。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就会受到调解阶段的影响,做出不利于一方当事人的审判,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这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影响诉讼调解的成功率,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作用无法完全发挥。

三、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有效对策

1.建立多样化的调解机制

现阶段我国的社会矛盾复杂多样,在处理民事纠纷案件的时候遇到了很多的困难和问题,而在这个过程中协调好各方利益显得尤为重要。近几年我国的经济取得了飞速的发展,民事案件的类型更加复杂多样,因而仅仅依靠法院在解决这些问题不太现实。面对这样的情况,建立多样化的调解机制显得尤为关键。一方面要主动的进行调解,并且根据民事案件的具体情况来选择合适的调解方式,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力量来解决纠纷。另一方面则是转变传统民事诉讼的观念,协调好参与民事诉讼调解和审判工作的人员,明确不同阶段工作的实质。

2.适当的增加审前调解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民事诉讼的类型多样,既有简单容易处理的案件,也有十分复杂难以查明事情的案件。因而在处理不同案件的时候,就需要改变传统的调解方式,明确调解和审判的作用,将调解工作放置在审判之前。同时,法官还应对案件进行适度的审查,这样更容易帮助双方当事人达成合理的调解协议。作为审判人员,应当考虑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从他们的角度出发,寻求最佳的解决方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完善民事诉讼的调解方法

在民事诉讼调解的过程中,仅仅依靠法律制度并不能有效的解决当事人的纠纷和矛盾,还需要应用到其他方面的知识。因而,我们需要实现调解方式的创新,尽可能的提升民事诉讼调解的成功率。其一是善于分析不同当事人的心里状态,这样才能够有针对性的进行调解工作。其二,要有效的把握调解的机会,根据当事人态度的变化来选择合适的调解机会,尽可能的缓解他们的情绪,为调解工作的开展奠定坚实的基础。其三,对审前调解引起足够的重视,在以往的民事诉讼调解工作中,调解工作贯穿于各个阶段。[4]但是如果调解愈加深入,在进入审判阶段的时候就容易激化矛盾,而审前调解有助于解决这种问题,审前调解的作用不容忽视。(作者单位:江西新能源科技职业学院)

参考文献:

[1] 刘浩.论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完善[J].金田(励志).2012,6(09):44-45

[2] 杜财义.法律与非正式规范互动的制度平台——解读诉讼调解制度的一种新思路[J].法制与社会.2011,9(35):101-102

[3] 龙晶.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弊端与改革[J].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1,1(02):60-70

[4] 张昊男.对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一点思考[J].市场周刊(理论研究).2011,2(04):3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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