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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埃塞俄比亚某公路成功索赔工期325天的探讨

2015-05-30朱凌燕

中国市场 2015年19期

朱凌燕

[摘 要]本文以埃塞俄比亚高博高博至伽士纳原有公路的拓宽和改造工程为背景,根据具体的施工差误,主动创造索赔机会,针对一号变更令延迟下达而成功索赔工程延期325天,使工期变被动为主动的成功案例,旨在为国际工程合同管理领域提供一个颇具价值的参考案例。详述了国际工程在工期及费用索赔方面的成功技巧与体会,给类似的国际工程施工索赔提供了经验参考。

[关键词]国际项目;工期索赔;费用补偿

[DOI]10.13939/j.cnki.zgsc.2015.20.091

埃塞俄比亚高博高博—伽士纳86公里道路升级改造工程项目,业主为该国国家公路局,聘请当地公司担任咨询工程师,于2006年7月4日同业主签订承包合同,工期42个月,原合同竣工日期为2010年1月29日,变更后的工期为2010年12月20日。原合同总额2619.56万美元,变更后合同总额为3305.6万美元。

1 案例背景与简介

国际工程的环境具有不可预见性,尽管在国际工程项目投标前承包商均进行了现场查勘和详细的国情及市场调查,但该项目作为承包商初涉埃塞市场的项目,投标期间报价保守,再加上对埃塞国情与市场没有足够的了解,在采购情况和税费方面的预估与实际发生相差甚远,导致大部分工程项目单价过低,亏损惨重。前期由于施工、组织不当,承包商自己造成了工期延期,面临着拖期罚款至合同额10%的危险。在这种惨淡经营的状况之下,承包商考虑到该道路为贯通南北主道,从实际交通流量和相应的荷载分析,主动向业主提出将路面形式由双表处理和灌入式沥青路面变更为沥青混凝土路面的建议以更好地满足道路设计年限和通车能力,该建议的提出得到业主方的积极响应,并于2007年11月20日来函向承包商询价,此后也曾通过函件和会议的形式向承包商传达出变更令将要下达的信息,然而关于此项变更的一号变更令却到2008年11月25日方才正式下达,此后咨询工程师又于2009年5月13日给出基于一号变更令59天的延期,承包商认为从变更意向到变更令的下达历时达一年多之久,由于沥青混凝土面层施工在整个项目施工是关键线路,该项变更的延迟下达给承包商造成了严重的工期延误,远非59天可以弥补,据此展开工期索赔工作,最终在争议审议专家(DRE)的裁定下赢得工程延期(EOT)325天。

2 索赔的依据

依据FIDIC合同条件分条款6.3 Disruption of Progress(工程进展中断); 分条款51.1 Variations(变更);分条款44.1 Extension of Time for Completion(竣工期限的延长)承包商的索赔报告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论述:①由于迟迟未下变更令,承包商在早已具备施工沥青混凝土面层条件的情况下被迫暂停所有相关准备工作包括设备,材料的进口采购工作等;②由于对未来施工形式的不确定,应紧随沥青面层施工的基层准备被迫处于等待状态,进而增加了次基层的维护工作量和时间;③由于对未来施工形式的未知,更加有效的施工工序的组织安排不能有效利用等。

依据国际工程工期延误索赔的基本处理原则,造成此工期延误的责任主要在业主,属于可原谅可补偿的延误,承包商可以获得工期延长。然而承包商的工期索赔要求被业主无理拒绝形成争议之后,申请DRE判决的程序由承包商的“争议通知”拉开帷幕,直至最后的裁定。

3 索赔的计算

①计划与实际进度对比法(As-planned vs As-built Method),该方法也称净影响法(Net Impact Method)。这种方法一定程度上考虑了共同延误问题,但仅仅是减少了重叠部分的重复计算,而且没有解决对于延误责任划分。②索赔工期=实际完工日期-计划完工日期。③费用索赔应该注意的问题。④要充分掌握合同成本资料,掌握项目成本。⑤这里的资料包括合同文件、投标价格组成、项目的实际成本。作为索赔人员应该充分掌握这些资料,了解计量规则,并使用实际的成本资料进行更新。事实上,这些资料既是索赔计算的依据,又是我们制定价格底线的依据。

4 工期索赔

4.1 变更令的“延迟”下达

“延迟”是个相对而言的概念,以变更意向的明确表示为参照,变更令迟到了一年多的时间,在这里“变更意向”显得更加扑朔迷离,在整个索赔过程中咨询工程师认定“意向不是变更,只有正式的变更令才会对承包商起到法定效力”而拒绝承认当初的变更意向对承包商造成的影响,事实胜于雄辩,于是能否收集到有力的证据证明业主变更意向的坚定并足以影响承包商的生产安排成了问题的关键,于是翻阅历史往来文函及三方会议纪要承包商发现业主多次明确表示“关于路面形式由双表处改为沥青混凝土的正式变更令将会很快下达”,而且承包商也曾多次去函催促,每次都会被回复到“尽快下达”等,可见变更意向在这个问题上已经得到充分表达,也是可以用来作为判断变更令延迟与否的关键因素。

4.2 基线计划與当前计划的重要角色

基线计划和当前计划的关键性作用就在于他们是索赔工期计算的依据,其中关键线路的地位尤为重要,根据基线计划与当前计划的比较差距,工期延误应该是427天,然而该承包商考虑到照顾业主情绪降低索赔难度就保守地压缩了工期需求,使之降低到325天,当然工期需求的压缩是要通过一系列努力。

4.3 博取同情,为减少不利影响承包商已经做出最大努力

在整个事件的过程之中,承包商为尽量降低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采取了一系列赶工措施,尽一切可能缩短各项准备工作所消耗的时间。比如为节省时间,承包商贷款进行沥青混凝土设备和沥青的采购,而不是等待该变更令的预付款到账后再行动;为早日完成目标配合比设计,承包商在第一批进口沥青到场之前在当地市场提前购买了20吨同等规格的沥青进行沥青混凝土配合比试验,等等。当然所有的这些努力是要有据可查的并及时函告了业主和监理。承包商的这些行为不论是从事实上还是心理上都给此次工期索赔增添了举足轻重的砝码。

4.4 全员参与、专家指导、领导支持、与业主充分沟通是保障

当进行索赔时,我方聚集项目部主要人员准备资料,保证索赔的准确性和可信性;专家指导,使索赔主动性和专业性大幅提高,保证索赔的合理、合规性;保证索赔战略的准确制定;与业主充分沟通,本着实际成本加管理费的形式,争取业主理解,使之接受索赔。

5 索赔的方法

5.1 发现和创造索赔机会,适时提交索赔意向和报告

索赔机会就是由于对方的过失或疏忽,可能造成己方额外损失的事件。合同管理人员应该熟悉合同文件,包括合同条件、范围、规范、图纸和工程量表,比较各文件之间的差异或矛盾;密切跟踪工程进展,对工程成本、进度和干扰事件进行分析,比较实际情况与合同的差异;从而及时发现甚至创造索赔机会。尽管不同的合同条件版本对于索赔时效有不同的规定,但是适时提交索赔意向和报告是合同管理的趋势,也是争取主动,谋求良好收益的要求。所以当事件发生后,无论今后是否索赔,都要作书面回应,表示要评估费用和工期的变化;当确定要索赔后,应该定期提交同期记录,在事件结束后提交索赔报告。

5.2 充分论证索赔权

索赔权是索赔是否成立的法律依据和根本,索赔报告中定性部分和最重要的内容。合同的任何一方都十分重视索赔权的论证,以便先声夺人,占据主动。没有索赔权,索赔方将一无所得。有经验的承包商应该依据第2章论及的合同文件、法律规定、国际惯例和大量确凿的证据,整合法律、合同、技术、经济、谈判等多方面的知识,理清思路,统一口径、避免矛盾、反复论证索赔权。

5.3 合理计算索赔金额和工期

合理计算索赔金额和工期是由索赔是补偿实际损失这一根本原则决定的。为了保险起见,承包商可以根据情况加一定的富余量。但是漫天要价必然引起咨工和业主的反感,反而不利于事件的尽快解决,最终会失去更多。

5.4 提供充足可信的证据

充足可信的证据是索赔权的论证和合理计算索赔金额和工期的基础。承包商应该建立完备的档案管理体系:涉及敏感资料的文件如价格、财务数据等应该严格控制,注意保密。在提供这些资料时,应该注意前后的一致性,避免矛盾,使之充足可信。

5.5 注意谈判技巧,抓大放小,据理力争

索赔首先要确定目标,并根据目标制定相应的对策。对策有轻重缓急,既有核心内容作底线,也要有非核心内容作掩护,并随着谈判进展灵活调整。对于非核心内容,要收放自如,不可恋战。对于核心内容,就要坚持不懈地贯彻执行;并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场合进行多层面的交锋,制造冲突,了解对方的观点和底线,持续地灌输己方的论点;必要时甚至可以采取极端手段,如暂缓明白自己的决心,求大同,舍小异,以推动谈判朝有利于己方的方向发展。力争友好解决,对簿公堂,双方都要花费巨大的人力物力和时间,而工程面临着终止或延期,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双方都是失败者不仅不利于双方今后的合作,也会影响与其他公司的合作。

6 结 论

“时间就是金钱”对国际工程建设的各方来说再恰当不过了,如果此次工期索赔不能取得成功,不仅巨額罚款会接踵而至,而且承包商的国际声誉会受到影响。

合同的执行过程就是承包商履行义务和争取权利的过程,承包商必须敢于索赔,善于索赔,时刻保持高度的合同敏感心态,在日常的工作中注意资料的整理,建立完备的文档管理体系,这样不仅可以为承包商争取到应得的权利而且有利于在业主,工程师和承包商三方之间形成健康平等的合同执行气氛,从而更明确地履行义务并维护各方权利。

索赔作为管理的一个重要分支,既是科学,又是艺术。作为一个国际承包商,应该做到敏锐抓住索赔机会,熟练运用各种知识进行索赔,灵活谈判和斗争,最终达到和解双赢这一最高境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