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企业运费涉税问题探讨
2015-05-30张雁
张雁
[摘要]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无论是“营改增”前,还是“营改增”后,销售货物或购买货物都涉及运输问题。尤其是“营改增”后,企业运费税务处理显得尤为重要。立足于“营改增”背景下,针对当前企业运费存在的涉税风险进行详细分析,并就其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可行性解决策略,旨在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企业;营改增;运费;涉税
[DOI]10.13939/j.cnki.zgsc.2015.13.043
“营改增”作为我国当前实施结构性减税改革中的重大举措,对企业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从2013年8月开始,已展开了服务业与交通运输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程,进一步扩大了纳税人范围,有利于为纳税人提高盈利。此外,也易发涉税风险。由此可知,在现阶段必须要积极评估“营改增”涉税风险,强化早期处理,不断完善涉税风险监控机制,已成为了当前纳税人至关重要的工作内容。
1“营改增”后企业一般运费涉税风险与应对策略
依据“营改增”后推行的一系列税收政策,要想判别支付运费方支付运费能否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必须要注意五个方面:一是发票是否是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现阶段,基于必要条件下,税务部门代开发票亦存在可行性。此外,还涵盖铁路部门代发的铁路运输发票;二是运输货物可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但其不涵盖自用应征消费税的游艇、汽车以及摩托车等;三是铁路运输发票能够进行进项税额抵扣。按照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具体注明情况,仅涵盖运费金额以及建设基金,而排除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四是基于法定时间内(一般为180天),可结合相对应的税务机关,进行认证办理,对进项税额进行抵扣;五是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单位与支付运输款单位必须要高度一致,方可进行进项税额抵扣申报。
执行财政部与国税总局推行的“营改增”政策,在一些试点区,一些企业实际税负易发增高现象究其根源,主要是由于该类企业实际可抵扣项目少,导致实际税负剧增。笔者通过深入市场调研发现,自2008—2010年这二年,大型物流企业货物运输负担率年均为1.89%左右,但平均营业税实际负担率占1.29%左右。基于“营改增”形势下,在可抵扣购进项目中,一些货物运输企业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对进项税额进行抵扣,但增值税负担率将会上升4.19%左右。基于这种形势下,导致某些企业在货物运输发票与会计核算等方面上出现问题,无法进行涉税处理,向主管国税部门供应的涉税资料不全,出现各种涉税风险。针对这种情况,企业可以经由内部处理来解决。若运费发票没有执行相关规定抵扣而产生税务风险,必须要注意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发票虚开问题。运输发票抵扣无具体购进、销售等业务,且数量、单价与税额出现虚开。另外,装卸费必须要与运费向分离;二是开具的发票存在不合理。当发票项目填写不完整,且未附清单;三是发票抵扣存在局限性。通常来讲,销售免纳增值税固定资产运费与购进的固定资产所形成的运费,可对进项税额进行抵扣此外,销售免税货物运费可抵扣进项税额。而运输发票开票方与承运方必须要高度统一,抵扣单位要为运费发票抵扣单位。
基于“营改增”形势下,企业必须要重视运费的涉税风险,必须要注意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必须要依据税务机关实施的政策,对全部进项税额与运费抵扣税额间比例进行详细分析,立足于纵向面角度,对其存在的比例关系进行详细分析,判断当其比例处于较高趋势时,则表示波动范围相对较大;二是分析运输货物合同、运输发票、销售货物合同、运输费用支付、购进货物合同、货物出入库单据等,认真分析其与购进及销售货物是否存在无关联的运费抵扣进项税额情况;三是分析运输单价,判断运输费用中是否存在装卸费用,运输价格是否存在偏高等现象;四是明确已抵扣运输发票而注明信息,对其项目填写内容的完整度进行详细分析。另外,企业要综合处理税收安排,预防涉税风险。一般而言,在合同中,若无须进行运费收取时,可不予处理此外,必须要严格控制对外雇车辆运输条件,使销售方明确运费承担义务,尽可能地对商品销售价格予以补偿。针对外雇车辆运输支付运费来讲,可依据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票面信息,将注明金额纳入到销售费用中,在进项税额中纳入增值税税额铁路运输发票上注明的运费金额与实际建设基金之和的7%比例可纳入进项税额中,其余可列为销售费用。
2混业经营收取运费的涉税风险及处理
税法规定,混业经营是指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其处理规则是:兼有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三种办法分别进行处理。
一是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二是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三是兼有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例1: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酒业行业生产(本例只是为说明问题而已,其实该企业本身就是应缴纳增值税的
借:银行存款——1412650
贷:主营业务收入——白酒收入1000000
其他业务收入——高粱收入200000
其他业务收入——运输收入1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97650
这里,197650=1000000×17%+200000×13%+15000×11%。
如果甲企业没有将混业经营分别核算,按税法规定则要从高适用税率征收税款,高粱及运费就要多纳增值税3589.32元[(200000+15000)÷(1+17%)×17%-200000 x 13%-15000×11% ]。如果涉及欠税、偷逃税等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甲企业将面临着缴纳滞纳金和罚款的税务处理,也使甲企业的信誉受到影响。
3特殊混合销售行为涉及运费的涉税风险及处理
税法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是特殊混业销售行为。此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销售额,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的混业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如果未分别核算的,由国税机关核定混业销售额,地税机关核定建筑业营业额。增值税混业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征收。
例2:甲企业生产销售一批塑钢门窗给乙企业,并送货上门,同时负责安装工作,塑钢门窗的销售金额1000000元(不含税,下同),运输收入10000元,安装费200000元(含税),以上款项均通过银行转账结算(假如不考虑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甲企业向乙企业收取货物、安装劳务及运费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1381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塑钢门窗1000000
其他业务收入——汽车运输收入10000
其他业务收入——安装塑钢门窗收入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1100
这里,171100=1000000×17%+10000×11%。
同时计提营业税: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1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10000
4非正常损失中包含运费的涉税风险及处理
税法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因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非正常损失与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没有自接关系,这部分非正常损失中的进项税额应山纳税人承担。因此,此时的涉税风险是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和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均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当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必须将已计入该货物采购成本的运费(指购进货物取得的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格)和已计入进项税额的运费转出。运费的进项税额转出=计入成本的运费×11%或者7%。如果是铁路运费则按必须将之前已计入该货物采购成本的运费(指购进货物的铁路运输发票时已按照7%计算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和已计入进项税额的运费转出。运费的进项税额转出=计入成本的运费-(1-7%)×7%
例3:甲企业上期购进原材料一批,假设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价款110000元(其中10000元为购进时计入成本的运费,入账发票为货运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期因管理不善致使该货物全部霉烂变质,造成非正常损失。本期应该转出的进项税额为18100元[100000×17%+10000×11% ],企业结转毁损材料的损失时: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128100
贷:原材料1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8100
参考文献:
[1]王化敏.“营改增”后企业运费的涉税风险及处理[J].当代经济,20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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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伊西萍.“营改增”对地勘企业的影响及措施[J].中国市场, 20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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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岳红梅.“营改增”后有形动产租赁业的税收筹划研究[J].中国市场, 2014(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