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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供需双视角看基层普惠金融

2015-05-30

金融发展研究 2015年2期
关键词:金融机构金融消费者

支付领域普惠金融发展路径探索

支付体系是经济金融的重要基础设施,支付体系所承载的金融服务功能,是其他金融服务得以实现的基础和保障。同样,支付领域普惠金融的发展,在普惠金融整体发展中具有“先行性”特点。长期以来,农村地区的支付服务能力最为薄弱,是支付领域普惠金融发展的重点区域。鉴于此,人民银行自2009年底开始在全国组织开展农村支付环境建设工作,这实际上是支付领域普惠金融的一次重要实践。4年多的农村支付环境建设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总体来看,与普惠金融的要求尚存在一定差距。

一、当前支付领域普惠金融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内生动力不强,行政推动方式难以持久

1. 金融资源的“逐利性”,使普惠金融发展缺乏内生动力。普惠金融的对象主要是长期游离于银行服务之外的贫困落后群体,主要分布在农村。农村地域广且位置偏远,银行网点少、服务半径大,农民结算意识和素质不高,支付业务量小、收益性差。种种因素的存在,使银行机构在农村地区推广支付服务的成本居高不下。由于金融资源的“逐利性”,银行机构发展普惠金融的动力明显不足。

表1是邮政储蓄银行在莱芜市和庄镇下佛羊村助农取款服务点的成本及业务量统计表。数据显示,银行平均每年付出成本1423.6元。服务点的业务均为免手续费的系统内取款业务,降低柜台压力、宣传服务形象是银行的隐性收益,但由于业务量小,收益显然无法与成本相抵。在成本压力下,银行的业务推介力度明显不足,甚至拖欠服务点人员奖励。而该村农民中留守老人多,对使用银行卡心存疑虑。服务点管理员(本村村民)因奖励少,也缺乏积极性。上述原因导致该服务点长期处于维持运行的状态。问卷调查显示,目前莱芜市1834家助农取款服务点中,处于类似“维持运行”状态的有574家,占比31.3%。

2. 利益分配问题未有效解决,行政推动方式难以持久。发展普惠金融是一项带有公益特点的社会工程。在银行机构内生动力不足的情况下,需要政府在政策、资金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补偿银行机构成本和激励农民使用支付工具,调动参与方的积极性。近几年,农村支付环境建设工作主要依靠人民银行的行政推动,虽然各级人民银行始终在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但由于地方财力有限,几乎没有出台实质性的扶持措施。人民银行的行政推动方式虽然有效,但却难以解决利益分配这一根本性问题,不利于建立普惠金融发展的长效机制。部分银行机构布设支付机具后,后期推广投入不足,农民在缺乏激励手段的情况下,使用机具的积极性不高,出现了部分低效甚至是无效的机具,有关数据见表2。

(二)农村居民结算知识匮乏,支付工具的“适农性”有待增强

目前,农村青壮年多外出打工,留守的很多都是50岁以上的中老年人。这部分群体的文化层次较低,结算知识非常匮乏。农业大户和农村私营企业对支付知识的认知度相对高一些,但也远不够专业和熟练。对支付工具的综合认知度问卷调查结果见表3。问卷显示,农村居民(含农民、农业大户和农村私营企业)对支付工具特点的选择,前3位依次是“安全放心”、“直观明了”、“操作简单”,分别占42.12%、26.07%和19.78%的受访者比重,这3个特点正是“适农性”的集中体现。但目前,农村地区所推广支付工具的“适农性”并不明显。以银行卡为例,农民特别是中老年农民认为卡中存款看不见、摸不着,对其安全性不放心,仍习惯用存折办理业务,而多数支付工具却只能用卡。在莱芜市下佛羊村调研时发现,部分农民宁可跑到5公里以外的银行排队,也不愿就近在助农取款服务点通过电话POS取款。农村地区银行卡推广难,上述问题是重要原因,而不能简单归结为农民的结算意识低下。又如,人行莱芜中支于2014年6月在莱芜市牛泉镇与3家企业和3家农业大户进行座谈,座谈对象均提出了简化手机支付和网银界面的需求。问卷调查也显示,对当前支付工具的“适农性”,受访者选择“满意”的占比为30.94%,选择“基本满意”的占比为47.81%,选择“不满意”的占比为21.25%。

(三)农村地区支付服务结构有待进一步优化

农村地区的支付需求也存在差异。经济相对发达的村镇、当地农业特色产业以及存在大量现金交易的市场,支付需求相对旺盛,偏远地区的支付需求则明显不足。莱芜市农村支付环境建设虽然实现了支付基础设施行政村全覆盖,但在部分支付需求旺盛的区域,还存在支付工具布放速度跟不上需求增长速度的情况。莱芜市寨里镇是农产品生产和收购的重点乡镇,据该镇小下村农产品代收点工作人员介绍,旺季每天与农户的结算量在6000元左右,半数以上使用现金,村里已经布放有4台电话POS,但尚难以满足结算需求。

(四)支付宣传的有效性有待提高,支付风险防控力度有待加大

近年来,各银行机构开展了大量宣传活动,但农民对支付工具的认知度仍然偏低。其中,固然有支付知识专业性强、农民现金结算习惯根深蒂固等原因,但目前的宣传方式也存在不足:一是缺乏物质激励手段,说教式宣传在支付需求不足的区域效果不佳;二是银行宣传与国家支农、惠农政策联系不够紧密;三是银行机构基于成本考虑,人力、财力投入小,重形式而轻实效。随着支付工具的推广,农村支付风险防控的重要性也在不断增强。电子化支付工具的持续投放与农民风险意识薄弱、风险防范知识欠缺、银行机构服务和管理措施跟不上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农村地区潜在的支付风险不容忽视。

二、支付领域普惠金融发展路径探索

(一)建立政府主导、央行牵头、多方参与的体制机制

1. 建立央行牵头的部级联席会议制度。为实现支付领域普惠金融的顺利发展,应建立一个由政府主导的顶层管理机构。人民银行是我国支付体系的建设者和监管者,也是近几年农村支付环境建设工作的组织者。国务院可组织建立由人民银行牵头的普惠金融部级联席会议制度,参与单位由发改委、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税务、工商等政府部门以及其他城镇化建设相关部门组成。人民银行在各政府部门的协作下,组织银行机构开展工作。

2. 建立相关法规制度。人民银行应牵头制订支付领域普惠金融的发展规划,明确目标、步骤和措施。起草或制订相关法规和制度,界定支付领域普惠金融的概念、范围,明确人民银行、政府部门以及银行机构的职责以及保障支付领域普惠金融有序发展的法律手段。

3. 建立利益补偿机制及配套的管理机制。中央政府应建立包括专项补偿资金、税收优惠政策等在内的支付领域普惠金融补偿机制,补偿银行机构的推广成本,以及对农村居民使用支付工具实施奖励。人民银行应建立对银行机构贡献度的考核制度,形成激励机制。银行机构也应采取减免手续费等方式进行适当让利。通过上述组合措施,形成利益补偿及管理机制,促进支付领域普惠金融发展进入快车道。

(二)以普惠为目标,以需求为导向,科学设计发展路径

第一步:政府扶持下的央行强力推动。在发展初期,既要依靠银行机构这一专业化建设主体的具体实施,也要依靠政府在政策上、资金上对农村居民和银行机构进行扶持。在政府扶持的背景下,人民银行应通过组织、指导、考核、督办等多种措施,强力推动支付领域普惠金融的发展。这一阶段的主要目标,是扩大支付基础设施的覆盖面,消除金融服务空白区域,激发农村潜在支付需求。

第二步:以需求和质量为重点的深入推进。应以需求为导向,采取差别化推进策略,优化支付领域普惠金融发展的结构。在需求旺盛区域,增加支付基础设施布设密度。在其他需求不足区域采取循序渐进的策略,以解决基本的存取款和汇款需求为主,避免盲目追求数量而造成资源浪费。同时,要防止支付风险在农村地区的形成和蔓延。这一阶段的主要目标,是建立与需求相匹配的支付服务供给结构,提高普惠金融的质量。

第三步:市场化建设。经过长期推广,农村居民的支付意识和素质有效提升,支付需求得到有效激发,银行机构在农村地区的支付业务收益增加,积极性明显提高。在这一背景下,政府扶持政策可有序退出,逐渐进入自发的市场化运作阶段,人民银行将工作重点转至市场监管。

(三)推广适农支付工具,提高支付服务的可得性。

1. 助农取款服务点的建设。目前山东省助农取款服务点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基于电话POS的行内取款;二是基于银联POS的行内及跨行取款;三是农村信用社的“农金通”模式。前两种类型只受理银行卡,只取款不存款,银行成本大、收益低。“农金通”是在实践中较为成功的一种支付工具,卡、折均可受理,存取款功能兼备,但其缺陷是无法实现跨行存取款,且银行业监管部门对该种模式在风险控制上持审慎态度。建议人民银行借鉴“农金通”模式,引导银行机构开发具备行内和跨行存取款功能、卡折通用的适农支付工具,并在业务界定、使用规范、风险防范等方面做出统一规定,规范发展。

2. 银行卡及其他支付工具的推广。人民银行应引导银行机构开发“适农性”强的支付工具。建议在农村地区推广“卡折合一”模式,将银行卡与存折绑定,共用1个账户,并免费开通短信提醒功能。开发适农POS机具,实现存折打印功能或流水清单打印功能,使农民直观了解账户收支情况,消除顾虑,培养用卡习惯。推出网银、手机银行适农版本,简化界面设计,便利农民操作。发挥支付机构在零售支付领域的优势,丰富适农支付工具品种。

3. 支付知识宣传及风险防控。利益补偿机制建立后,银行机构的宣传推介力度将明显加大。在此基础上,应完善宣传方式,做到宣传与物质激励手段相结合,激发农民的积极性,宣传与政府支农、惠农政策相结合,借助政府的公信力,推动支农惠农资金通过支付工具发放和支付。农村支付风险防范的关键是解决地域偏远、银行机构服务力量不足的问题,人民银行应结合政府补贴政策,督促银行机构加大风控投入,并加强监管,严肃处理违规行为,确保银行机构履行好职责。

(庄举伦   孙胜春   张霄,中国人民银行莱芜市中心支行)

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现状及对策

——基于M市的调查问卷分析

金融消费是消费者以金融产品、信息或服务作为交易对象,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与金融机构发生的一切活动或过程。金融消费者权益一般包括:知情权、自主选择权、隐私权、受服务权、受益权、投诉权、赔偿权等方面。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状况取决于多方面:一是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的种类、水平及质量;二是金融消费者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认知程度及维权意识;三是金融监管的完善度。目前我国金融行业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而日渐繁荣,新的金融产品以及金融服务层出不穷,消费者的金融消费也日益增多,为我国的经济注入了新的活力。但问题也渐渐显露,金融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相当普遍,金融纠纷日渐增多。那么我国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现状究竟如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什么问题?政府及金融机构应该采取什么措施来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进金融市场的可持续发展?

为解决上述问题,本文以M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状况的问卷调查数据为基础,从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两个方面入手,分析了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的现状并总结了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了相关对策建议。

一、数据来源与调查样本基本情况

(一)数据来源

本文数据来源于2014年10月,山东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调研组对M市6个区、县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状况的调查问卷。本次问卷调查采用随机抽样调查方法,共发出适用金融消费者的调查问卷303份,收回问卷300份,有效问卷293份。发放适用金融机构的调查问卷204份,收回问卷204份,有效问卷204份。问卷调查全部采用实地调查的方式。受访金融机构包括M市辖区内14家银行、2家证券公司、22家保险公司及其各分支机构。

本文使用软件SPSS16.0版本对调查问卷进行分析,本文中的数据均通过该软件分析得出。

(二)调查样本基本情况

金融消费者的基本情况包括年龄、职业、文化程度和年平均收入。在被调查的293名金融消费者中,年龄主要集中在18—39岁,占比63.1%。他们的职业有全日制学生、公务员、企事业单位员工、个体工商户等,其中企事业单位员工占比最大,为52.6%;个体工商户占13.3%;学生和公务员都为6.5%。受教育水平以本科及以上为主,为40.6%;其次是高中、中职和中专,占27.3%。从年均收入水平来看,年均收入水平集中在2—5万,占51.5%。

二、调查问卷分析

(一)金融消费者对金融机构的满意度情况及其影响因素分析

在调查中,当金融消费者被问及对银行的满意度时,表示很满意与满意的占71.7%,表示一般或者以下的占28.3%。对保险行业的满意度调查显示,35.8%的金融消费者对保险机构表示满意或者很满意,50.9%的人表示满意度一般,12%的人表示不满意或者很不满意,还有1.4%的金融消费者表示没有办理过保险业务。

影响金融消费者对金融机构满意度的因素主要包括金融机构的可靠性、价格、服务等。我们以金融机构能否有效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来测度金融机构的可靠性;以金融机构收费是否合理来测度价格因素;以金融消费者在接受金融机构服务时遇到的问题来衡量金融机构服务的专业化、规范化程度。具体分析如下:

1. 金融机构能否有效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调查对象在被问到接受银行服务的过程中其合法权益是否受到过侵害时,66.9%的人表示从来没有,17.4%的人表示偶尔受到过侵害,2%的人表示经常受到侵害。保险行业方面,48.1%的金融消费者表示权益从来没有被侵害过,20.1%的消费者表示偶尔会受到侵权,有4.8%的消费者表示权益经常受到侵害。可见,大部分受访者表示金融机构的可靠度较好,但是侵权事件仍有存在。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有15%的人表示不清楚自己接受银行服务时其合法权益是否受到过侵害,有27%的人表示不清楚在办理保险业务时其合法权益是否受到过侵害。可见,他们不能清楚地了解自己的权利与义务。

2. 金融机构收费是否合理。调查显示,65.5%的金融消费者表示收费水平是合理可接受的;有34.5%的金融消费者认为收费不合理。问及原因,反映最多的是办理银行卡收费、跨行转账以及跨地区或者跨行提款收费过高等问题。

3. 金融消费者接受金融机构服务时遇到的问题。受访者对金融机构的意见主要集中在营业窗口开放过少、排队时间过长(238人选择,占81.8%),办理业务手续烦琐(132人选择,占45.4%),普通客户与贵宾客户区别对待(95人选择,占32.6%)这三个方面。此外,ATM机经常出现故障、银行应对不及时,一些格式合同让消费者陷入维权困境,部分人员业务不熟悉、服务态度差等问题也值得关注。

(二)金融消费者的金融素养分析

金融消费者的金融素养不仅体现在能否对自己的合法权益正确认知,还体现在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否运用有效的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以及能否积极主动地获取金融知识,提升自身金融素养等方面。以下分别从金融消费者面对侵权时的处理途径、对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的认知以及获取金融知识的途径三个方面分析受访金融消费者的金融素养。

1. 金融消费者面对侵权时的处理途径。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大部分金融消费者(银行业65.2%,保险行业59.0%)都选择了与金融机构协商解决,除此之外是向金融机构上级投诉(银行业28.9%,保险行业36.2%)。提请行业协会调解以及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等选项被选次数较少,问及原因,大部分受访者表示程序复杂、时间过长、耗费金钱、维权成本高、不熟悉相关法律知识等。

2. 金融消费者对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的认识。M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以维护金融消费合法权益、维护地方金融稳定和社会和谐、提高金融服务水平、优化金融生态为宗旨,依托服务热线,统一受理银行、证券、保险业金融消费者业务咨询与投诉,协调并督促金融机构落实投诉分办事项。但是协会成立时间较短,消费者对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的熟悉度还不够。调查显示,53.6%的金融消费者不知道这一协会。可见,对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的宣传需进一步加强。在解释了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的相关职能后,86.7%的消费者表示很有必要设立这一协会。受访者希望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能加强宣传并且积极与消费者沟通。

3. 金融消费者获取金融知识的途径。调查数据显示,新闻媒体是受访金融消费者了解金融知识的主要渠道(248人选择,约占83.5%),此外金融机构的宣传也起了很大作用(155人选择,约占53.3%),个人经历与他人经验有123人选择,占比42.3%。由此可见,媒体和金融机构宣传,是金融知识普及的有效途径。

(三)金融机构

1. 金融机构的消费维权职能部门和规章制度的设置情况。调查显示,有 65.7%的单位设置了专门处理金融纠纷的职能部门并有相应的规章制度;34.3%的单位没有设置处理纠纷的职能部门,也没有相应的规章制度。调查数据显示:M市的大部分金融机构(65.7%)重视对金融消费纠纷的处理,并设置了专门职能部门处理纠纷;但是仍有大约1/3的金融机构没有设置专门机构处理金融纠纷。分析发现,金融机构消费维权职能部门的设置与金融纠纷处理结果具有正相关关系。金融机构的规章制度设置与职能部门设置具有一致性。金融机构设置专门的消费维权职能部门和相关规章制度有助于金融纠纷的解决,因此金融机构在保护金融消费权益方面,设置相关职能部门以及规章制度很有必要。

2. 消费者诉求强烈的领域。调查显示,消费者诉求强烈的领域主要在于:营业网点设置不合理,排队时间长以及银行办理业务手续烦琐。这两项分别有48人和36人选择,占到64.9%和48.6%。另有一部分客户反映普通客户与贵宾客户区别对待,有19人选择(占25.7%);未能履行详尽的告知义务,有12人选择(占16.2%);ATM机经常没钱或出故障,银行对吞卡、卡钞等应急处置不及时,有12人选择(占16.2%);部分工作人员业务不熟悉,服务态度差,有14人选择(占18.9%);少数客户反映服务热线接通率低,投诉处理效率低和一些格式合同,让消费者陷入维权困境,分别有2人和6人选择(占2.7%和8.1%)。这与消费者问卷中的结论大体一致,说明金融机构的认识比较全面。

3. 对金融消费者的金融知识宣传措施。调查结果显示,银行通过柜台发放宣传页的方式最多,占到总数的82.8%。其次是办理业务时柜员提醒和通过网站进行风险提示的方式,分别占总数的54.4%和52.5%。通过电子显示屏宣传的方式所占比重相对较小。调查结果显示,M市所有被调查的金融机构都采取了相应措施进行金融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但是采取的具体措施以及实施力度不同。通过采访金融机构的相关人员,我们了解到,在柜台设置宣传页是非常有效的宣传方法。得到的结论与以上调查金融消费者了解金融知识的途径相一致,说明金融机构了解了对金融消费者进行宣传教育的有效途径。

三、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法律机制不健全,消费维权依然困难

一方面,我国尚无专门的法律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现有法律立法层次不高,可操作性不强,缺乏专项立法,导致金融消费者维权时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而且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成立时间尚短,公众熟知度低,导致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作用发挥不足。另一方面,作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最后防线,依法诉讼却要面对诉讼时间长、费用高、举证困难等问题。而且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制度规定法院只能对金融监管机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而对具体的行政行为审查又缺乏可操作性的判断标准。客观上,这也限制了法院受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的范围和空间。

(二)金融机构内部部门设置不健全,缺乏统一规范

1. 金融机构部门设置不健全具体表现为:缺乏专门处理纠纷的部门,人员配置亟待完善,导致纠纷处理不及时;在被调查的银行中专门设置零残币兑换窗口的较少,导致零残币的兑换无专人受理,没有效率,甚至会发生金融消费者的兑换请求被拒绝的情况。

2.金融机构部分业务没有相应具体的规范对照,定价机制不健全,存在乱收费现象,有34.5%的消费者认为收费不合理,应该规范银行的收费标准,适当调整收费水平。此外,本次调查中受访者对金融机构的意见中较突出的有营业窗口开放过少、排队时间过长,办理业务手续烦琐,普通客户与贵宾客户区别对待这三个方面。导致这些问题最主要的原因是没有相应的规章制度来规范业务操作流程,致使金融机构无章可循、工作人员消极应对等问题,引起消费者不满。

(三)投诉渠道不畅通,投诉机制尚待完善

在上述分析中,金融消费者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大多采取与金融机构协商的办法,协商不成的很少继续考虑别的维权途径。分析原因:一方面是单纯依靠金融机构自身的投诉渠道作用有限;另一方面我国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权利不对等,金融机构经济实力雄厚,组织机构庞大,专业人才众多,在制定一般的业务流程、合同等方面有绝对优势,同时由于金融消费者保护协调机制的欠缺,金融消费者投诉金融机构时往往力不从心。

(四)消费者自身金融素养有待提高,宣传教育力度尚待加强

消费者自身金融素养欠缺,具体表现为:一是金融知识欠缺。部分金融消费者表示不清楚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过侵害(银行15%,保险27%),说明金融消费者对自身权益的认识比较模糊。二是维权意识淡薄。调查显示,对于不明显的侵权金融消费者早就习以为常,这就导致了“隐性侵权”经久不息,在这里的“隐性侵权”不仅包括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也包括消费者明知被侵权却没有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致使此种侵权行为由于未被人举报而隐匿的现象。随着金融产品的复杂化、多样化,多数消费者缺乏相应专业知识,无法真正识别金融产品的风险以及格式合同中的诸多不平等条款,部分金融机构借此侵害消费者权益。现在虽然加大了金融知识的宣传力度,但是公众对金融知识了解仍不深是权益受损的内因,因此,消费者自身金融素养欠缺的问题不容忽视。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金融机构在宣传普及金融知识时,往往只是表面象征性地进行宣传,宣传的力度以及深度还不够。而且作为金融消费者的保护机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成立以来,还未能被多数金融消费者所熟知,未能充分发挥其职能。

四、加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的对策建议

(一)健全金融消费权益法律体系,完善金融监管机制

我国应当通过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力度, 通过法律手段来规范金融机构,明确金融机构的责任义务, 并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作为金融监管的目标,从法律上提高金融消费者的地位,使得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有法可依。

(二)建立金融机构职能部门,规范服务流程

金融机构是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第一责任目标,金融机构设置专门的消费维权职能部门和相关规章制度有助于金融纠纷的解决。金融机构应加强组织建设,明确职责分工;由专人处理,完善相关的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一是针对银行的零残币问题设置专门的零残币兑换窗口,合理安排金融机构人员轮班休班,简化不必要的业务手续,做到高效率。二是对不合理的收费项目,监管部门应有所干预,甚至予以取消。三是针对银行人员服务态度不好的问题,可以在营业网点设置投诉箱,将投诉率考虑到个人综合绩效中,对金融机构人员实行规范化的约束机制。

(三)便捷投诉渠道,完善投诉受理机制

一是增设专门的消费者投诉受理部门,金融机构内部应明确投诉受理范围、受理部门、调查结果的反馈,并开通金融消费者投诉热线、金融消费者保护网站,以便及时高效地处理投诉问题。二是建立消费者投诉信息数据库,根据消费者投诉的次数和涉及金额进行分类、调查、核实、调解,并通过定期的信息分析,识别可能存在的问题,为规章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三是加强金融机构与消费者团体、行业自律协会的沟通与协作,建立长效互动机制,发挥消费者团体自我保护功能,增强行业自律协会的约束力。

(四)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监管环境和消费者保护环境

加强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形成金融消费者保护长效机制的方法和途径为:一是提倡公益金融管理方式,注重在产生经济回报的同时也为社会带来福祉。针对不同客户群体,选择不同的金融知识和宣传方式,有针对性、有侧重点地开展金融消费宣传教育,将金融知识普及与提高金融消费技能相结合,真正满足公众的金融消费需求。二是与新闻媒体合作进行宣传,引导社会公众科学合理使用金融产品和服务,提升消费者保障自身资金财产安全的意识和能力。

(史方超   董继刚,山东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互联网金融冲击与央行流动性支持

渠道建设

在互联网金融的冲击下,流动性管理难度增大成为新常态。调查数据显示,已经购买或准备购买互联网理财产品的人群中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客户占73%,远远高于该类机构营业网点占全市银行网点54%的水平。传统理财方式手续烦琐,门槛众多,制约了“草根”阶层的参与,而以“余额宝”为代表的互联网理财产品零门槛,手机上即可操作,特别适合农民、外出务工人员等,而这部分人群正是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主要服务群体。未来公众投资互联网理财的广度、深度都很可能会进一步拓展,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冲击应予以高度重视。在此背景下,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稳定的负债来源受到侵蚀,其流动性管理难度增加。基层央行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流动性支持的重要性也日益提升。

一、互联网理财冲击下的流动性困局

(一)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存款增势“失速下滑”

余额宝等互联网理财产品的出现把“草根”投资者和货币市场基金联系起来,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主要的存款来源为城乡居民,其受到的冲击更为明显。2014年1—9月,周口市全部存款类金融机构存款同比增速下滑2.34个百分点,而周口银行、农村信用社的这一数据分别为10.35和3.19个百分点,存款增势“失速下滑”的特征十分明显。周口有近200万农民工,2013年第1季度全市个人存款增加210亿元,主要是农民工春节期间带回。如果农民工存款部分“脱媒”,将对县域金融机构的流动性造成冲击。2014年前3季度,周口市法人金融机构的个人存款同比减少15亿元,存款分流初现端倪。

同时,由于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没有最低投资额的限制,利率高、申购和赎回便捷,对活期存款的替代能力较强,因而冲击了银行的低成本存款。

(二)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存款成本上升幅度较大

类余额宝的收益率远远超过活期存款,致使更多的资金从银行“搬家”,进一步加剧了银行揽储的艰巨性,从而推升存款市场利率。人民银行放宽存款利率上浮幅度后,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为了保有市场份额第一时间主动把各档次存款利率“一浮到顶”,负债成本相对提高。据调查,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揽存成本比国有商业银行在周口的分支机构高0.46个百分点。

二、央行分支机构的流动性支持渠道

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是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主力军”,也是央行分支机构金融稳定部门关注的重点,合理的流动性补充渠道有助于增加其资金运用的主动性,有效降低金融风险,同时增加基层央行的引导手段。因而,近年来人民银行周口市中心支行加大了向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输血”的管道建设力度。目前,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支持的政策性资金种类主要包括支农再贷款、再贴现和短期流动性再贷款(常备借贷便利)等。

(一)常备借贷便利解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燃眉之急

2014年1月末,周口市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资金紧张,其14天同业拆借利率达到8%的水平,符合启动常备借贷便利发放程序的条件。人民银行周口市中心支行迅速与上级行、中债公司等有关方面联系办理14天常备借贷便利的有关事宜。当日17点之前,成功为该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办理了0.9亿元的常备借贷便利,正式打通了为辖区法人金融机构提供短期流动性支持的通道,使该机构融资成本降低了3个百分点,为引导辖区法人金融机构提高流动性管理水平提供了有力支撑。但常备借贷便利利率较高,使用期限较短,只能作为法人金融机构缓解流动性不足的应急方案。

(二)支小再贷款定向为金融机构支持小微企业提供流动性支援

2014年第1季度,周口市辖内城市商业银行信贷增长较快,支持小微企业成效显著,但其进一步满足小微企业贷款需求的资金不足。2014年4月,人民银行周口市中心支行对其发放了河南省首笔支小再贷款2亿元。借用支小再贷款期间,该行小微企业贷款累放5.52亿元,较人民银行对其发放的支小再贷款总量多3.52亿元,实现政策性资金与商业银行自用资金相互配合,扩大了政策支持效果。据调查,该行借用支小再贷款发放的小微企业贷款加权平均利率(年利率)公司类为10.596%,个人经营性贷款为10.98%,分别低于该行运用其他资金发放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加权平均利率1.15和0.192个百分点,政策资金使用的社会效果突出。支小再贷款利率较低,办理快捷,但政策性较强,使用期间要求小微企业贷款投放同步增加。

(三)支农再贷款为涉农法人金融机构提供资金支持

2014年以来,人民银行周口市中心支行加大对全市农村信用社的再贷款支持力度,增强其资金实力,充分发挥其支持现代农业的主力军作用。年内向8家农村信用社累计发放支农再贷款12.45亿元,为这些机构支持现代农业提供了充足的“源头水”。政策资金的适时投入调动了其支持现代农业的积极性,金融支持现代农业的血脉畅通。2014前3季度,全市涉农贷款489亿元,较上年增加41亿元,占各项贷款的65.4%。金融支持的重心落在了农业上,农业经济主体普遍感到融资顺畅,现代农业蓬勃发展。据人民银行利率监测系统统计显示,周口市农村信用社系统贷款利率较全省平均水平低1.5个百分点,政策资金的投入实现了实体经济和银行的“双赢”。

三、当前基层央行流动性支持渠道存在的问题

(一)票据业务缺失影响了法人金融机构向央行负债的主动性

在央行的流动性支持手段中,再贴现的门槛最低、市场化程度最高,因而金融机构运用这一工具也有较强主动性。但该市农村信用社的再贴现业务因故被上级部门停办,周口银行、项城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暂无票据贴现业务,因而该市再贴现渠道形同虚设。2014年以来,当地人民银行对持有合格票据的某国有商业银行进行了支持,个别流动性紧张的法人金融机构只能望而兴叹。

(二)合格抵押品匮乏制约了向央行负债的能力

目前,支小再贷款、常规借贷便利均需要提供有效的抵押品,主要包括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高等级公司信用债等证券资产,但周口市12家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中仅有4家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购买了此类资产,其余机构难以达到抵押条件(见表1)。

(三)政策刚性条件加大了流动性管理的不确定性

央行的流动性支持手段均为实现一定的政策目标,若在使用央行资金期间未能达到政策要求,资金将被强制收回,从而增强流动性风险。例如,某农村信用社在使用央行支农再贷款期间信贷投放总量出现了下降,央行分支机构提前收回了再贷款,该信用社不得不从其他机构拆入资金弥补资金缺口。

四、相关建议

第一,人民银行应引导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提高利率定价能力。利率市场化要求每个微观经济主体增强对利率变化的敏感性,提高市场化配置资源的能力。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规模小,研究能力较弱,缺少自己的存贷定价模型及定价信息系统,内部资金转移采取划拨,存贷利率定价往往过度依赖于人民银行的基准利率。为应对互联网理财产品的冲击,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指导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加强利率定价机制建设,以更加灵活的存款定价策略,合理控制负债的成本与规模。同时,积极创造条件参与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畅通了解银行业利率定价信息的渠道,开展同业存单业务对冲互联网金融带来的冲击。

第二,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加强流动性管理。一是开拓金融市场业务,增强流动性管理能力。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积极参与全国银行间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增加流动性主动管理的渠道和能力。适当在债券市场上持有一定比例的央行认可的抵押品,打通获取常规借贷便利、支小再贷款的流动性补充渠道。同时积极开展票据业务,流动性紧张时可以向央行申请再贴现。二是使用央行资金时努力满足各项政策要求,避免资金被提前收回,影响流动性指标的平稳性。三是加大产品电子化、自动化的程度,便利储户办理业务,扩大储蓄来源。四是符合发行金融理财产品的机构积极推出自己的理财产品,提高对客户的吸引能力,应对互联网理财产品的冲击。

(邱洪涛,中国人民银行周口市中心支行)

(责任编辑   王   馨;校对   RR,X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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