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碳交易市场成熟度研究
2015-05-30刘亚蒙汤银河刘玲
刘亚蒙 汤银河 刘玲
[摘要]碳信息的披露对于碳市场的发展,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均有重要意义。然而关于碳排放权的确认和计量问题,目前国内外尚没有定论。考虑到碳排放权的会计处理必然基于碳市场成熟度而有所不同,故本文结合我国建立强制碳交易试点第一年的履约情况,从市场运行时间、交易机制、政府监管、法律法规、公司参与度等五个方面对我国碳市场进行成熟度分析,从而得出结论:我国碳市场目前处于不成熟与成熟之间的过渡阶段。
[关键词]碳交易市场;总量交易机制;成熟度;现状
[DOI]10.13939/j.cnki.zgsc.2015.13.172
1引言
全球气候变暖等环境问题愈加严重,引起全世界人民的关注。为限制温室气体排放,联合国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通过了《京都议定书》,于2005年2月16日正式生效。《京都议定书》规定各缔约国可针对碳排放配额进行交易,即形成了碳交易机制,碳交易市场也应运而生。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大致分为两类:基于配额的总量控制交易机制(CTS)与基于项目的基准和信用交易机制(BCS)。而目前国际上绝大多数采用基于配额的总量控制交易机制,以世界上最大的碳交易市场——欧盟排放交易体系为代表。而我国于2008年起陆续建立碳交易所,发展至今,已在北京、上海、天津、深圳、重庆、广东、湖北等五市二省建立碳交易所开展碳交易试点工作。
碳市场作为新兴市场机制,迅猛发展。关于碳市场成熟度的迫在眉睫,意义深远。从学术方面来说,可以促进碳会计信息披露体系的建立,关于碳排放权的会计处理目前仍没有定论,而其确认和计量必定要基于碳市场成熟度;从社会层面来说,可以给政府相关参考,为了我国碳市场更快更好地发展,实现根本目标——节能减排。然而,正是由于碳市场发展日新月异,已有研究不具有时效性。2013年为我国碳市场开展总量控制的第一年,2014年7月份,各省市各重点排放单位完成履约工作。我们的研究主要结合第一年各大碳市场履约完成情况,从市场运行时间、交易机制、政府监管、法律法规、公司参与度等四个方面对碳市场成熟度进行分析。
2已有观点综述
市场成熟度是综合考虑市场发育程度的重要指标,是一个相对概念。事实上,绝对成熟的市场只在理论上存在,市场存在固有缺陷,需要不断地改进和完善(顾纪生,2011)。关于碳市场成熟度的分析只能客观地从法律法规、政府监管、信息披露、交易机制、分配机制、人才和中介等方面展开(曾浩,2008)。
市场运行时间方面,多数文献表示我国碳交易市场刚刚建立,市场运行时间短,发展不够成熟。
交易机制方面,国外碳交易市场机制比较完善,以配额交易为主体,以项目交易为补充,目前西方国家已建成全球性的碳市场,其中全球最大的排放交易体系EU-ETS已规划到第三阶段(ACCA,2010;张盈,2014)。而现有文献大部分表示我国为自愿碳交易市场,企业参与度不高。实际上,2013年我国各大碳交所开始正式试点,目前已经转变成总量控制的交易市场。
法律法规方面,欧美等国的交易体系都是建立在有严格的立法基础上的(周文波,2011),而我国有关碳交易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主要表现在没有统领性的母法,同时许多细节性问题急需法律政策的出台予以解决(张旺,2012)。
政府监管方面,白丹(2014)表示欧盟对于碳交易均设置了统一的监管机构,美国虽没有统一,但在各州均有区域性监管机构且相互协调分工明确;而我国虽然名义上说主要监管机构为发改委,然而其他的许多部门依然参与管理同时又推诿责任不合作。
碳信息披露方面,陈华(2013)表示目前我国依然为自愿披露模式,碳信息披露存在结构散乱、行业差异较大、披露数量与质量不对称等问题;张颖(2014)也表示我国缺乏独立的披露碳信息的报告形式。碳信息零散地分布在年报、招股说明书、社会责任报告中。
碳交易市场作为新兴市场,发展迅猛,许多文献中提到的市场成熟情况已不符合如今的市场现状。同时,2013年正式开始碳交易试点,实施总量管制,其交易机制与以往发生较大改变,而多数文献发表于总量管制之前,不具有时效性。2014年7月份,我国各大碳市场完成第一年的配额交收工作,这一点在绝大部分文献中没有考虑到,也为我们的研究提供了创新的思路。我们结合第一年各大碳市场履约完成情况,从交易机制、政府监管、法律法规、公司参与度等四个方面对目前我国碳市场进行成熟度分析。
3市场成熟度的内涵及影响因素
按照生命周期理论,一个市场的发展往往经历市场孕育期、市场形成期、市场发展期和市场成熟期几个发展阶段。而市场成熟度作为表现市场发展水平或者程度的指标,可以辨别市场发展的阶段。
衡量市场成熟度的主要指标:市场规模、市场运行时间、交易机制、法律法规、政府监管等。
(1)市场规模。由于我国各地地理区位不同,资源能源有所差异等原因,有些市场的规模较局限,只在几个省市存在。市场在我国达到区域性平衡比较困难。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的一体化,多层次的市场,则是接近于成熟的。
(2)市场运行时间。市场起步时间早,运行时间长,则整个市场建立得更加全面,适应于环境。市场就越趋于稳定,成熟。
(3)交易机制。建立一套完整的市场交易制度,有利于市场向成熟阶段发展。
(4)法律法规。法律法规是建立市场,规范交易机制,确保有序交易的首要条件。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是市场正常运营的合理保证。
(5)政府监管。在推行一个产品或服务市场化的进程中,政府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有效的政府行为可以极大地提高市场发展的效率。政府有效监管,则资源将被合理配置,保证企业生产运营的可持续性,保护市场的公平竞争,市场趋于成熟。
4国外碳交易市场分析
4.1市场细分程度较高
现有的国际碳交易市场的分类有很多标准。首先,按照碳排放权的来源进行划分,碳交易市场可以分为基于配额的市场和基于项目的市场。基于配额的市场由管理者分配配额,参与者根据需求来进行排放配额的买卖。在基于配额的市场中又可以细分为强制碳交易市场和自愿碳交易市场。基于项目的市场中低于基准排放水平的项目或碳吸收项目,在经过认证后可获得减排单位,比如,JI项目产生的减排单位(ERU),CDM项目产生的核证减排量(CERs)。其次,按照地域可以划分为欧盟排放交易体系、北美排放交易体系、大洋洲排放交易体系、亚洲排放交易体系。
4.2交易机制比较完善
国际碳市场起步早,基于配额和基于项目的交易机制已经趋于完善。除此之外,在国际碳市场交易还可以结合国际排放交易、联合履行机制、和联合履行机制这三种国际合作减排机制的辅助交易机制。这三种机制,有利于实现减缓气候变化国际合作,并且有利于各国在实现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上费用分配的有效性,使交易的双方国家达到双赢。
总的来说,目前国际碳交易市场以配额为主体,以项目交易为补充。西方发达国家的交易体系在交易机制方面实践的时间长、范围广,其发展趋于成熟。
4.3市场监管完善
市场监管是否完善是衡量市场是否成熟的一个重要标准。国际碳交易市场上,有些交易体系建立了自己的监管机制。其中,欧盟对碳交易进行监管的机构涉及欧盟委员会和成员国监管机构。监管机构有欧盟委员会和各成员国监管机构,在欧盟各成员国,对碳交易市场进行监管的机构为各自的环保机构。美国碳交易监管机构并没有一个从整体上负责的机构,而是由各州监管机构负责政府监管和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区域监管机构负责管理和技术支持。
4.4金融机构积极参与
碳排放权本身不仅可以交易,由其衍生出的金融商品在国外市场上面也有广泛的交易。金融机构广泛参与到碳交易的各个环节,例如以CDM为基础,从事CERs现货、远期和期货交易的二级交易市场发展迅速。金融机构的参与,不但可以帮助企业和政府规避由减排项目的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还能从新的角度收获利润实现经济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双赢。
5我国碳交易市场现状及成熟度分析
5.1市场运行时间
一个市场运行的时间长短会决定它成熟度的基本状态,因为市场交易量的扩大、市场交易产品质量的提高、交易体制的健全、市场透明度的提高需要运行时间作为铺垫。我国于2011年10月份,发改委批准北京、上海、深圳等7个省市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工作,最终目的是为在全国建立起统一的碳市场,试点工作为找到既适合国情又简单适用的市场体系奠定基础。而目前为止全国统一的碳市场尚未建立起来,正说明了我国碳市场运行时间短,在一些市场表现方面还没有完善起来,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同比于国际,欧盟早在2003年就发布了欧盟排放交易体系指令,欧盟碳交易市场应运而生,到目前为止已有了十几年的发展历程,其发展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考虑市场运行时间方面,我国碳交易市场成熟度不高。
5.2交易机制
关于交易机制,目前国内外主要分成两大类,即基于项目的交易机制和基于配额的交易机制。其中配额交易机制又分为政府强制性交易机制和自愿机制。我国自正式启动碳交易试点以来,采用政府向重点排放单位分配配额的强制交易模式,目前已完成第一轮履约,完成情况良好。同时,政府鼓励未纳入碳排放管控范围的企业自愿加入碳排放管控体系,履约企业可以通过项目产生核证减排量以抵消碳排放额,但是对于抵消比例有限制。在配额分配方式方面,除政府免费发放配额外,还引入了有偿竞价的方式(具体见表2),广州碳交易所2013年月16日举行2013年度有偿配额竞价发放,截止2014年6月已进行有偿配额竞价发放5次,每次竞价时间、有偿配额总量、竞价成功企业、新建项目单位数、竞买总量如表1所示。
综上,可以说明我国碳交易机制正在完善之中,且发展态势良好。
5.3政府监管与法律法规
我国于2013年正式开始碳交易试点,2014年7月20日完成配额交收工作,不同市场对违规企业制定了相应的违约措施(具体见表2),从一定层面上说明政府监管的力度正在不断加强,关于企业实际碳排放量的监测等工作也在完善之中。而法律法规总体来说不是特别健全,但正在完善之中。就深圳碳交所的规则与监管来说,其主要分为3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国家政策法规,第二个层次是深圳市政策法规,第三个层次则是交易所层次的交易制度文件。这些相关的文件都是政策类的法规,大部分为暂行管理办法、指导性文件,足以说明在监管与规则方面,国内碳交易市场正在探索进步。
总的来说,目前已出台相关政策性文件,也具有一定效力,但没有统领性的母法,不能从根本上对碳交易市场规则、交易秩序等进行规范。
5.4公司参与度
交易量方面,经过搜集国内外碳交易量数据进行对比,发现我国碳市场成交量虽不比欧盟碳市,但成交量依然不小,且交易比较活跃;碳交易披露情况方面,对于碳交易信息目前我国仍遵循自愿原则没有强制披露,披露公司占比少,披露质量不高,反映出碳市场信息披露方面仍不成熟,有待加强;履约公司开户情况方面,以北京碳交所为例,碳交所开户企业中,90%以上为履约企业;北京市415家重点排放单位,其中到碳交所开户交易的达60%~70%;完成履约情况方面,从表2可以看出,各大碳市场2013年配额总量均为3000万吨以上,有的甚至达到4亿吨左右,且管控企业数多,履约率高,均在97%以上,可以说明我国碳市场下公司参与程度较高。参与行业方面;当前达成的自愿减排交易也仅仅是一些环保意识强的买家的个别行为,很少有来自高耗能行业企业的参与。可见对于碳交易,企业参与程度比较高,也可在一定程度上说明碳市场逐渐趋于成熟发展。
6结论
中国的碳市场在种种问题和挑战中逐步建立和完善起来。虽然起步时间晚,但是随着政府的宏观调控,市场交易体制正在健全,市场规模正在由个别省市向全国不断扩大,区域发展逐渐平衡,公司参与度水平也在不断提高,市场正在逐步发挥其公平有效,安全可靠的市场功能。因此,整个市场目前处于不成熟向成熟的过渡阶段。而建立全国统一的碳交易市场,特别是配额交易市场,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分阶段推进。通过发展与运行,探索发现更成熟碳交易市场的发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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