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对网络著作权的侵害及其法律保护
2015-05-30肖聪
肖聪
摘 要:当前,互联网技术迅猛发展,“网络著作权”作为著作权的延伸逐渐活跃在网络上并引起人们的关注。网络著作权是基于传统知识产权并对其有所引申的权利。网络著作权侵权主要有上载、下载、转载等形式。借鉴其他国家对网络著作权保护的实际经验,我国也逐步完善了网络著作权保护体系。但由于网络环境的复杂性和我国对相关经验的缺乏,我国的法律保护体系还存在很多不足。对此,我们应采取多项措施,如完善我国网络著作权集体管理机制,明确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标准与范围,优化对网络著作权管理具体制度的规定等。
关键词:网络著作权;侵权类型;法律措施
一、网络著作权的概念、特征
信息革命以后,网络普及率大大提高,互联网在人们日常工作、生活和学习中扮演着不可缺少的角色。以文字、图像、视频等形式出现的创造性的数字化作品由于网络时代的冲击和便捷的网络服务条件的影响,在虚拟的空间中得以快速传播。为了规范网络管理,保护著作权人与消费者等群体的利益,“网络著作权”的概念应运而生,著作权不再局限于纸质媒介,而是更多的以电子资源形式储存在网络上,即著作权人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网络环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权权利。
由于网络的数字化特征,网络作品除了具有传统著作权的特征外,还引申出了新的特点,具体来说包括著作权物质载体无形化、著作权向开放性发展、著作权向无国界性发展、作品传播更加方便快捷、网络著作权权利范畴扩大化等,出现许多新形式的保护对象,使得传统的法律制度对网络作品保护与传播的规范力度表现出明显不足。
二、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类型
(一)上载
上载,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将传统媒介上的作品数字化后上载到网络上。即通过计算机进行编码转换复制作品,而不产生新作品,也不具有创造性的行为。根据我国1992年发布的《关于制作数字化作品的著作权规定》在法律上对作品的数字化行为明确定性“将已有作品制成数字化制品属于复制行为”,上载行为不属于类似翻译的演绎行为,而是复制他人作品的侵权行为。
(二)下载
下载,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将网络作品下载并非法使用的侵权行为。这是最普遍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如很多网站通过给网民提供免费下载歌曲、影视的服务获得利益,但却损害了原作者与相关企业的权益。另一种较常见的形式即传统媒体为牟取经济利益,擅自下载网络作品进行刊登或者非法出版、播放等。
网络与传统媒体应当具有相似的权利义务,至少在“媒体”这个意义上,享有与传统媒体同等的权利和义务。但遗憾的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及其修改中,都只是从技术和形式层面定义了国际互联网、互联网络和接入网络等内容,而对网络应有的相应权利没有明确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助长了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屡屡发生的不良风气。
(三)转载
转载,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将其作品在网络上转载,而不论是否为获取经济利益,即网络间的复制传输行为。这是我们在日常的互联网生活中接触最多、甚至经常参与的侵权行为。如在新浪微薄上出现的某段话或某张图片,可能在顷刻间就在各大网站出现却没有注明出处等。此外,“网络原创小说”日益成为一种新的创作方式,即作者创作出作品后直接上传到网络上供网友观看并收取一定费用,以“晋江文学城”为例,每天有大量作品被上传,随后却被网友在各个网站免费转载且未注明出处。如果不进行规范,不仅对原作者、付费读者利益造成损害,更扰乱了正常的网站经营秩序,阻碍了正常建设良好的网络环境。
三、加强网络著作权保护的法律措施
(一)完善我国网络著作权集体管理机制
根据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有关权利并以自己名义进行相关活动”。随着复制、传播等技术发展的多样化、便捷化、快速化,网络作品的使用范围大大增加。侵权成本降低,责任追究难度增加。著作权人很难及时掌握自己作品的被使用情况。因此以从事著作权代理、介绍或者信托等活动为主要工作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承担起这个责任。我国集体管理制度发展还比较落后,除1992年成立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外,一直到2000年8月国家版权局批准中国文字作品著作权协会成立,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的发展才取得了比较明显的进步。
在当前的网络环境下,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具有很大优越性,是适应网络环境中著作权发展的一种集中、规模化、经济的方法。基于我国立法现状,采取措施完善网络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非常必要,如统一管理实施网络许可的机构,建立抑制非法从事集体管理的机制,确立权利人可以同时将著作财产权授予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和其他人利用的“平行授权制度”等。
(二)明确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标准与范围
著作权合理使用,指特定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而不必征得权利人许可,也不必向其支付报酬的行为。因此,合理使用制度是对著作权权利人的一种限制。但是,该制度体现着必不可少的价值意义。在整个著作权法价值体系中,最重要的是符合社会整体的效率和公平,而某种意义上说,秩序是公平的制度体现。
在网络时代这个特殊的社会环境下,仍然需要合理使用制度肩负起平衡各方利益的使命,以保证与数字网络的发展相适应,并有限度扩大调整范围,从而使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人、使用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趋于平衡。传统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在《著作权法》中有明确规定,同时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以列举的方式介绍了八种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情形。但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该规定已不适应网络著作权的发展需要。从中国国情出发,兼顾网络信息传播的保护与公众的需要,应明确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标准,如个人对网络作品使用的目的及其性质,使用者对作品使用的程度,使用者的使用行为是否对作品的市场价值造成影响等。
(三)优化对网络著作权管理具体制度的规定
第一,如何认定网络著作权人身份,一方面,采用网络密码验证的方式证明,当然要排除密码被盗等特殊情况;另一方面,构建合理的网上登记制度或者效力较高的公证制度。著作权人有权决定是否向有关机关登记。其次,由于“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在网络著作权保护中难以实现,可采用原告住所地作为此类案件的管辖基础。因为在侵权纠纷案件中,无论被侵权作品在网上如何传播,对应到现实空间,受该侵权行为影响程度最大的地区仍为原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法院可以以“保护本地居民的利益”为由而行使管辖权。由此,相关条文可以规定为“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可将原告住所地视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另外,应对保护网络著作权的技术措施做出具体规定。包括对受法律保护的技术措施做出明确界定,规定出有效技术措施的应符合要件和破坏技术措施侵权的类型。对破解技术措施装置的制造者、销售者,给权利人造成财产损失的,侵权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轻微的,可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没收、销毁破解装置,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可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 吕沛璐:《对国内网络著作权侵权和保护问题的探讨》,载《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13期。
[2] 张樱桃:《对网络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的思考》,载《合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27期。
[3] 孟杨,费艳颖,于颖:《论我国网络著作权保护立法》,载《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10期。
[4] 李海珍:《浅析网络著作权保护的困境与法律规制》,载《法制与社会》2010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