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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性人婚姻问题的研究

2015-05-30张华

2015年13期
关键词:变性人离婚立法

张华

摘 要:近年来,变性人群体受到社会的关注,也引起了法律界对变性人权利的思考。目前,我国在有关变性人立法方面存在多空白,没有关于变性人婚姻、家庭关系等方面的具体规定。本文首先介绍了变性人的概念以及产生原因,接着着重讲了变性人的婚姻问题,其中包括变性人的结婚权,变性人离婚中涉及的问题,如婚后变性离婚的处理。最后强调变性人婚姻的保障措施,目的是保障变性人在婚姻家庭领域的合法权益,进而促进社会和谐。

关键词:变性人;婚姻缔结权;离婚;立法

一、变性人概述

(一)变性人的概念。变性人是指个体自身心理认同的性别与实际生理性别相反的自然人,这些个体或多或少存在性别紊乱的症状,他们通常是对自身性别存在极大的不认同,其中部分人为了达到心理认同与外部生殖器官特征的一致,选择进行手术来更改自身生殖器官即我们常说的变性。通常来说,了解变性人的概念主要是从两个角度来完成即心理学和医学,并且二者都是不可或缺的。针对心理学的角度而言,变性是一种对本身内心世界的排斥和否定。针对医学的角度而言,变性就是通过医学手术的方法和其他辅助方法将人天生的性别改变为相反性别的行为。

(二)变性人产生的原因。人们对于变性人产生的原因看法不一,但是从大方向上分为先天原因和后天原因两种是毋庸置疑的,事实证明这两种因素都是存在的。

(1)先天因素:DNA是引起这种个体出现的原因,通俗来讲即我们平常所理解的基因,它导致染色体的紊乱或者突变,这样就出现了男女之外的第三性别。然而在大多数情况下第三种性别是不能够被当今社会伦理道德所接受的。

(2) 后天因素 :①因性教育不当。某些变性人在孩童时代受到了不正确的性教育和指引,另外部分家长常常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来教养子女,孩子的性别认知往往会因家长们的特殊爱好而受到不良影响。②经验不足的产科大夫。有的产科大夫在对婴儿性别未做准确判断的情况下就根据自己的经验来判断婴儿的性别,进而错误填写出生证。③个人的成长经历。因在成长过程中遭遇家庭变故挫折,在一些心理阴影的困扰下可能造成行为人的性别扭曲。④对异性的好奇心理,在异性身上寻求认同感。⑤其他原因使一些人渴望通过变性来达到自己的某些目的,比如说经济目的,如泰国的人妖群体,其的存在就是为了提高自己的经济收入。

二、变性人的婚姻问题

对于变性婚姻的立法态度。尽管国外在这个问题上的规定并不统一,但大部分地区都向确认的观点靠近。比如美国己经形成了了相对专门的变性法。另外有部分国家选择谨慎、适当地实施变性手术,力求证明变性手术具有积极的治疗意义。尤其是通过相关权威医疗试图让变性成为合法话行为。比如以下国家:加拿大、比利时、丹麦、荷兰和瑞典等。我国在变性人的法学研究方面比较薄弱,学术界对于变性人婚育权问题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尚不够深入。由于我国的国情、历史发展状况、传统文化以及我们的社会发展、经济条件等多方面因素限制着法律制度地设立,我们应该建立的法律制度必须是要符合我国社会发展的。应该规范和引导建立健全关于变性人的婚姻缔结权和离婚的两种方式的相关问题,规定特殊条件和审查程序。不但能更好地保障变性人的合法婚姻权,而且也能促进我国法治的向前发展,有利于我国社会和谐发展。

(一) 变性人的婚姻缔结权。我国《婚姻法》第5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论是我国传统亲属法还是现行《婚姻法》,对婚姻关系主体的要求都是必须为男女双方。

关于变性人缔结婚姻权利的依据,有的学者强调《世界人权宣言》已经规定了尊重和保护一切人的人权,由于我国是人权公约的缔约国,很明显应当在法律上优先适用人权公约的规定,再加上我国宪法也在2004的修正案中明确提出:“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因此,保护变性人享有一切人权,这其中就包括了结婚权。有的学者基于婚姻自由的理念,认为是否缔结婚姻、与谁缔结婚姻、如何缔结婚姻都是公民的私事,任何人都不得强制或者干涉。变性人当然充分地享有这一权利。但是,法律如果要具体地呼应变性人结婚自由的权利,还必须以另外一个条件为前提,即婚姻是两性间的结合。所以在变性人是否拥有结婚自由这个问题上,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干涉和反对变性人像其他公民一样,在满足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必要的结婚条件时,根据其意愿享受与异性登记结婚是的法定权利。

(二) 变性人的离婚问题。当今社会人们对变性人的婚姻关系的认定和处理方面存在着比较大的争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变性应当看作婚姻关系终止的原因。在这种观点下由人民法院或婚姻登记机关作出婚姻关系终止的法律文书,前提是当事人需主动提出申请。第二种观点认为,把变性看作婚姻关系终止的单独一种原因。由当事人向公安机关提出婚姻变更登记的申请。第三种观点认为婚姻关系的终止应自公安部门批准性别变更登记之日起,当然性别变更登记仍需当事人提出申请。第四种观点认为,变性人变性后其变性前的婚姻关系自然解除,认定变性后的性别为其性别。

当下世界的大部分国家法律中,普遍把离婚和死亡视作解除婚姻关系的两个基本原因。我国亦采用此种立法。例如已经结婚的夫妻一方实施了变性手术,从某个角度来看其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已走向终止。婚姻关系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变性者进行变性手术这一法律事实完全可以造成婚姻关系的终止。变性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从公安部门批准其性别变更登记之日起终止。假若夫妻一方欲解除其婚姻关系,则必须依照请求离婚的形式来解除。

婚姻自由作为婚姻家庭法的原则之一,在这一原则中就包含了对婚姻自由原则十分重要的离婚自由,显然离婚自由是其无法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变性人变性后的婚姻关系按照双方的意思表示决定是否维持原婚姻关系,具体来说有以下三种情况:①双方不同意继续维持婚姻关系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婚姻关系,依法按照协议离婚进行处理。 ②双方同意继续将婚姻关系进行下去的,为使其婚姻关系符合婚姻法规定,继续生效,则双方应一起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备案。③部分人认为上述情形下原婚姻不能继续维持,可依照婚姻关系终止原因中的死亡进行处理。

三、 完善变性人婚姻权的保障措施

在现实生活中依照法律的规定,在男女两性的条件下变性人享有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的权利,从这个方面来看就充分保障了婚姻关系。因此我们应该实施分散立法,即对现行的法律条文进行修改、加以补充。变性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终止在一方实施了变性手术且其变更性别被相关部门承认即其法律地位得以明确的条件下。然而,变性人与其配偶要想解除婚姻关系需采取请求离婚的方式,因为其婚姻不应变性而失去合法性。假如婚姻当事人双方在离婚时就财产问题达成统一意见,相关机关就可以依照协议离婚的方式来解决。从这样的状况来看,离婚生效是从婚姻关系解除之日起生效。反之,如果双方无法就财产问题达成协议反而发生各种纠纷,当事人只好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人民法院依法解除其婚姻关系并对财产进行分配。

总而言之,变性人在现在社会生活中较之大众是弱势一方,该群体具有自身特殊性。其婚姻问题应得到我们的重视,在大多数情况下变性人相关合法权益都可以获得与正常人一致的法律保障。到目前为止学术界对变性人婚姻问题的认识上仍然存在很大的分歧,鉴于目前在变性人婚姻问题保护方面的立法工作比较滞后和薄弱,当前国际和国内应更好地保障变性人的婚姻缔结权等各方面权益。(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 张迎秀.结婚制度研究[M].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2009

[2] 胡国栋.关于变性人的立法探析[J].法制与社会,2008(5)

[3] 李燕.性别变史的法律问题研究[D].上海:复旦大学,2010

[4] 张迎秀. 结婚制度研究[M].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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