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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性金融中心布局构想

2015-05-30俞红玫

开放导报 2015年2期
关键词:金融中心区域性金融

[摘要] 我国绝大部分省会城市和5个计划单列市均提出了建设区域性金融中心的发展目标。但经济规律和我国经济总量、现行金融监管体制表明,如此多的城市发展成为金融中心,势必造成无序竞争、资源浪费以及金融集聚功能的有效发挥。建议由中央政府统一规划引导,建设多层次金融中心和国家新区级金融中心,发挥各新区中心城市政府的积极作用。

[关键词] 金融中心 国家级新区

[中图分类号] F832.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6623(2015)02-0045-04

[基金项目] 辽宁省社科基金规划项目“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中的金融经济力研究”(L14CJY048)。

[作者简介] 俞红玫(1975 — ),女,山东莱州人,东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金融中心建设。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国际经济金融发展实践表明,金融中心能够有效聚集资金流、物流、人流、信息流,对于一国或区域经济发展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随着对金融中心的集聚资本、优化资源配置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功能的深入认识,越来越多的地方政府开始重视金融业的发展以及集聚功能的形成,纷纷提出了发展区域金融集聚、建设金融中心的目标定位。

一、我国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现状

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绝大部分的省会城市和5个计划单列市均提出了建设金融中心的奋斗目标(见表1),并采取积极措施,大力推动金融资源的聚集,促进金融中心的快速形成。我国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各城市均结合自身的区位、产业特点等,初步明确了金融中心发展定位,并寻求差异化、特色化的发展道路。

二是各城市金融中心建设取得积极成果。表现为金融总量不断增加,机构体系日益完善,金融改革创新力度加大,金融产品与服务丰富多样,金融中心综合竞争力进一步提升。据综合开发研究院(中国 . 深圳)中国金融中心指数报告(第六期),近年来大多城市金融中心综合竞争力得分逐年上升。

三是城市金融中心集聚功能日益增强。据中国金融中心指数(CDI CFCI)报告(第六期),我国31个金融中心城市金融业增加值合计占全国的66%、商业银行总资产占86%、证券公司总资产占95%、基金公司管理规模占89%、保险公司总资产占99%、资本市场占100%。其中,上海、北京、深圳3个全国性金融中心城市及排名前十的区域金融中心城市拥有的银行、证券、保险总资产分别占全部31个金融中心城市的93.6%、83.9%、99.8%,金融业增加值占74.1%,综合实力远远超出其他金融中心城市。

四是国际影响力不断提升。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金融领域的对外开放也快速推进,金融国际化水平不断提升,部分金融中心城市也在积极参与并赶超世界金融中心。据伦敦金融城全球金融中心排名(GFCI 15),深圳、上海已进入全球前20位,北京列第59位。据了解,广州、大连等市也在积极争取进入全球金融中心指数排名。

二、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存在的问题

从各市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进程中不难看出,政府推动、政策引导,是当前各城市建设区域性金融中心的主导性力量,也是各市快速形成金融集聚的根本原因。实践中,政府主导模式能够在短时间内有效聚集金融资源,加速金融中心的形成,但是也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各市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定位尚存局限性和雷同现象。虽然各地政府在立足自身发展的基础上对金融中心建设进行了初步定位,但鲜有将自身放到全国布局或周边区域经济发展的大局予以考虑,造成多个城市,特别是区域位置相近城市金融中心定位的雷同。如西安与兰州定位为西部区域性金融中心,大连、沈阳、长春和哈尔滨均定位为东北地区或东北亚的金融中心。

二是可能造成资源浪费。经济规律和我国经济总量、现行金融监管体制表明,一个国家不可能有如此多的城市发展成为金融中心。30多个城市都在建设区域性金融中心,并纷纷组织研究论证、制定战略规划、开发建设金融功能区等,势必造成基础设施的重复建设,而对一些区域接近,甚至为同一省的城市来讲,直接造成资源浪费。

三是不利于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为应对日益激烈的金融中心建设竞争,各地政府通常出台更具吸引力和竞争力的优惠政策,以加速金融业发展和金融集聚的形成。这样,一方面干扰了正常的市场秩序,有悖于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规则;另一方面,由于出台的优惠政策多与税收挂钩,与当前中央清理相关政策有悖,这种做法已经行不通了。

四是忽略金融产业发展特点。金融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产业,金融有其自身发展特点,适当的政策引导有利于金融产业的快速发展,但是过度依赖政策以及政府的过度干预都可能影响市场机制的有效发挥,从而导致资源配置的不合理,同时也有可能使得金融业脱离实体经济的支撑,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而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关于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的政策建议

1. 由中央政府统一规划、引导各市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一是从当前金融监管体制看。我国金融监管是垂直监管,信贷政策、市场准入、产品创新等金融政策和管理主要集中于中央,中央政府有权利也有抓手对区域金融中心进行全国性统一规划。二是从职能看。中央政府具有管理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职能和职责,从国家经济发展大局出发,因地制宜地进行宏观调控,可有效克服各市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的局限性,避免资源的浪费以及恶性竞争。三是从国际经验看。由政府统一规划引导,能够在短时间内推动金融集聚形成,不仅可以促进地区经济的快速发展,而且有利于我国金融中心城市赶超国际金融中心,成为国际金融集聚地。

2. 建设多层次的金融中心。一是世界上很多国家已形成了多层次的金融中心体系。如美国不仅有纽约这样的国际金融中心,还有芝加哥、波士顿等国家级的金融中心。二是我国地域范围广,东西部、南北方经济发展不平衡,且各城市金融基础也不一样,规划建设多层次的区域性金融中心有其客观必然性。三是上海、北京已奠定了全国金融中心的地位,并致力于打造国际金融中心。其中,上海以其独有的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外汇交易中心、黄金交易所、金融期货交易所等金融市场资源为特色,北京则以其国家金融决策中心、管理中心、信息中心和服务中心为特色。

3. 规划建设国家新区级金融中心。一是我国已批设11个国家级新区,加上原有的深圳经济特区,分布于长三角、珠三角、东北、西部不同的区域,基本覆盖了全国主要的经济区域,且各区域少有交叉重叠,不仅可以避免重复建设,而且可以形成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局面,并可以发展成为合理、完整的金融中心网络。二是中央立足于各区域经济基础及当地实际,从国家战略高度赋予了每个新区不同的发展定位(见表2),可谓各有特色,辅之以政策支持,各区域必将抢占先机,为金融中心建设奠定坚实的经济基础。三是每个区域均有一个中心城市,其有机遇也有责任建设该区域的金融中心,以便有效发挥金融支持实体经济、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以服务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

4. 各新区中心城市地方政府应在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一是应根据新区经济发展现状和发展定位,科学制定金融中心建设规划,明确目标定位、主要工作、时间安排以及保障措施等,向金融市场发出信号,使金融机构可以依据市场发展趋势,对金融活动做出相应的调整,调动更多的金融资源汇入,促进金融资源的集聚和金融中心的形成。二是加强环境建设。包括出台优惠的扶持措施,营造最具有吸引力的招商环境;提供高效优质的行政服务,切实为金融机构解决实际困难,营造一流的安商环境;完善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便利的交通通讯设施和良好的办公、住房、医疗、卫生、教育条件等,营造一流的人居环境等。三是打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确保信息的可获得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公平性。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尊重市场规律,行使地方政府对经济金融的积极干预、调控和适当的监管,有效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要保障金融市场各主体的合法权益,切实防控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平稳发展。

[参考文献]

[1] 王伟.中国金融中心发展问题研究[D].北京:中国社会科学院.2012.

[2] 综合开发研究院课题组.CDI中国金融中心指数(CDICFCI)报告(第六期)[R].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14.

[3] http://news.hexun.com/2014-08-21/1677261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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