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经济法总论浅析虚假宣传行为
2015-05-30初中玉
作者简介:初中玉(1990-),女,汉族,山东省烟台市,研究生,烟台大学,经济法学。
摘要: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购行为已经渗入到人们生活中的点点滴滴,互联网和网购行为的兴盛也带来了互联网企业的壮大,企业家们在日趋激烈的竞争中竞相争夺商机,这也使互联网成为了硝烟弥漫的战场,各种竞争手段也层出不穷。最近淘宝商戶推出的以返现索要好评的手段尤为兴盛。本文主要想从经济法理论,具体经济法的内在理念和责任机制来对虚假宣传行为进行研究,探究为何该行为属于经济法调整的范围之内。
关键词:虚假宣传;调整对象;内在理念;责任机制
20世纪之前,我们所谓的买卖、市场都是实体现实的交易,随着互联网的技术的发展,尤其是马云创建了支付宝之后,网购更是成为家喻户晓的现象,网购行为便利大家的同时,也带来我们以前不曾想象的问题。网络诈骗、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权益侵害问题等等。最近几年更是出现一种特殊的虚假宣传行为——淘宝商家通过返现的形式建议消费者对其购买的产品进行好评。这一行为带来了许多的法律问题。
一、虚假宣传行为的概念、特征
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或服务做与事实情况不符的表示,并引起或者足以引起消费者误认的行为。虚假宣传行为是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种形式①。
虚假宣传行为的特征:第一,从主体来看,该行为的实施者是进行广告之外的其他宣传形式的经营者。第二,主观方面,行为者必须是出于故意,即行为主体想要通过虚假宣传达到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从而不正当地获取交易机会,获取交易利润。第三,从内容来讲,包括认证标志、产地、制作成分、性能等各种因素①。
二、从经济法内在理念分析
涉及到经济法理念问题,有必要先了解一下法的理念。所谓法的理念是指对法的应然规定性的、理性的、基本的认识和追求;从学术角度看,它是法及其适用的最高原理;从实践看,它是社会成员及立法、执法和司法者对待法的基本立场、态度、倾向和最高行为准则。②
法理念中的公平正义既是抽象的也是具体的,它在任何情况下都表现为对特定利益的追求和维护。经济法的理念我认为是在经济社会化下的实质公平和正义,其核心内容是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固然和社会个人利益有联系,但社会整体利益并不等同于社会个人利益,也不等同于社会个人利益的简单的相加。从经济法产生饭的时代背景来看,经济法就是为了解决社会经济矛盾纠纷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而存在。无须赘言,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优化社会经济环境,不等于特定社会成员的利益也得到了当然的保护,有时还需要牺牲一部分社会成员的利益;个别社会成员利益得到保护并不等于社会整体利益等到了保护。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随时可能致社会大多数社会成员利益受损,甚至是生活和生命朝不保夕。
经济法的社会整体利益理念和传统的民法的个人利益观念和行政法的绝对的命令服从的观念存在一定的特殊之处。近代的民商法是假定人都是理性的、经济的,都有追求和维护自己利益的本能,具有竞争和冲动的能力,法律只要形式上平等对待社会成员,为人们权利行使提供了一个相同的舞台,人们就能在意思自治的基础上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并在此基础上达到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所以,民商法是在维护个体合法利益、维护微观经济秩序基础上追求公平正义,结果可想而知,肯定只能顾及形式公平正义,无法考虑结果,无法顾及是否达到整体的实质的公平正义。民商法只要当事人双方觉得公平,利益没有收到损害,无论双方的行为是否破坏了社会的利益和秩序,民商法则不予以惩戒。现代行政法理念的核心,是在公共行政无处不在的情况下防止人民、社会不受国家侵害,阻止其滥权,实现公平正义。这是社会化条件下追求实质正义的内在要求,所以它与经济法理念是不矛盾的,只是角度和层次不同。但是行政法是行政机关采取强制的手段来规制行政相对人,并且达到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但仅以这样的理念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是片面的,不够的,消极被动的,不足以社会经济发展有效平衡协调,充分及时地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达到民富国强和民族的伟大复兴。经济法的理念并不是完全的采取强制手段,通过有限的国家干预及其弹性的手段来达到维护社会市场经济秩序的目的。行政法更多的强调的是效率,并没有将社会整体利益作为其主要目的,所以不能用行政法理念代替经济法理念。
虚假宣传行为很明显并不是违背的民商法的理念,因为其无论是否有对方的实质损害,只要经济管理机关意识到该问题的存在,就要予以规制,所以该行为并不单单是为了达到民商法所提倡的形式公平正义,而是为了达到维护整个社会市场经济秩序的结果。经济法的神圣责任是维护社会秩序,并不是权利。虚假宣传行为同样是维护的是秩序,不是过多地强调权利。行政法则是强调行政双方的权利,强调效率。从内在理念来分析该行为也应该归入经济法的范畴。
三、从经济法责任机制浅析
经济法责任是由于违反经济法义务而引起的经济法规定的不利后果。③经济法责任具有其独有的特征:首先,综合性。经济法中的法律责任往往采用传统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具有很明显的综合性。其次,社会性。责任与权利义务是相对应的,与实施目的是相辅相成的。经济法是为了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目的具有社会性,所以责任也具有社会性。最后,双重性。经济法责任可能由本法责任和他法责任组成。违反经济法同时可能违反民法、行政法责任;经济法中的法律责任是违法者对社会的责任,具有传统民事责任的补偿性和行政责任的惩罚性双重性质;违反经济法责任可能同时对经济整体和整体中的个体造成损害的双重性。
一个法律部门能否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一个关键要素要看是否具有独立的责任体制。像三大基础法律部门,刑法、民法、行政法都有自己独特且独立的法律部门。刑法的主刑和附加刑;民法的赔礼、道歉、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返还原物等等;行政法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吊销营业执照、拘留等等。相比基础法律部门鲜明的责任体系,经济法却黯然失色。
为了经济法独立之路,学者们前赴后继,尤其是经济法特有责任体制这方面。学者提出过强制实施某种行为、缺陷产品召回、企业的社会责任、惩罚性损害赔偿责任等等,但我认为可以说是经济法独特的责任方式就是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是指由法庭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惩罚性赔偿是加重赔偿的一种原则,目的是在针对被告过去故意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进行弥补之外,对被告进行处罚以防止将来重犯,同时也达到惩戒他人的目的。
虚假宣传行为作为一种危害社会整体的行为,单纯的民事补偿责任不足以不能遏制。强硬的行政强制手段并不能充分体现其目的。所以说该行为必须要归入经济法的规制范围。
虚假宣传行为只是众多经济行为中的一种,只是在最近几年的网购出现的赚好评现象才引起格外的关注,每一种行为从理论来分析就会找到其最深层次的本质。找到其本质之所在,才能更好的在根本上进行规制,从而达到维护社会环境稳定,市场经济秩序有序的目的。(作者单位:烟台大学)
注解:
①漆多俊 《经济法学》法律出版社
②史际春《论经济法理念》
③杨紫烜 《经济法》第四版 北京大学出版社 高等教育出版社
参考文献:
[1]杨紫烜 《经济法》第四版 北京大学出版社 高等教育出版社
[2]岳彩申 《经济法》2013年版 法律出版社
[3]漆多俊《经济法》第三版 法律出版社
[4]论经济法理念 史际春 李青山
[5]经济法词义解释与理论 李曙光 中国政法大学
[6]中国经济法学的困境与出路——兼对社会法等部门法的划分的反思 李昌庚
[7]《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局限与完善——以规制网络市场竞争行为为例 孙向齐 杨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