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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认识及思考

2015-05-30李云萍

2015年18期
关键词:思考

作者简介:李云萍 (1990-),女,汉,山东聊城人,研究生,法学理论,上海政法学院,研究方向:工商管理。

摘要:陪审制度是一项在司法领域践行民主的制度,在世界上很多国家一直存在着。建设法治中国,必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①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在司法调解、司法听证、涉诉信访等司法活动中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②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以后,明确提出要在司法改革过程中不断完善人民陪审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出台对于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保障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提升人民陪审员制度公信度和司法公信力有着重大的意义。这一办法对于以往人民陪审员制度运行中的问题做了一一回应。但是办法中的一些规定仍然有待进一步落实,这也为以后进一步具体细化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提供了很大的空间。

关键词:司法体制改革;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思考

一、 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及其完善

陪审制度最初雏形产生于古希腊和古罗马,当时民主共和国建立初期,司法民主的呼声很高,为了防止法官的专断独裁,成立了“赫里埃”公民陪审法庭。在中世纪,陪审制为欧洲少数封建国家所继承,并盛行于资本主义社会。现代意义上的陪审制源于英国。因其在保障司法民主、公正、公开、独立等方面的独特价值,许多国家将这一制度借鉴演化为适合自己国情的陪审制度。目前通行于世界的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以英、美等国家为代表的陪审团模式,一种是以法国、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的参审模式。

我国现行的人民陪审员制度结合中国具体国情并借鉴了前苏联和和大陆法系国家陪审制度,一步步建立起来,并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不断改革于完善。中国人民陪审原制度肇始于上世纪30年代除和40年代末,当时共产党的革命根据地、边区、和解放区的工农民主政府、抗日民主政府和人民民主政府都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当时人民陪审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享有与法官相同的权利。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规定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后来的1954年《宪法》③和《法院组织法》④以及1956年司法部颁布的一些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于1963年颁布的一些规定中也都对人民陪审员制度予以相应规范。由于“文革”期间陪审制度与其他制度一样遭到破坏,在197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陪审的群众代表产生办法的通知》,后来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三大诉讼法也都明确规定了人民陪审员制度。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更是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史上的一件大事——首次就人民陪审制度颁布单行法律条例,这也标志着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进入正规运行状态。随后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文件为进一步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提供指导。但是人民陪审员制度在运行中出现了选任条件门槛高、选任程序不完善、陪审范围不明确、效用低以及陪审员陪审的案件范围、权限、保障、任期等多为公民诟病的问题。2014年12月4日最高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法庭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在司法改革过程中不断完善人民陪审制度。2015年5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出台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长期以来司法实践中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弊病,但是,还有很多具体的工作需要在实践中予以完善。

二、 关于《人民陪审员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认识

2015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法》,正式拉开了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序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为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进一步明确了具体方向、基本内容和法律依据。2015年5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出台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则是对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做了一一回应,即解决了试点的具体内容,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开辟了新的篇章。

改革具体主要涉及人民陪审员制度运行过程中的七个方面。一是在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条件方面:降低学历,提升年龄。即是将学历条件由原来的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改革高中以上文化学历,年龄条件由原来的23周岁提高到28周岁。⑤二是建立和完善人民陪审员随机抽选机制,改变原来由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的方式,建立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信息库。建立人民陪审员名册,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⑥三是明确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件范围。⑦四是合理确定每个人民陪审员每年参加案件的数量比例及人民陪审员阅卷机制。⑧五是明确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的职权,即只负责法律事实认定问题。⑨六是坚持权利和义务相统一原则完善了人民陪审员的退出和惩戒机制。⑩七是完善人民陪审员履职保障制度。B11

三、 对于《人民陪审员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思考

1.参审范围的具体标准怎么确定?比如如何确定“涉及群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行政、民事案件。”B12中群众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社会影响较大等的参照标准;另外就是“原则上”实行人民陪审制审理B13,这样的规定会不会给法院及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太大。

2.法律事实部分的认定问题的前提是与法律问题部分有明确的界限,但是实践中有些问题连法官的认识也是模糊的,如果法官和陪审员的意见相左该怎么解决,这部分的法律责任应该如何解决?

3.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每五年进行一次,退出机制中大多列举的是有错的退出机制,那么,新的试点方案中会不会还是会出现人民陪审员长期驻庭审理的现象,长期连任会不会导致民主广泛的不真实,又成了少部分人的特权?(作者单位:上海政法学院)

注解:

①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

②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公报。

③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⑤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人民陪审员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一条。

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人民陪审员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五、六、七、八、九、十条。

⑦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人民陪审员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人民陪审员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十三、十四、十五、十六条。

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人民陪审员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条。

⑩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人民陪审员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

B11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人民陪审员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

B12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人民陪审员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B1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人民陪审员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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