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职业院校法律教学方法的优化
2015-05-30张勰
张勰
【摘 要】可以说任何职业高校方面都是需要对于自己的教学方式进行有效的提高,才能够算得上符合自身的发展需求。对于法律教学来说,同样是如此的,法律教学本身就是要保证对于教学效果的理论结合实际的水平有着足够的改善,并且能够将法律的应用和现实情况进行有效的结合,这样才可能更好地去为社会需求的效果而创造出有效的价值。现阶段的法律教学中也的确存在一些脱离实际和方法枯燥的问题,再加上学生的相关兴趣不是很大,从实际效果来说并不是很理想。所以如果需要对于自身发展的定位有着更加清晰的认识的话,那么可以说的确是需要通过一些改革来优化教学方法,有效的改善对于高等职业院校的法律教学方法的效果,进而实现教育目的。
【关键词】高等职业院校 法律教学方法 教育改革
【中图分类号】H3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5)17-0144-02
引言
毫无疑问法律教学在高等教育中所处的地位还是比较重要的,对于任何学校来说良好的法律教学都能够给学生更好的法律常识和社会生活的基础。而对于法律专科来说,作为本身就以此为专业的方面,就更需要对于教学方式上的优化和贴近实际的要求进一步的履行。而当下所存在的问题就主要是大家對于法律教学本身的意义以及高等职业院校学生对于法律学习的意义认识不清,也没有很好的通过教学方式的改变有效的引起学生的积极性。因而可以额说,需要改善的地方,就应当从这些方面入手。
1、高职院校法律教学简述
1.1高职院校法律教学的现状
教学方法的主要目的在于教学目标的实现,对于法律教学来说最重要的目的也还是在于对于高等职业院校的学生进行法律体系以及一些专业知识的训练,并且使得他们能够和实际情况相联系,了解法律知识作为常识的部分,能够在社会生活中有所了解和涉猎,达到基本的使用程度。
而对于高职院校来说,虽然职业技能是最重要的内容,但是毫无疑问法律教育本身就是社会常识,即使对于非专业的学生来说,也同样是意义重大的。因而如果说没有给与太多的重视的话,那么日后可能会遇到一些困难的。
而教学方法肯定是需要受到社会经济和历史环境所制约的,教师作为教学方法的直接实施者,可以认为对于教学方法的变化和使用方面有着直接的选择。因而可以说如何有效的发挥教师的主观能动性,使其能够有效地向学生传授知识,实际上也是一个需要考虑的问题。
教学方法并非是孤立的存在的,实际上教学方法本身就形成了一个整体,从各个方面进行互相配合从而达到更好的教学目的。而教学方法在整个教育系统中也是重要的一环,占据着对于学生教育的直接方面的地位。
1.2高职院校法律教学的意义
可以说法律专科本身就是需要对于本专业的水平进行更加深入的了解,才能够算得上真正的对于技术掌握程度有所改善,对于法律专科学生来说,如果不能够对于理论认识足够的精通,也不能够对于实践运用有足够的了解的话,这样的学习就可以算得上是基本上失败了。毫无疑问高职院校学生最重要的还是对于专业的掌握,这一点做不到就可能直接影响到社会效果。而对于其他的学生来说,法律并非可有可无,而是每天实际上都在进行接触的存在,如果说没有良好的了解以及相关的涉猎的基础的话,那么对于一般的运用都存在困难,自然也很难对于社会上的一些问题进行一般性的处理,作为基础性的知识如果说没有什么了解的话,也可以认为的确是很难保证对于未来的生活和发展有着更好的规划了。
而对于学校方面来说,最重要的一点就是需要依靠教育质量来保证自己的持续性发展,如果说这一点做不到的话,那么影响力会降低并且对于自身发展的长远价值来看,效果可以说负面的显而易见。因而毫无疑问最重要的方面就是要对于自己负责,所以对于法律教学来说,并非是无关紧要,而是应该尽可能快速的进行解决的问题。
2、高职院校法律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2.1实践性不够
针对性的问题在于现阶段对于各个学科之间的针对性教育以及对于专业非专业之间的差别可以说是比较笼统的。这也是由于高职院校的法律教学本身的基本上的纯理论教学的方式所决定的,毫无疑问如果说没有有效的对于专科教育对技能的培养方式加以重视的话,那么可以说一定程度上就比较难对于教学效果做出有效的改善了。
而且教育应该尽可能的贴近实际,要保证能够对于法律实践性教学中的实际行为和社会需求的方面加以重视,毕竟职业学院中最需要的还是对于社会实践能力的培养,如果说本末倒置对于操作水平没有得到很好的提高的话,实际上可以说一定程度上就是教育的失败了。
在实践能力评测方面也可以说是比较简单的,实际上从效果方面来说并不能够对于学生在法律运用水平很全面的进行反映。而考试的方面,由于审核以及对于学生的技能考察不够全面的问题,实际上可以说效果也并不明显的[1]。
2.2教学手段单一
教学手段的单一也是一个容易受到学生抵触的问题,如果说教师没有什么有效的对于学生积极性激发的方式,只是用于一般的讲述方式来进行强行的灌输式教学的话,那么毫无疑问效果方面是会比较糟糕的。对于我们来说重要的改造方式就是需要对于学生自主性进行更好地调动,使得他们能够系统性的进行学习,保证积极性能够得到引导和激发。因而良好的互通以及对于学生自主性的尊重,可以说是对于教师来说重要的学习方法上的改善。
另一个方面由于互动比较缺乏,那么必然的可以认为教师对于学生的学习状况以及知识掌握方面是不了解的,在这样的情况下基本上只能用一刀切的方式来对待。然而这样会使得两极分化进一步加剧,很多时候都会难以真正地使得所有人有一个基本的认识。如果是仅仅要完成任务的话,那么不考虑学生状况只顾自己讲述的情况,那就更常见了。
2.3教师水平问题
相对来说高等职业院校的一大问题就在于自身的资质有限所以教师水平和专业素养比较成问题,而现在的情况来看高等职业院校的法律教师的专业水平的确是存在一些问题,因而对于教学效果来说并没有起到什么太好的促进作用,对于教学方法的改善方面也可以说缺少实践性的发展创新。教师可以说是教学方法的基础所在,作为直接的实践者,对于教学方法的改善可以说有着直接的效果以及直接的开发使用的体验,自身的能力不足,没有相应的技术手段,就难以保证将教学方法的效果进行有效的推动普及。如果说积极性不够并且不能够对于教学过程中的效果和环境因素进行良好的分析的话,那么的确很难保证教学方法的有效执行。
而教师教学的示范作为一种态度,实际上对于学生是会有着一定的直接的影响的,因而如果教师态度出现问题,并且对于教学方法的使用比较懈怠和随意的话,实际上就起到了一种不利的示范效果,对于学生的积极性有一定的负面的影响。
3、高等职业院校法律教学优化的建议
3.1加强教师素质,增强教学互动
教師素质可以说是一个基础性的设置,可以认为教师本身的专业水平以及发展眼光决定了对于学生的教育效果。因而对于教学方法改善首先就需要从基础层面进行有效的提高,要保证教师本身对于教学方法的多样性的掌握,这样才能够真正的对于教学方面进行改善和认知。
互动性也是一个比较关键的位置,良好的互动可以说能够保证对于学生主动性的培养,并且使他们对于法律学习有着更好的兴趣,应当说良好的自主性能够保证学生对于法律知识的掌握更加牢固,从而加强效果的提高。
主动性学习的培养关键的就是在于让学生自己去寻找知识来补全自己的体系,并且能够保证对于学生法律知识运用以及整体形势的构成,可以说良好的学习方式可以更好地保证对于学习效果的改善。而对于学生来说,最好的学习方式是最适合自己的,这就需要一定的指导和摸索,而不可千篇一律的去模仿抄袭。
3.2改善实践性学习的地位
实践性学习一般来说都是所必须做到的教学方式的增强,如果说作为法律的职业院校没有良好的职业实践能力的培养,那么基本上可以说对于教学效果而研究和一般的法律教育没有本质性的区别了[2]。对于学生来说职业院校本身就是更加注重应用效果,因而无论是从学校属性或者是学生的需求来说,都是要保证教学方式和实际情况有着良好的结合,能够保证对于实践效果的有效提升。实践本身的目的在于能够在实际生活中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因而对于教学方式来说,也就需要对于社会需求以及改善的方式进行研究,从而找到合适的方法去追求和适应。
因而对于学生来说,也需要保证他们能够在日常学习和生活中能够对于法律的实用效果有所接触,并且通过对于实际运行的参观和学习,也能够对于自身定位以及法律实践能够有着更好的认识。毫无疑问作为法律人最重要的学习来自于生活,作为教育者的方面来说,也就要考虑到如何将教育真正的和生活进行有效的结合才行。
3.3多元化和全面性的评测方式的设计
评价方式也需要改变之前的单一化的方面,更需要注重全面性的评价。相对于一般的法律教学来说,职业院校中更加注重对于运用方面的能力以及对于法律的联系和体系工程的全面了解。因而对于学生的测评方式来说,多元化的方向可以说是一个比较重要的特性。如果没有有效的进行考虑的话,那么就应当及时的修正之前的问题,从而加强对于学生全面能力的培养。
因此在进行考核的标准以及方法的设计过程中,可以说就更要保证对于学生全面能力的运用水平以及对于学生对于法律的实践方式的理解程度来进行更加全方位的判断[3]。可以说良好的运用方式以及对于学生的缺陷的补充方式也是必要的存在,再找到了一些需要改进的地方之后,在想方设法的去寻找到进行改善和提高的建议,并且运用在现实中来保证学生的短板得到有效的提高,可以说就是比较符合教育发展的目的的方式了。
4、结语
现阶段在问题方面主要的还是实践效果方面的,因而可以说所需要面对的东西就在于能够保证对于教育的实际效果以及法律应用的改善,因而高职院校的教学也应当保证自身的特性,在维持实际运用效果以及技术理论结合的基础上增强对于学习的系统性以及灵活性的方面,有效的配合对于学生实践考察以及保证全面发展的需要,从而对于教育效果方面能够得到更加有效率的促进。
参考文献:
[1] 姚丽凤,王宏.以就业为导向抓好法律专科层次教学工作[J].唐山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6).
[2] 杨晓晨.高等职业院校法律教学方法的优化[J].河南质量工程技术学院学报,2011(9).
[3] 赵晓丹. 高职法律教学改革探讨[J].时代教育,2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