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合作法诚信原则的基本原理
2015-05-30权江辉
权江辉
引言
何为诚信?舍利取义,谓之诚信。鉴于当今经济的迅猛发展,合同成为社会主体之间交往的主要方式,合同法成为调整市场经济平等主体之间重要法律那是不可置否的。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合同法乃至民法的“帝王条款”无时无刻的发挥着其自身强大的作用。 诚实信用原则的遵守将有助于节约交易成本、诉讼边际成本、心理防范成本、保障交易安全,维护社会市场经济秩序,还可以节约司法资源,缓和社会信用危机。鉴于诚信原则的重要性,笔者另辟蹊径将具体部门法的原则与法理学科相结合,做一次大胆的思考和创新,将抽象化、理论化的学科思想运用到具体的部分法当中来,实现抽象与具体、理论与实践问题的统一。由于该原则体系庞杂,文章篇幅有限,不可能面面俱到,为了论证充分合理,笔者将从经济角度和道德角度对诚实信用原则加以分析。
一、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的经济分析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合同法的最基本原则被称为债法的指导原则和“帝王规则”。简称为诚信原则。诚信原则起源于罗马法。在罗马法中,就有“善意原则”,就是现在的诚信原则。在罗马法中,有“一般恶意抗辩”制度和“诚信契约”制度。前者是当事人因误信有债的原因而承认了债务但实际上不存在时,可以提出诈欺抗辩,已拒绝履行;当事人因错误而履行该债务时可以提起不当得利之诉。后者是根据城市信用契约,债务人不仅要承担契约规定的义务而且要承担诚实善意的补充义务。这种体现衡平和公正的精神,构成了诚信原则的基本精神,成为诚信原则的最早源头。简言之,诚信原则就是说话算数,言而有信,在民法中主要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当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行使其权利,履行其义务,不得有欺诈行为,并以此为标准,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及当事人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其作为合同法的灵魂毋庸置疑与市场经济价值规律的要求相符合城市信用原则,在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合同法律关系当中。所以,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规律的法律体现是价值规律的必然要求。
作为一项法律原则的诚信原则对他的理解同样离不开物质生活关系,即经济关系。人们之间的相互行为离不开诚实信用原则的支撑,即构成诚信的经济要求。人类社会生活离不开基本的物物交换,诚实信用原则源于商品市场,作用于商品市场,更离不开商品市场。因为没有信任作为基础,商品交换就无法顺利进行。诚信可以克服交换主体的陌生性,保障交易安全,节约交易成本,并避免诉讼成本,心理防范成本(谨慎成本),寻觅成本,诉讼边际成本,还可以避免占用宝贵的司法资源,缓和社会信用危机,并促进交易的实现。提高市场的交易效率,使资源得到优化配置。如合同法中明确规定缔约阶段的先行义务及缔约过失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合同订立后履行前合同一方当事人因客观原因发生履行不能,应提供担保,或告知对方,否则对方当事人享有各种相应的抗辩权,合同履行中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对履行标的,地点,时间,方法等适当履行,均有助于降低交易费用,避免不必要的讼累。此外,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在具体条款规定模糊不清时,具有解释法律和填补法律漏洞的作用。法官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赋予的自由裁量权裁判案件,平衡当事人各方权益,解决纠纷,降低交易费用,总之,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以保证交易安全,平衡当事人利益,降低交易费用等种种功能,在社会经济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二、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的道德分析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是道德和法律的结合物,具有道德和法律的双重属性
从法律与道德的调整对象来看,法律着重调整人们的外部行为,而道德着重调整人们的内部思想和动机。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通过法律条文的形式加以规定则意味着不仅从外在约束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相互行为,而且从内在约束合同当事人内心思想,如不得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从而使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的道德准则法律化,因而具有法律与道德的双重属性。诚实信用原则的道德准则法律化的主要要求可以概括为以下方面:(一)主观善意真诚的心理。指合同当事人在整个合同行为中所拥有的心理状态,不存恶意,没有欺骗的意图,排除追求不正当好处的目的。(二)客观守信不欺的行为。指合同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诚实不欺的言行,履行过程中信守约定,合同解除和变更时的善意通知与合作行为,及合同终止时的遵守必要附随义务,如保密义务等。(三)结果上的公平合理。指不以牺牲对方乃至社会的利益为代价换取个人利益。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法律化的基本道德准则写入合同法,具有法律的强制性。
如上所述,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既是法律规范,也是道德规范,而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是法学理论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因此,笔者尝试从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入手对法律与道德问题加以阐述。一方面,法律与道德联系紧密。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项法律规范从外在约束人们的行为,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人们交往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同时又作为一项道德规范,影响人们的内心,思想和行为。反之,若该原则没有诚实信用的道德内容为依托,该原则只能成为一项十分空泛的法律规定,成为司法专横的工具;若该原则没有法律规定,该原则也只能作为一般的道德规范,对合同关系缺乏拘束力,无法平衡当事人之间及当事人和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因此,诚实信用原则是法律的结合物,彰显了法律与道德的紧密联系。另一方面,二者又有区别。(1)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不同于一般的诚实信用原则,如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以成文法的形式表述于法律条文中,而一般道德的诚实信用要求则以观念的形式存在于人们的内心和思想信念中;(2)对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的违反,依靠国家强制力加以维护,而一般道德的诚实信用原则则依据社会舆论加以谴责;(3)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仅调整合同相关人的利益和行为,而一般道德的诚实信用原则调整范围较为广泛,如爱情,友情等等。因此二者不能混为一谈。总之,法律与道德是辩证统一的。
结语本文以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为主线,从经济视角和道德视角用法理学的思维对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简单的分析。从经济角度主要着重分析诚实信用原则的起源,源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其作用在于克服交换主体的陌生性,保障交易安全,节约交易成本,并避免诉讼成本,心理防范成本(谨慎成本),寻觅成本,诉讼边际成本,还可以避免占用宝贵的司法资源,缓和社会信用危机,并促进交易的实现。结合合同法中对诚实信用原则从缔约责任,附随义务,先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为线条进行简单的阐述;从道德角度着重以诚实信用原则兼具道德和法律功能为出发点,运用法学方法对该问题加以阐述,法律着重调整人的外部行为,即通过行动表示给外界的思想,而道德着重调整人的内心思想,动机。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兼具两者的要素,因此谓之法律与道德的结合体。并以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为切入点对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进行简要分析,法律与道德二者是辩证统一的,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相互转化。如哈特所言:“没有自愿,体制的权威、法律和政府的强制权利就不能建立,如果需要强制加给什么人,就需要有成员去接受。”人们对其的接受程度存在2种情况:一是道德和诚信原则内在的一致性,二是人们对其持有的纯粹服从或顺从的态度和行为”态度。
这都是人们道德观念和诚实信用法律原则的相互作用,法律与道德也是这样,她已经影响了人们的道德 结构,进一步成为道德的一个部分。综上所述,笔者鉴于当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作用,为了将部门法与理论法的学科内容做到融会贯通,做了一次大胆尝试,在今后的学习研究中将会继续培养这种思维方式,深入研究分析二者之间的结合点,笔者相信道路虽然曲折,但前途一片光明,会锲而不舍的坚持下去!(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
参考文献:
[1] 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1972 年版,第2卷。
[2] 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北京大学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