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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准则下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的账务处理分析

2015-05-30鲍会芹

科技创新与应用 2015年15期
关键词:待摊费用账务处理新会计准则

鲍会芹

摘 要:新准则实施之后,会计科目以及列表等都将待摊以及预提费用删掉了,不过并没有严格的论述禁止再进行费用待摊。通过此项变化我们发现在之前的准则之中,上述两账户的存在体现了核算工作中所遵循的权责发生制核算基础。然而在使用新规之后,负责核算工作的工作者不知道该怎么处理上述的账户,尤其是当前大部分的教课资料中依旧使用此账户,此时许多的初学人员在碰到这上述账户时变得非常茫然。作者在这种背景下具体的论述了当前的账务处理方法。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待摊费用;预提费用;账务处理

1 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的概念

所谓的待摊费用,具体的说是单位早就支出的,不过应该是本阶段和后续阶段分别来承担的,承担时间不超过一年的相关费用的总称。通过分析其概念我们可知,单位早就为后续的受益期负担了资金,其受益阶段比较久,一般超过两个月。假如把此整个支出当成是付款期的资金的话,就和当前的“谁受益,谁负提”的原则相悖,导致负担不当,所以要将此类费用当成待摊费用来看待。其次承担该费用的时限通常控制在一年以内,其被划分在流动资产的范畴之内。该费用有一个非常明显的特征即先支付,后收益。所谓的预提费用,具体的说是单位提前计提,不过还没有真实支付资金的总称,通常该时间控制在一年以内。通过分析概念我们得知,此类资金是按照要求提前计提的费用,它存在的意义是为了保证成本合理。提取相关费用在后续的时间段内,按照具体产生的数额来负担。

2 新准则下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的账务处理

新准则实施之后,会计科目以及列表等都将待摊以及预提费用删掉了,不过并没有严格的论述禁止再进行费用待摊。两者在相关资料的科目中已经完全没有了踪迹,不过在正文里还有两点。即第三十条中明确论述对于单位出现的不均匀费用,在其形成的时候要加以明确,禁止在报表中预提或是待摊。现金流量表第十六条: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信息。至少应当单独披露对净利润进行调节的下列项目:(五)待摊费用;(六)预提费用。

自从实施新规之后,许多的从业人员在开展工作的时候都变得非常的茫然不知所措,尤其是当前的很多教科资料中还运用此账户,这就导致许多的初学人员在碰到与之相关的内容时非常头疼,不知道如何下手。在新规落实之后,有关人员结合当前的情况,提出了以下思想。

第一种思想是在其他资产和其他负债中列示,但可设置“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二级科目。第二种思想:将待摊费用转入预付帐款,预提费用转入预收帐款。第三种恩想是过去的待摊费用中相关的要素此时不应该继续待摊。首次执行日的“待摊费用”余额似乎只能计入首次执行日当期损益了,这主要是由于在财会年度之内形成的费用哪找新规的要求算到本年度的利润中就可以了,对于放到哪个月就没有那么严格的规定了。第四种思想是,新规明确论述禁止待摊,貌似和权责发生体系有悖,不过准则既然论述了,我们没有具体的应对方法,在对接的时候,待摊费用全部调整期初留存收益,结合特性将预提费用区分,对于那些早就出现但是发票没到的预提还是要结合特性将其划分到应付或是别的科目之中,将其看成是没有发生的。在分析了上述的几个言论观点之后,结合之前规定中相关内容,作者指出了几个应对方法。

2.1 原准则中具有待摊性质的费用支出在新准则中的会计处理

针对待摊费用来讲,在新规中并未整个取消,只是没有了与待摊有关的文字叙述罢了。假如单位的经济活动合乎相关资产的概念,我们在具体处理的时候还是可以把它们定义为相关的事项,在实际的处理的时候可遵循一下的原则。

第一,假如数额不是很大,比如低于五千,我们可以按照单位的业务活动的具体情况来设置标准,可将其算到当期的损益之中,不需要按照月份来负担。在具体的工作中要秉承重要性理念,针对那些不是很关键的信息,在确保品质的背景之下,我们可使用合理的方法来处理,这样能够节省核算所需的资金。

第二,假如数额非常大,此时对比于重要性的理念来讲,我们应该更加的看中配比理念。要按照月份来分摊处理。例如对于预付财产保险费、预付经营租赁固定资产租金和预付的报刊费的处理,在会计实务界有不同的看法。作者认为,由于这三类费用支出均是企业按相应合同预付给服务提供方的款项,与购买商品、采购材料时预付账款的性质相同,因此通过“预付账款”科目核算比较合理,同时为了与采购材料、购进商品所预付的款项区别开来,可以通过相应的明细账予以区分。例如,单位一次支出了整年的租金,由于其数值非常大,假如把它直接算到当前的损益之中的话,其产生的影响太大,此时可以把本月的租金算到损益之中,剩下的再依次处理,一直到整年的都处理完成。另外属于生产性的费用可计入原材料、包装物及低值易耗品、制造费用,原材料、包装物及低值易耗品可按一定的方法计算耗用、摊销。

第三,针对固定资产有关的维修费用来讲,假如其和相关条件不一致的话,不管数额是大是小都要将其算作当期的费用。

第四,新规中没有严格的论述对于一次购买印花税票和一次缴纳税额较多且需要分月摊销的税金的处理。在实际的工作中,我们可以按照哪个期间受益,哪个期间负担的理念,通过“预付账款”科目核算,具体在每一受益期分摊时借记“管理费用”,贷记“应交税费”,同时借记“应交税费”,贷记“预付账款”。而对一次缴纳税额较多的税金新准则中并没有提到是否可以分月摊销,因此我们认为也应接受益期限进行处理比较合理。

2.2 原准则中具有预提性质的费用支出在新准则中的会计处理

2.2.1 短期借款的利息费用

原计入“预提费用”科目的预提的贷款利息支出,该费用属于企业已发生尚未支付的负债,符合负债的定义,可计入“应付利息”科目。新准则指南规定:企业借人的各种短期借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短期借款”;归还借款做相反的会计分录。资产负债表日,应按计算确定的短期借款利息费用,借记“财务费用”、“利息支出”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應付利息”等科目。

2.2.2 预提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预提的租金和保险费等

通过对有关内容的分析我们可知,新规中已经不再预提固定资产有关的修理资金,如果真实存在就要结合支出是否能够形成资本化来进行对应的处理。对于那些无法形成资本化的资金就要算到当期的费用之中,对于那些能够资本化的就要算到固定资产之中。对于当前应该支付但是没有支付的租金等资金,因为它的性质是应负担的款项,不过为了和采购的商品等生成的款项区分开来,此时应该将其看成其他应付款。会计准则中有这样一个条款,即假如准则中未规定该如何处理遇到的事项,此时工作者可参照有关的事项仿照处理。所以,针对新规中与待摊以及预提等内容有关的事项,我们在实际的工作中可以参照相似的事项来处理。

参考文献

[1]柯思宇.新准则下原待摊、预提费用过渡方法的探讨[J].会计师,2007,11.

[2]姜彤彤.权责发生制与“待摊、预提费用”的归属[J].中国管理信息化,2008,8.

[3]夏惠,龚光明.新准则下费用待摊和预提问题刍议[J].20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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