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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媒体案件报道产生的社会“负效应”

2015-05-30黄瑾璇

北方文学·下旬 2015年2期
关键词:负效应女大学生媒体

摘 要:媒体在案件报道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它可以影响社会舆论走向,通常情况下发挥着稳定社会的“正效应”。但若是掌握不好,也会对社会产生“负效应”,误导民众,导致舆情偏差。本文通过对女大学生受害事件的列举分析,明确“负效应”的产生及其原因,并进一步提出改进意见。

关键词:案件报道;媒体;舆论;负效应;女大学生

报道是指通过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介将事件告知群众,而犯罪案件的报道就是其中广泛受到群众关注的一种。犯罪案件的报道属于社会类新闻,是媒体将已经发生的犯罪的全过程向社会告知,包括犯罪事件的发生、侦破乃至后续事项等。媒体进行案件报道的本意在于宣扬法治观念,发扬惩恶扬善的精神,打击、震慑犯罪,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然而,有些媒体报道过多、不实不慎、控制舆论等,反而对社会的稳定和谐起到了“负效应”。

本文以女大学生受害事件为例,浅析媒体案件报道产生的社会“负效应”及其产生原因,同时对应该如何尽可能有效预防“负效应”的产生提出几点建议。

1.犯罪案件报道产生了怎样的“负效应”

当前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矛盾愈发突出,犯罪案件的报道一方面起着宣传法制,维护社会稳定的“正效应”,另一方面,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存在着不容忽视的“负效应”。

就近几年来关于女大学生受害案件的报道而言,媒体的报道就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副作用:

1.1 媒体过分渲染细节

中宣部在1999年规定:“新闻报道中不要对犯罪行为作过细描写,过细的报道有传播、诱发犯罪的副作用。”而现今诸多媒体为了提高自身发行量或点击率,吸引大众眼球,满足群众的猎奇心理,产生强烈的视觉冲击, 对于案件的凶杀、强奸、抢劫等部分细节过细描述,将作案手法作案细节全部描述清晰。

其一,对于犯罪残忍程度的过细描述,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吸引大众眼球,但更糟糕的结果是可能导致社会恐慌。例如,对于1996年“1.19南大刁爱青碎尸案”的描述,部分媒体将受害细节详细交代——“将其尸体加热至熟,并切割成2000片以上”,诸如此类的描述,加之久未破案,且碎尸图片被广泛传播热议,造成社会恐慌,影响恶劣。

其二,对于作案手法的细致描述则在很大程度上可能成为犯罪的模板,诱发“模仿犯罪”。美国的“开膛手杰克”案之后的连环杀人案则是最好的例子,有效的证明了在某种程度上媒体的报道会成为“模仿犯罪”的推手。而对于国内的女大学生受害案件来说,模仿犯罪也是屡有发生,就2013年“少女的黑色八月”而言,诸多女大学生皆是在返校途中,在客运站、火车站等遭到黑车司机强奸杀害,犯罪手法惊人相似,这未尝不是媒体大力报道细节产生的副作用。

1.2 某些媒体将舆论矛头指向受害女性

在案件报道中,人们通常对于犯罪嫌疑人或犯人表示愤怒,对于受害者施以同情安慰,然而,在某些媒体为了制造噱头的刻意渲染下,有部分人开始将矛头对准受害的一方,认为受害者存在很在一部分责任,进而淡化对于施害方的谴责和愤怒。

媒体曾用“河南大学一名女生报到途中失踪,携1.5万元现金”为标题对某一案件进行报道,众人的目光多集中在“携1.5万元现金”上,进而责怪受害女生为何身上携带大量现金,给大众的感觉就是因为受害者行为不恰当进而引发犯人的注意,导致悲剧。然而,这其实不是最主要的原因,核心原因还是出自犯人身上,但是这样的报道就往往会导致舆论重心和矛盾的转移,对受害一方造成二次伤害。

据不完全调查统计表明,在对于“请问您觉得女大学生遭遇人身侵害的最主要原因是”这个问题的回答中,接近66.6%的被调查者认为女大学生的自身原因占主要因素,而仅有近17%的人认为原因是犯罪分子防不胜防,还有近16.3%的人认为是社会法制因素。

1.3 媒体对此类事件过多过量的报道

据问卷调查结果表明,虽然有接近65%的被调查者认为媒体报道案件是有着正面效应,然而其中也有接近31.6%的人认为媒体对此类事件的报道可能产生反作用,且会导致反作用的因素是媒体过分的渲染报道。

据不完全统计,仅就发生案件数量而言,2013年以前女大学生受害案件虽时有发生,可是并不集中,然而就2013年8月大规模爆出女生受害事件以来,仅8月以来就爆发了至少26起此类受害事件,数量庞大,触目惊心。这其中未尝没有媒体大量报道催生犯罪的因素存在。

1.4 某些媒体对施害方产生同情,诱导舆论

通常情况下,人们对于施害方总是憎恶居多。然而,某些媒体在案件报道时,为了制造看点,引导舆论走向,企图弱化施害方的形象,有时例举其所遭遇的不幸,获得民众同情。

就“女大学生济南转车被男子囚禁性虐”这个事件来说,部分媒体在报道时对于犯罪嫌疑人代某用了“曾四次被刑拘,还曾遭诬告强奸”进行描述,想表达“可恨之人必有可怜之处”的观点,唤起民众同情,试图为他的恶行找到借口,有犯罪行为合理化的倾向,忽视受害者的无辜和所遭遇的暴行。

2.媒体为何要进行产生“负效应”的报道

如上述所言,部分媒体对于案件过分、不实、企图诱导舆论等的报道会对社会产生“负效应”,与进行案件报道的初衷背道而驰。那么,媒体为什么要这样进行报道呢?

2.1 行业竞争导致

面对严峻的媒体行业内部竞争,部分媒体为了追求利益,导致自身责任感的缺失。案件报道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这些媒体为了制造噱头,引起舆论,增加自身关注度,无视职业道德,对于案件的报道弱化重点,突出噱头,不关注案件本身事实,导致案件报道失范。

2.2社会关注度的转移,控制舆情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期,贫富差距增大,社会矛盾日益严峻。部分媒体为了煽动舆论,对一些稀松平常的案件进行描写,突出施害方的权势地位,受害方的弱小,激起民愤,控制舆论走向。就以近期高官持续落马的新闻报道而言,过多渲染内政的腐败,假借民众舆论的力量掺杂个人的好恶观,导致政府形象大损,公信力下降,同时也导致了民众对于官员近乎“一视同仁”的愤怒,造成舆论关注点的偏差。

3.如何尽可能有效地减少“负效应”

3.1 从媒体角度

媒体在案件的传播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尤其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网络的广泛使用,新闻媒体和网络媒体在人们对案件的了解中扮演了重要角色。这也就要求媒体和相关工作者需要具备一定的素养和责任感。其一,媒体不要以夸张的,扩大事件的描述来吸引眼球,片面性的报道将会误导民众判断,扭曲事实真相;其二,对于案件的报道不要模糊重点,对施害方施以同情,误导舆论走向,对受害者造成二次伤害;其三,尽量减少案件中细节部分的过多描述,渲染残忍程度,以防造成民众恐慌,尽可能减少“模仿犯罪”的发生。

总之,媒体需要秉承职业操守,从专业性、客观性、真实性的角度来描述评价犯罪案件,让民众客观真实了解事件,作出正确的认识。

3.2 从政府角度

政府是官方机构,掌握事件的第一手资料,往往最能客观真实地描述案件。因此,政府及其工作者应通过官方媒体,如微博、官网等有效地与民众进行沟通,发布真实信息,让民众能对事件发表客观公正的看法,而不是被部分无良媒体所左右,造成舆情偏差。

同时,政府还应该建立有效严格的监督机制,对媒体发布的信息进行核实,尽量避免不实和误导民众的信息

传播。

3.3 从民众角度

要减少媒体报道所带来的社会“负效应”的产生,民众的作用至关重要。媒体传播信息给民众,观察民众的事件关注点,以此为基础来发布引人注目的新闻。

故而,民众应尽可能理性地看待事件,尽量减少将关注点放在某些“小节”上,对于一件事情看全面,不能完全被自身“是非观”和媒体所传达的信息所左右,减少“猎奇心理”的产生,尽量不偏颇地看待事件,不误导舆情走向。

参考文献:

[1]李俊,范冬. 浅析媒体刑事案件报道的影响[J].法制博览.2010-06.149-150

[2]陈燕霞.浅析如何加强和规范案件报道[J].中国广播.2014-05.33-35

作者简介:黄瑾璇(1995.6-),女,汉族,福建邵武人,本科就读于四川农业大学管理学院,研究方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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