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林市关于化解乡村债务的若干意见
2015-05-30齐永胜
齐永胜
乡村债务乡村债务居高不下,不仅影响了农村基层政权的正常运转和农村社会的稳定,而且也损害了干群党群关系。为了巩固农村基层政权和农村税费改革成果,维护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威信,做好化解乡村债务的工作,结合我市实际上,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化解乡村债务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核实底数,清理往来,区别对待,逐步化解,源头控制,防止新债”的方针,采取回收债权、剥离主体、盘活资产、增收节支、争取政策等多种措施积极化解乡村债务,并做到“三个结合”,即减轻农民负担和减轻乡镇财政负担相结合,地方努力和上级扶持相结合。
二、开展债务清查,摸清债权债务底数
(二)全面开展债权债务的清理和界定。各乡镇要组织力量对乡村资产负债进行彻底地清理核实,对债权债务进行认真“界定”,摸清“底数”,要做到五个分清:一是分清是有效债权还是无效债权;二是分清是主体责任债务还是连带责任债务;三是分清是有能力偿还债务还是无能力偿还债务;四是分清是个人债务还是单位债务;五是分清是政策性债务还是非政策性债务。
(三)对实有债权债务要分门别类进行登记造册。坚决剔除虚假债权债务。对实有债权债务要分门别类进行登记造册。对经债权、债务人重新确认的实有债权债务要分类核清,并签字认可。以表格的形式汇总分类登记造册,一式两份,一份留村使用,一份交乡镇经管中心备案,并建立数据库,逐级上报备案。
三、采取多种方式,分期分批化解乡村债务
(四)加大清收欠款的力度。属于农村税费改革以来符合政策规定的农业税及附加尾欠,对有能力缴纳而未缴纳的纳税人要继续依法征缴;农户欠款额度较大,能够一次性偿还,可以给予一定比例的减免奖励。一次性偿还有困难的,要做出还款计划,签订还款合同,按合同约定逐步偿还。回收的欠款要专款专用,确保用于偿还村级不良债务。
(五)划转减债。组织本村欠款户与存款户直接协商对接,采取双方自愿拉帮拽形式,实施村级债务转移,但绝不允许用国家给予农民的补贴直接抵扣欠款;对在村级组织既有存款又有欠款的农户可以进行划帐抵顶;对村集体在银行、信用社的贷款,经银行或信用社、村和欠款农户三方协商同意后,可将村在银行、信用社贷款转移分解到户。
(六)专项整顿治理高利抬款。对乡村级债务中的高利抬款本金和利息要逐笔清查处理,尚未偿还的,必须全部纳入账内管理,对清查结束后仍然滞留账外的抬款,村级组织将不予确认。
(七)清查资产资源及各业承包合同。一是以土地为重点清查资产资源。从干部带头做起,清理没有承包合同多占土地、五荒、固定资产等现象,并追收承包款和拍卖收回的资产资源用于偿还债务;二是清理农业承包合同。对所有承包合同的有效性逐一审核,凡低价发包、仗权发包严重损害集体利益的承包合同,经合同仲裁委员会鉴定一律进行解除和变更。增加收入用于偿还债务。
(八)盘活乡村资产资源。闲置和经营不善的集体资产、资源,可采取产权转让、承包、租赁和拍卖等方式盘活集体资产,以资抵债;用发包机动地、林木等集体资源收入偿还债务;积极引进资金和项目,利用集体资源参股入股,增加村级组织的收入,增强偿还债务的能力。
四、源头控制,坚决杜绝新的债务发生
(九)严格实行“十不准”。一是不准乡镇政府再发生新的债务。如确需举债的,必须经县财政局审核,县政府同意,并有财力保障;二是不准乡村再以任何名义为个人或单位贷款提供担保和抵押;三是不准采取预付、垫支等手段搞产业结构调整,涉及到农民利益的产业调整,要以市场为导向,采取自愿的原则;四是不准超越财力兴建“政绩工程”、“形象工程”。乡村基本建设支出和公益事业建设必须有财力保障,并经县政府同意;五是不准向村级组织强行摊派报刊、书籍征订任务,更不得以回扣、代扣、代缴等方式促订促销。六是不准要求乡镇安排项目配套资金,如确需配套的,由县级财政统一调剂。
五、加强领导,完善各项配套措施
(十)加强组织领导。乡镇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组织领导,确定日常办事机构。乡镇政府要制定计划,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把化解乡镇债务问题,纳 入各级干部业绩考核指标,并实行债务责任追究制度,“谁举债,谁负责”,同时要认真解决“新官不理旧账”的问题。
(十一)实行化解债务奖励制度。对化解乡村债务工作实行目标管理,明确目标任务,严格考核奖惩。各乡镇必须严格执行县里规定的分年度消化债务目标,把化解债务工作纳入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的年度目标进行考核。
(作者单位:158404 黑龙江省虎林市杨岗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