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的检察监督
2015-05-30周明
周明
摘要:此次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这将从本质上遏制执行难、执行乱问题。
关键词:民事执行监督的必要性;范围以及方式
一、民事执行监督必要性
近年来,执行不公和执行人员违法违纪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巨大的侵害。执行乱的现象屡见不鲜,在内部监督方面,人民法院自身对民事执行程序的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在外部监督方面,法律原则性的规定了检察机关有权对其进行监督,但是没有具体规定如何监督。
二、民事执行监督的范围
检察机关开展执行监督,监督主体是检察机关的民事行政。监督对象市法院的民事执行活动。从检察机关开展执行监督的实践及相关的民事执行监督的学理和法律规定来看,执行监督主要包括执行裁决、依据以及范围的监督、执行行为的监督和执行不作为的监督。
(一)执行过程中作出的裁决、依据以及范围错误
执行过程中作出的裁决是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生效判决裁定。如果执行了错误或者未生效的判决裁定。如执行了上诉期的判决、裁定,当事人自行达成的和解协议或者执行了不符合规定的仲裁书等,都会严重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或者执行范围超出了作为执行依据的裁决的范围,如超出执行裁定的标的范围执行,错误执行案外人财产或者按法律规定应该保留自身以及抚养家属的必要生活费。
(二)执行行为监督对执行依据虚假、不存在、未生效或者已被撤销的案件受理执行;调查、搜查明显违反法律规定;不按照执行裁定的内容采取执行措施,超标的执行、执行案外人财产或者对依法不得执行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等;被执行人提出足以保障执行的款物后仍然执行原查封、扣押财产;评估、拍卖程序中有违反规定的行为;违反规定变卖执行物;违反规定保管、使用被执行财产或者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将被执行财产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强迫、欺骗执行当事人和解的;拒绝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或者同意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参与被执行财产分配;违法解除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实施执行活动有其他违法情形。
(三)执行不作为监督不受理执行申请又不依法作出不予受理裁定的;对已经受理的执行案件不依法及时作出执行裁定的;不按照规定采取执行措施,导致被执行财产遭受损失或者导致执行目的不能实现的;违法不受理执行复议、异议、或者受理后逾期未作出裁定、决定的;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不按规定恢复执行的;依法应当改变或解除执行措施而不改变、解除的;其他怠于履行执行职责的行为。
三、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方式根据新民事诉讼法规定以及实践中的做法,主要有以下几种执行检察监督方式
(一)提起抗诉。对可能对当事人的实体权益造成侵害的严重违法的执行裁决,检察机关应通过向法院提出抗诉的方式推翻违法的执行裁决,以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主要是以下三种情形:一是对执行标的实体权利存在争议的裁定,如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排他占有的其他物权、债权人主张其他权利的;二是涉及执行当事人实体权益的裁定,如执行人员超出执行标的范围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三是严重违反执行程序,致使当事人实体权益受到损害的裁定。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执行案件,法院应暂时中止对相关标的执行。
(二)提出检察建议。对于法院执行人员有违反执行程序的一般性违法活动,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提出纠正意见或者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其整改,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一定的警告处分;
(三)开展渎职行为调查。对于执行人员执行活动中有违反法律规定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等违反职务廉洁性要求的行为,可以先由检察机关的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开展渎职行为调查。如果确属情况属实,涉嫌相关渎职行为犯罪的,将线索移交本院的反渎职侵权局立案处理。
四、民事执行监督的手段
为保障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有必要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有权采取以下两种监督手段:
(一)调阅卷宗。对民事执行行为进行监督,主要是调阅民事执行卷宗,当前一些地方法院对于检察机关调阅民事执行卷宗不太配合,甚至以无法律依据为由拒绝检察机关调阅卷宗。检察机关实施对法院的执行行为进行监督,调取先关的执行卷宗是监督的基础和必要前提。通过调取卷宗,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能够更清楚的了解执行的基本情况,从而有效的实行监督。因此相关法律应该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有权调阅法院的执行卷宗。
(二)调查取证。检察机关必须通过必要的调查取证,通过调取相关的书证,对相关执行人员进行问话,以准确地做出判断。并翻阅相关的资料和法条,看是否存在执行行为违法的情形。(作者单位: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人民检察院)
参考文献:
[1]任文松、王晓:《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创建》,载《宁波大学学报》,2007年第6期。
[2]谭秋桂:《民事执行检察监督问题探析》,载《民事检察制度热点问题探索》,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52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