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反垄断政策及其对澳大利亚铁矿出口战略影响的研究
2015-05-30袁宇
袁宇
摘要:中国虽为铁矿石进口大国,但由于巴西、澳大利亚的铁矿石巨头垄断了铁矿石出口贸易,导致中国在铁矿石定价中丧失话语权。本文重点分析了中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效力以及相关法规中对价格垄断的规定,及其对铁矿石价格垄断以及澳大利亚铁矿出口战略的影响。
关键词:反垄断;域外适用;铁矿石;出口战略
一、中国反垄断法规与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自2008年8月1日实施以来,已经有七年了。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垄断行为包括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这部反垄断法有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具有域外适用的效力。在《反垄断法》第一章第二条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 这意味着这部法律的适用范围不仅仅限定于国内的垄断行为,还将根据国外垄断行为对国内市场的影响,而延伸到国外市场。“域外适用效力”原则并非只存在于我国的反垄断法中,美、德、欧盟等国家和区域的反垄断都采用了“域外适用效力”原则,这一原则对于跨国界的垄断行为具有约束作用。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效力原则正在发挥作用,一些跨国垄断企业的国际并购也开始按照我国反垄断法的要求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提请审查,例如制药巨头辉瑞惠氏合并案,铁矿石巨头必和必拓与力拓合资案等,都接受了我国商务部的反垄断调查。
二、中国反垄断政策对铁矿石价格垄断的影响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十八条如何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定,综合考虑三大铁矿石供应商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竞争状况,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财力和技术条件,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以及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等,不难判断三大铁矿石生产商在铁矿石出口市场中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中国虽是铁矿石进口大国,但在铁矿石定价谈判中却缺少话语权,其中最重要的原因之一就在于三大铁矿石巨头凭借其铁矿石出口贸易的垄断地位,牢牢控制了铁矿石定价的主动权。且三大铁矿石供应商形成了“心照不宣”的价格串通,在铁矿石价格谈判中,无论哪家供应商最先与钢铁企业谈定价格,它所确定的铁矿石价格就将被其他供应商作为重要参照。除此之外,在铁矿石产量和供应量的增减方面,三大企业之间也具有惊人的“默契”,他们通过控制供应量的多少,影响市场价格,排挤竞争者,获取高额利润。对三大铁矿石生产企业而言,其生产铁矿石的成本仅三四十美元一吨,其售价却能达到一百多美元一吨,垄断利润相当高。但面对如此高昂的垄断价格,我国钢铁企业却无能为力。
《反垄断法》的出台为反对世界铁矿石巨头的价格垄断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条款,凡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也将适用该法。由于反垄断法对垄断行为只进行了粗线条的勾勒,这使得执法机构在执行过程中对垄断行为的认定遇到了困难。以铁矿石价格垄断为例,虽然反垄断法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其中包括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但是对于什么样的价格算是不公平的高价或者低价,并没有进一步地阐述,这就很难判断铁矿石供应商的行为是否属于价格垄断。《反价格垄断规定》的出台,细化了对价格垄断行为的判断标准,使得执法机构更容易对价格垄断行为进行判定。在《反价格垄断规定》中,对这一点进行了补充,认定“不公平的高价”和“不公平的低价”,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1)销售价格是否明显高于该产品的成本,或者购买价格是否明显过低,甚至低于该产品的成本;(2)在成本基本稳定的情况下,是否超过正常幅度提高销售价格或者降低购买价格;(3)销售商品的提价幅度是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或者购买商品的降价幅度是否明显高于交易相对人成本降低幅度;(4)是否明显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的同种商品的价格。这样一来,铁矿石巨头再要想肆无忌惮地涨价就比较困难了,因为我国执法机构将依据反垄断法及其相关法律对其进行价格垄断调查,并进行制裁。
三、中国反垄断政策对澳大利亚铁矿石出口战略的影响
尽管目前由于我国反垄断法的完善程度,执法人员的执法经验以及“域外适用”固有的缺陷等,导致我国反垄断法对境外企业的垄断行为约束力不如境内企业,反垄断调查最后通常以垄断企业的主动让步或附加条件的妥协作为结束,而很少能对境外企业进行实质性的制裁。即便如此,域外适用的反垄断法的出台仍然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它表明了我国对于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实行价格垄断的反对立场,并将其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其次在与该类企业进行价格磋商的时候,反垄断法能够成为合理价格磋商的有力支持和保证。随着越来越多的国家将国内反垄断法的执法范围延伸到国外,实际上表明了各国对境外垄断企业的垄断行为的共同反对,这将对垄断企业造成一定的压力。
就铁矿石贸易而言,中国是铁矿石的进口大国,澳大利亚是铁矿石的出口大国,铁矿石需求大国中的日、美等国都已经出台了域外适用的反垄断政策,因而中国反垄断政策的出台至关重要,也将对澳大利亚铁矿石出口战略具有重要影响。在经营者集中方面,澳大利亚铁矿石企业企图通过设立合资公司等方式,加强联合,实现对原材料生产,采购或销售的进一步垄断变得困难。因为我国反垄断法对于经营者集中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凡符合经营者集中申报条件的,都必须事先向商务部申请审查,提供相关材料,通过审查后才能进行集中。例如当年必和必拓与力拓企图设立合资公司,以对双方在澳大利亚西部地区的全部铁矿石资产的生产、购买和日常运营进行整合。当时此项协议遭到了包括我国在内的多个国家的强烈反对,我国虽没有出具最后的审查结论,但提出了反对意见,其他国家也纷纷以本国反垄断法为依据,公开反对两家公司具有垄断性质的合资行为,最后两家公司不得不放弃合资打算。在价格协议方面,澳矿出口企业之间很难再就铁矿石出口价格达成“默契”,因为我国反垄断法,尤其是《反价格垄断规定》明确规定经营者在同一或相近时间内,以相同或相近的标准和幅度,固定或者变更同种商品价格的,可以认定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具有一致性,即可以被认定为协同行为,协同行为是价格垄断行为的表现。一旦澳矿企业之间有这种协同行为,即便没有书面协议,仍然将面对我国的反垄断制裁。在价格的提升方面,澳矿出口价格尤其是出口到中国的价格难以在短期内有大幅度的上升,因为《反价格垄断规定》规定销售商品的提价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也将成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的判定标准。而目前澳矿企业的生产成本并没有大幅度的提高,甚至由于开采规模的扩大,开采经验的积累及有效管理等原因甚至有所下降,因而缺少涨价的理由。(作者单位:四川大学经济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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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反垄断新规助力铁矿石谈判,http://finance.ifeng.com/topic/tkszj/opinion/zjgc/20090822/1129855.shtml
[7]《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http://www.gov.cn/flfg/2007-08/30/content_732591.htm
[8]《反垄断价格规定》,http://www.gov.cn/flfg/2011-01/04/content_177796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