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家族宗法制的特征及其对中国社会的影响
2015-05-30熊传华
熊传华
在封建社会里,宗法意识贯穿于中国社会的政治、经济、法律、思想文化之中,遍及社会关系的每一个层次,它是一种复合性,多从性的社会关系。在那个社会里,家族宗法制无不与封建的土地关系、财产关系,人身依附关系,阶级结构,社会制度,上层建筑等各个方面的成分和因素相联系,因而它是经济基础和上層建筑的连载体,是古代中国独特的社会结构,这种结构在封建社会具有相当的稳定性、顽固性和不变性。家族宗法制作为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一种混合体,对中国社会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家族宗法制原指以婚姻和血缘关系为基础,以父系家长制为核心,以大宗小宗为准则,按尊卑长幼关系而形成的一种伦理制度。中国原始社会中以婚姻和血缘关系组合而成的家族制度,在阶级社会中发展成为维护剥削阶级世袭特权的家族宗法制。家族宗法制贯穿于阶级社会始终,在封建社会尽管朝代不断更替,但它总是以不变应万变。家族宗法制始终是中国古代,直到民主革命前中国社会结构的基本细胞。中国封建社会的生产方式,社会组织形式,阶级关系和阶级斗争特点,上层建筑等各个领域,无不受到家族宗法制的制约和影响。中国封建社会实际上是宗法封建制社会,宗法关系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最深层,以至到无产阶级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运动的兴起,还要把宗法制度及其表现─封建政权、族权、神权和夫权作为革命的基本目标。那么家族宗法制在封建社会里有哪些基本特征,它对中国社会又产生什么影响?本文着重从政治、经济、法律、思想文化四个方面来谈其特征及其影响。
一、经济上,它维护了封建土地所有制,巩固并发展了小农经济的
宗法原是夏代及其以前氏族社会的制度,到商周时发展成一种政治制度,中国古代的社会制度和组织发生过种种变迁,但这种制度一直延续数千年之久,直到近代还保留明显的痕迹。封建社会里,乡、里、聚、邑、连、闾组或伍、什编制,代表着家族宗法制组织,这些组织有它的组织形式─祠堂,许多宗族有集体经济,拥有祠田、义庄田和义塾田。这些田的收入归宗祠所有,用于祭祀祖先,修理祠堂坟墓,开设义塾,奖励读书,救济鳏寡孤独和贫苦族众。这些土地及其经营管理,掌握在祠堂族长、里长、父老或捐建人的地主手中,它名义上为宗族共有,实际上是地主经济的一种形式。宗族进一步扩大,组成社会组织,进而成为国家的基石,这种社会的经济结构给家族宗法制,宗法思想的迁延,流衍提供了丰富的土壤,因此,小农经济是它形成的基础。
中国封建皇权国家,以小农经济为基础,它们处于分散的彼此隔绝的状态,而且保守性很大,这适应了家族宗法制的发展,小农经济实际上是一种家族宗法的自然经济。它以家庭为一个单位,以血缘为纽带,依据着传统的宗法观念团住在一个地方,而成为村落公社。这就是以后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的模式。因此,家族宗法制本身是小农经济的产物。奴隶社会的分封制和井田制是宗法制的缩影。战国时期,新兴的地主阶级对奴隶制的宗法制度曾有所冲击,但破坏的只是奴隶主贵族利用血缘关系所推行的“亲亲”原则,至于以家庭为细胞的农业型自然经济血缘宗法关系,则完全没有摇撼。因此,随着封建社会的发展,这种家族宗法制更具有稳定性,长期性,它顽固地维护维护着封建的土地所有制。中央集权依靠地方的宗族势力,对全国的土地户口实行严格的控制,他们扶植小农经济,对工商业采取压制政策。村社中里甲、保甲制、宗法制等基层组织都是封建地主阶级统治人民的基础和纽带,这个纽带十分坚韧,由此使得家族宗法制成为我国封建社会维护小农经济的坚实后盾。家族宗法制在经济上的功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它进一步巩固和加强了小农经济的发展;第二,它保证了封建国家的赋役税收;第三;它为封建经济的等级制提供了丰富的土壤。
家族宗法制是社会组织,也是生产组织。封建时代经济制度的特点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几千年来都是个体经济,一家一户就是一个生产单位,中国以家族宗法制组织为形式的生产组织,使每一个这样的小单位都成为独立的单元,过着闭关自守的生活,它是封建经济的基础。家族宗法制条件下的小农经济,在封建社会一直被上层建筑自始自终地保护着。这种闭关自守的经济,一方面巩固了地主阶级的统治,维护了其经济秩序;另一方面,它阻碍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同时,由于土地买卖是一种稳妥的获利源泉,许多商人资本家积极参与兼并土地的活动,结果形成了地主─商人─高利贷三位一体的剥削阶层,这个阶层的统治者是宗法地主演变的。而中国农民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思想意识,无一不被封建的家族宗法经济所制约,这样根本摆脱不了封建制度的桎梏。中国社会历来的经济改革,都没有触动这种经济,以至到近代的社会,家族宗法经济的残余都没有收清,这就是家族宗法制对封建经济的作用的具体表现。
二、在政治上,它是封建专制统治的组织依托
在封建社会里,宗法意识与封建的专制主义是相投契的,专制主义即君主专制,君主专制是家族制演变而来的,而家族制是宗法制的核心部分,封建专制的统治,实质上就是家族宗法制的统治。秦统一六国后秦始皇确立了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的统治,在其后的两千多年中,一直延续下来,使之更加完备。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统治到底就是“一人独裁的政权”。皇帝拥有不受任何限制的无上的权力,而人民却只能俯首帖耳,惟命是从,否则就是大逆不道。国家有君主,家庭有家长,君主依靠其政治权力要求臣民忠诚,家长在家庭中处于支配地位,这就是封建社会宗族家族制在政治上的表现,在封建社会里它是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家族宗法制以封建政权相结合,中央集权利用地方的宗法制加以维护其统治。古代的乡族势力是封建专制在地方的统治,乡族势力利用地方的统治权,把握地方的政治、经济大权,进行地方割据。族长、族绅往往既是一个基层家族宗法制的首长,又是地主阶级的重要分子,有些人还兼任封建政权的基层属吏。多重的封建身份,使他们成为中国广大农村中的实权人物,宗法制度使他们有条件利用家族组织维护封建政权,同时为封建政权的长治久安提供了可靠的保证。中央集权利用地方家族宗法制来强化国家机器,其具体表现如下:第一,它维护了封建专制主义的经济秩序,保证了封建国家苛捐杂税的征收;第二,它辅助封建的基层政权,加强了对农民的控制;第三,它掩盖了阶级矛盾,削弱了农民阶级的斗争意识;第四,挑动家族之间的斗争,分裂农民阶级;第五,宣扬封建礼法,维护封建的伦理纲常;第六,充当封建政权的帮凶,直接镇压农民阶级的反抗和起义。这样,地方宗法势力,宗法的基层组织成了封建政权在地方统治的组织依托。地主阶级宣扬宗法观念,利用乡族之权,把持地方的政治权力,他们称霸一方,农民若不服从,将受到各种制裁,村镇所设的“公堂”就是用来对付农民的。中央集权专制统治者从直观中认识到家族宗法制这种社会组织使他们治国平天下的命脉。宋代理学家经常讲的“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就有着丰富的内涵和深刻的哲理:“齐家”乃“治国”的基础。家族宗法制社会模式的稳固对封建政权的巩固有决定的意义,家族宗法制是中央集权专制主义在地方的组织依托。
封建专制主义统治者在利用地方的宗法势力加强统治的同时,在中央也形成了以皇帝为中心的宗法等级制度统治,这是家族宗法制在中央组织结构。它的上层是皇帝,下层依次是黄亲、贵戚、功成、官僚、豪绅、士大夫、寺院僧侣等。等级制度是通过血缘关系以取得政治、经济特权的。这種封建的宗法等级制是不同与其他西方各国的等级的,这主要是因为它包含了家族宗法的思想观念,使之更赋予了神秘的色彩。在中央,皇帝利用自己的独裁统治,建立起庞大的宗法官僚机构,推行自己的意志,对人民群众进行统治。官僚机构踞于人民群众之上,而皇帝又高于官僚机构之上,形成一个层层相叠的宝塔,最高统治者就是通过这种宝塔形式的宗法统治机构来统治和管理国人。官僚政治是封建主义的必然产物、在这种封建专制主义家长制统治的时代,统治阶级内部的任何有识之士,所欲进行的政治改革,哪怕是微小的一点点改革,那也是注定失败的。这正是家族宗法制在中央专制统治的结果。
三、在法律的关系上,它是统治者阶级用来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工具
法律是统治者阶级意识的集中表现,用什么法律、法规来维护其封建统治,这是统治者阶级不得不深思熟虑的事,在古代的中国社会,基本上没有真正的法律,那么他们是靠什么来加强统治的呢?中央就是皇权。一圣旨、诏书即家长制。地方是乡约、乡规、家规、族约等。要知道,宗法意识所反映出来的社会规范更具有法律的尊严,它比国法更加神圣不可侵犯的。因此,统治阶级权力鼓吹家族宗法制,以次来调整整个社会关系。
首先,在经济上,它调整了封建社会的经济秩序。在家族宗法制统治下的小农经济无不受到宗法制的制约。一种经济制度之所以长期存在,一定有他的客观性,自然经济就是通过家族宗法制确立起来的,并随着宗法制的完备而日益巩固。由于国家政权和宗族势力对经济进行强烈的干预,加之乡约、乡规、家规、族约、家规等宗法伦理的影响,这样使得一个人的一衣、食、住、行、婚姻、死葬等一切生活内容,其方式,其水准统统由封建国家根据他们的功分地位作出法律的规定。这种从而使人的主体活动被限制在极有限的的范围内。农民被牢牢的束缚在土地上,不准离乡,不准迁徙,职业被固定化,士农工商不是绝对的分隔,但在很大程度上限制其交流,各有分业;社会活动方式被宗法的等级观念所左右。家族宗法观念在法律上给人民划定了地位,不得越雷池半步,人不能离开历史环境,也不能离开自身条件去任意从事社会活动,宗法社会的一些不成文的法律——族规,乡例,惯例等,他们远远干涉到乡村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乡族势力甚至可以用族规任意处理族人,“国法之外、重一家法”。这样,家族宗法制在生产方式上把人束缚得死死的,取消他们从事的其他活动,这是小农经济不易解体的一个重要原因。
其次,它理顺了封建社会的政治关系,中国封建社会实际上是宗法等级社会。家族宗法制是封建统治者组织国家政权的重要原则。宗法制度的核心是以血缘关系的远近决定政治上的权利,把权利与家族宗法制浑为一体。同时,贵族、官僚不仅自己有特权,他们的子弟亲属等等都有各种特权,夫贵妻凉,夫紫儿朱,一人得道、鸡犬升天,在封建社会里是合理合法的。封建时代,皇帝与家长有一样的道德准则。皇帝是臣僚“尽忠”的对象;家长是子孙“尽孝”的对象。所谓“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父要子亡,子不得不亡”,这一训条比法律还残酷,它最清楚的表明了皇帝与家长在中国封建政治统治下占有绝对地位。封建社会的政治关系通过家族宗法制才得以确立的,家组宗法制从法律的角度上进一步理顺了封建社会的政治关系。由于这种封建宗法政治关系的影响,使得近代还出现了一切按祖宗之法办,天不变、道不变;宁可亡国,不可变法这种宗法思想,这无一不给中国社会进步带来不利影响,难怪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延续达两千多年之久。家族宗法制在我国历史上所产生的影响是不可低估的。
四、在思想上,它与儒家思想相揉合,从而构成了封建社会的精神支柱
儒家思想是建立在封建地主阶级经济基础之上的,自从它产生的时候起,就同封建家族宗法制相结合,具体的说,儒家思想是从宗法意识中演化出来的,家族宗法制是产生封建礼教伦理的思想的土壤。儒家所强调的“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这就是从宗法意识中升华出来的。所谓“仁”、“礼”、“孝”、“悌”等观念,源于家族宗法制,是封建教化的重要内容,是儒家思想的核心部分儒家的创始人孔子极端注重伦理学说,他把“仁”说成是“至德”,而把“肖悌”、“忠信”、“礼”、“勇”等都从属下“仁”的总则之下。“仁”从人从二,讲的就是处理人际关系,它以“亲亲”为出发点,认为“孝悌”是“仁”的根本,又由血亲之爱推及开去。孔子的这种“仁学”成为宗法思想与封建国家观念中的中介,因而为统治阶级推崇。孟子又将孔子的伦理道德加以条理化,提出“仁义礼智”、“孝悌忠信”;“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等道德条目,这些思想都是家族宗法观念的一种具体表现。儒家倡导的“君子笃于亲”,统治者必须把自己有血缘关系的亲属,组成一个集团,才能巩固其统治,这就说要把政权和家族结合成一个整体,从而对社会加以统治。有子曰:“其为人也孝悌而好犯上者鲜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乱者未之有也”《论语.学而》。孔孟所鼓吹的“仁”、“礼”,董仲舒所倡导的“三纲五常”,这都是从家族宗法制的历史土壤中分化出来的。特别是儒家的“仁”,从观念上论证宗法等级制的合理性,从理论上维护了封建社会的家族宗法制。
在封建社会里,儒家思想与家族宗法制相揉合,从而成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统治得力的思想工具。在古老的封建堡垒中,不难想象他们的思想是极其保守落后而又十分坚挺的。经管如此,但它们以顽强的生命力,维系了这个社会的稳定和安定,从意识形态领域论证了那个社会的合理性。它们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从而阻碍了中国封建社会的进程。
上面从政治、经济、法律、思想文化四个方面浅略的谈了家族宗法制与它们的关系,从上面论述可以看出,家族宗法制是中国封建社会独有的一种社会结构。它的存在与发展,是中国社会历史发展的产物。它顽强的沉滞于中国封建社会近两千年的光景。因此,它不仅导致中国封建社会十分漫长,而且从另一个方面也给封建社会的发展注放了镇定剂。它还是社会进步的滞化剂、防腐剂。当然中国封建社会发展迟滞,要从封建制度的本身去寻找,但家族宗法制给封建社会的影响我们也不能低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