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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平衡:司法公信力的困境与出路

2015-05-30陈楠

2015年14期
关键词:公信力正义司法

作者简介:陈楠,法律硕士,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

摘要:在结束不久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依法治国”第一次成为全会的主题,为司法公信力问题的根本解决提供了契机。本文以依法治国为精神指向,从利益平衡入手,分析利益的冲突与平衡对我国司法公信力树立的影响,通过分析司法公信力建设的困境,提出相应的建议,为我国司法公信力的提升指引新路。

关键词:利益;正义;司法;公信力

一、概述

(一)司法公信力理论

司法公信力是指司法机关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司法权,使司法过程和司法结果易于接受,从而对法律产生信赖,是公众对司法活动的信任与期待。法律的存在是为了解决矛盾和纠纷,而司法过程就是连接当事人与法律的桥梁,当人们运用法律解决问题时,心中就会有一种法律信赖,信赖司法公正、有效、公平的化解矛盾,从这个角度讲,司法公信力是一种司法上的信任,是司法对公众权利的保障。换角度讲,司法公信力要求司法机关在裁判过程中独立、公开审理案件,坚持正义,此时的司法公信力是对司法裁判的思想指引,是构建和谐法治社会的利益平衡手段。

(二)利益冲突

利益冲突是法律存在的前提,法律的作用就是解决冲突,平衡利益,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得到平衡,社会公众的利益得到平衡,那么人们就会对法律信任,从而形成司法公信力。

1.个人利益间冲突。个人利益是社会利益构成的基本细胞,作为理性的个人,每个人都期望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但是权利与义务总是相对应的,权利的数量与义务的数量总体上是相同的,所以过度追求自身利益就会导致个人之间利益发生冲突,此时法律的出现就要化解个人利益冲突,平衡利益,进而在个人利益平衡的基础上树立司法公信力。

2.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冲突。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可视为整体与部分之间的关系,部分构成整体,整体是部分的依托,当个人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势必要损害到社会整体利益,如公共资源利用上,当个人为自己利益过度利用或损害公共资源时就会损害其他社会整体利益,因此要确保社会利益就要适当限制个人利益,个人所在乎的是眼前利益,而社会整体利益则着眼于长远,从长远上保护社会利益,既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又不忽视眼前利益,而法律则是实现这一利益平衡的手段,而司法公信力的树立则是利益平衡的保障。

3.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冲突。在司法过程中,无论是诉讼过程还是诉讼结果,都要公平,特别是在诉讼过程中要严格适用程序规定,才能实现公平,才能息诉止争,才能发挥法律的利益平衡作用,才能树立司法公信力。但是,法律也要效率,所谓“迟来的正义非正义”,效率是法律的价值之一,法律的低效率不仅不能及时化解纷争,而且不利于法律正义的实现。因此,法律要平衡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关系。

二、我国现阶段司法公信力的困境及原因分析

(一)我国司法公信力的困境

1.司法公信力整体水平较低。当前,我国司法案件中存在各种申诉、再审改判的情况,特别是“信访不信法”现象的滋生蔓延,“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的信访潜规则极大地影响了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此外,司法中刑讯逼供、证据不足、同案不同判等司法不公现象的存在都直接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发展,导致我国司法公信力水平较低。

2.司法公信力建设多停留在理论层面。近年来对司法公信力的理论研究很多,在理论层面对司法公信力建设提出了许多建设性意见,推动了司法公信力的建设,而两大诉讼法的修改也为司法公信力的提升提供了契机。但是,司法公信力建设大多数停留在理论层面,很多建设性意见并没有有效落实,这种停留在纸面上、口头上的做法直接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建设。

3.重点化、系统化程度差。重点化差指司法公信力建设没有抓住重点,所谓“治泉找源”,司法公信力的建设必须从源头开始,仅针对一些制度做适度调整是不够的,必须从根本上进行改革并且进行系统化规范性管理。系统化指将司法公信力建设视为一个系统的整体,实体法中的各个制度要逐步完善,程序法中各项制度要认真落实。当前二者建设存在分离现象,没有形成完整的对接,致使实体无保障,程序无依据的局面,导致司法公信力低下。

(二)原因分析

1.社会环境因素。我国幅员辽阔,不同地区经济文化发展不同,政治经济发达地区司法价值观高,法律意识浓,法律发展快、具体应用程序具体完整,法律在社会关系中发挥的作用大,司法公信力水平高。而政治经济文化落后地区,司法资源不足,人们的法律意识淡薄,“私了”成为解决问题的普遍方式,加之司法队伍匮乏,司法人员本身法律素质较低,法律信仰不高,适用法律能力较差,无法发挥法律平衡利益的作用。

2.法律与习惯、政策的冲突。众所周知,法律本身具有滞后性和僵硬性等不足,需要其他规范弥补,习惯作为法律的非正式渊源,在法律规范中发挥着一定的补充作用,而某些地区却过分发挥习惯在解决纠纷中的作用,使得法律形式化,危机法律的地位及司法权威。政策同样是影响我国司法公信力提高的一个重要因素,如政法委打着政策的旗号对案件进行“协调”,纪委直接干预司法等,这些都影响司法公信力建设和司法权威树立。

3.相关法律制度影响。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有上诉、申诉的权利也可以通过上访、信访来表达自己的诉求,但是这种规定也给当事人机会使其过度行使自己的权利,使得我国法院的既判力受到挑战,既使案件无限期延长,裁判久拖不决,又加剧了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紧张关系,使当事人把败诉的原因归结在法院身上,影响司法权威。

同案同判是一般人对司法适用的最基础理解,而当前却存在司法同案不同判现象。使司法的终极目标——息诉止争,彰显正义——大打折扣,降低了人们对法律的信任程度、破坏了法律的稳定性和统一性理论,影响人们对法律的认知,无法发挥法律的指引和规范作用,直接影响我国司法公信力的建设。

三、平衡利益,提高司法公信力

(一)立法过程中的利益平衡

立法是国家机关将一定阶级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活动,是对社会资源、社会利益进行第一次分配的活动,是利益平衡的过程,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必须平衡社会利益、个体利益和国家三者之间的利益,特别是平衡好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关系,在立法过程中要兼顾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从而树立司法公信力。

(二)执行中的利益平衡

执行难也是司法面临的重要问题,在执行的过程中要平衡物质与精神的关系。有时单纯的物质执行无法平复当人事受到的损害,需要进行精神上的惩罚,因此单有必要将物质与精神相结合,平衡二者之间的关系,有效解决矛盾和纠纷,实现利益平衡。

(三)司法过程中的利益平衡

司法过程中的利益平衡首先要解决的就是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关系。法治活动的低效率不利于公平的实现,公平的实现有利于提高法治活動的效率。其次要解决的问题就是“法官造法”,由于法律的制定受一定社会物质条件的制约,天生具有滞后性,这使得“法官造法成为必然”,但是法官造法并不是任意的,法官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法律所做的解释,在要严格遵循一定的规则不能任意发挥。最后,要平衡法律和习惯适用上的冲突,习惯的适用必须以法律为基准、为准则,才能实现利益均衡。

(四)司法理念和法律信仰的培养

法官是一个“高能力、高技能、高道德水准”的职业,对法律的信仰是法官行为的指南,缺乏法律信仰就会将法律视为一种工具,导致权力滥用,破坏司法形象和司法正义的实现。作为法律职业者必须树立法律认同感、法律责任感和正确的法律运用意识,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发挥法律的作用,使整个社会对法律尊重和信任,从而树立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作者单位: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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