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上市公司大股东侵害行为与解决方案
2015-05-30高玉超
高玉超
摘 要:在我国,大股东占有绝大数股份,拥有着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大股东们利用这些控制权直接或间接的侵害中小股东利益,且这种侵害方式有许多种。如直接占用资金、关联交易、违规担保等。这些行为严重侵害了中小股东利益,阻碍了社会主义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本文通过对大股东侵害行为的表现形式进行阐述与分析,并提出了一些相关建议,来规范大股东的侵害行为。
关键词:我国上市公司;大股东侵害行为;解决方案
近年来针对公司治理的研究表明:集中的股权结构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并保持相对的稳定.。在这种股权集中下,大股东利用手中控制权肆意侵害小股东权益的行为经常发生。这种侵害行为将对我国经济实体产生很严重的负面冲击,导致我国的社会主义资本市场秩序受到严重影响。因此在我国上市公司治理中,如何保护中下股东权益,同时防范大公司的侵害行为是非常重要的。
1.大股东侵害行为的表现
1.1 直接占用资金
在我国上市公司中,大股东通常会直接占用上市公司的巨额资金,并且延期不予归还;而本身作为债权人的上市公司,也对此情况无可无奈何吧,不能进行追讨。尽管监管部门出台各种措施大力清欠,但此情况却屡禁不止。由于资金被大股东无缘由长期占用,上市公司流动资金极度匾乏,正常经营受到严重影响。
1.2 违规担保
在我国的上市公司中,大股东通常都要上市公司为其贷款提供担保,间接利用公司资产谋利。同时当大股东不能归还贷款时,将违反法律和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达成有效合同,上市公司将附有相应的责任,同时享有对大股东的追偿权。但是在我国这种追偿权通常情况下是很难实现的,这便造成了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大股东们正是通过这样的方式,来欺压上市公司间接占用其资产,达到获利的目的。
1.3 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是有相互关联的企业之间发生的交易,通常是具有不公平结果的交易。大股东可以通过关联交易将上市公司的利润或资产转移给自身,如大股东可以以低价购入上市公司产品或高价卖出原材料等方式达到私利。造成这样的情况的原因有很多,主要原因是信息的不对称与外部监督的不严格。交易信息的不对称使得中小股东很难得知交易的真实性,而外部监督的不严更使得中小股东难以得到有用信息,从而去觉察这种情况。就这样,大股东就可以利用关联交易这一重要手段来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1.4 内幕消息与利润操纵
大股东本身拥有先天的持股优势,可以得到公司所有内部信息,知道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情况等真实全面的信息;同时由于大股东的持股优势,他又可以参与决定公司的经营决策。而相对应的,中小股东只能知道公司发放的片面的信息,也不能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因此在利益的驱动下,大股东通过信息操纵控制股价,误导中小信息使用者,从而达到获利。同时也可以制定对大股东有利的公司制度或方案,来侵占中小股东利益。如定向增发,大股东间接获利。对中小投资者来说,大股东结合内幕消息与利润操纵的做法更加隐蔽,更容易受其误导。
2.大股东侵害行为的分析
2.1 相关法律力度不够且体系不健全
大股东侵占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之所以泛滥,其中一个重要原因便是相关法规的惩罚力度不够,使得大股东的违法成本低但是其侵权的违法收益却相当高,这就造成了大股东为了自身利益敢于违法违规的现象。另一个重要原因是由于我国相关的法律总是落后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使得现有的法律法规不能很好反应与制约社会经济现象,造成了我国相关法规的体系不健全,导致大股东可以发现相关法律的漏洞。大股东利用这些法律漏洞就可以肆意侵害公司与小股东利益,且不用承担法律后果或只承担很小一部分后果,就可以获得巨大收益。
2.2 公司内部机制不完善
在股权高度集中、股权分离不到位的情况下, 不完善的内部机制容易造成公司内部权利不均衡,使得股东大会不能发挥应有的职能,监事会职责不能顺利执行,造成了严重后果。其一,大股东可以独自掌握上市公司权利,控制公司的经营与发展;其二,中小股东不能影响企业,使得他们不能行使自身权利,从而对企业的发展也不再关住。这样一来,上市公司就没有了制约与监督大股东的能力,大股东就可以利用其控股地位,掌控上市公司,通过直接与间接方式来侵害上市公司利益。
3.上市公司大股东侵害行为的解决方案
在我国上市公司,拥有控股地位的股东侵害行为的时常发生,有我国独特的社会经济体制的因素,但其主要因素是其控股地位、外部监督与惩罚的不利以及内部中小股东不积极行使自身权利有关要想解决大股东的侵害问题,就要从两个方面入手一个是外在的强制约束:法律范围、强度上的约束,企业内部与外部的制约与监督。另一个是内在的中小股东内部的抱团监督抵制。
3.1 完善相关的法律保护制度我股上市公司侵害行为的多样化,就预示着我国要进一步的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如:(1)事前的预防。加强企业内部信息的披露,完善积累投票制,加强我国股东大会中小股东表决参与的权利。(2)事中的救济帮助。当大股东侵害行为发生时,人民法院应当积极主动帮助中小股东去追回自身利益。视情况的严重程度,国家机关可以缩短办案程序或采用强制手段等方法。 (3)事后的防范。当侵害行为发生后,国家机关应当对事件进行分析总结,对一些事件可以进行选宣传教育,提醒中小股东进行防范,同时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
3.2 加强法律与与社会组织监管力度
大股东敢于去实施这种侵害行为,是由于大股东获利远大于其所获得的弊,而且这种弊很有可能不会被发现。所以在完善相关的法律保护制度的同时,就要加强行政机构约束力度,也就是加强处罚力度,使大股东获弊远大于其所获得的利。处罚即包括金钱上的也包括权利、名誉上的,如剥夺其某项控股权的实施、对这种侵害行为进行通报批评等。这就需要法律机关与社会组织的有利配合与监督。
3.3 优化上市公司股权结构
大股东侵权行为其根源就是大股东的绝对控股权,而优化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就是要稀释大股东的持股比重,从而防止一股独大的现象。稀释大股东的持股比重有两种方式:其一是对大股东进行直接减持即减少大股东持股比例,其二是外机构或社会公众发行股权,增加其他股东持股比重,缩短其与大股东的持股差距,间接对大股东股权进行稀释。不论采用哪种方式,都是为了稀释大股东持股比重,防止其一股独大,绝对控制整个企业。最终使的股东之间形成相互制衡的局面。所以优化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是预防大股东侵害行为的重要手段。
3.4促成中小股东抱团行动
在我国上市公司中,大股东的侵害行为通常是比较隐蔽的,这就使得外界很难发现与监督这种行为,这就需要内部利益相关者去监督审查公司的发展与打股东的行为。而在企业的发展与变化中,中小股东又处于极端劣势地位,被大股东所压制,使得单个中小股东很难去行使自身权利,这就要求中小股东进行抱团,整合股份,反抗大股东的独裁,从而在公司占有一席之地。因为中小股东人员的多样、复杂性与不确定性,这就要就中小股东寻找一个可以代表自身利益的组织或个人来维护自身利益。这个组织或个体可以代表中小股东进入股东大会,形式中小股东权利,监督企业发展,参与企业决策,维护中小股东利益。(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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