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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问题

2015-05-30聂洵

2015年25期

聂洵

摘要: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审批的基础。长期以来,我国的诉讼理念与司法实践均实行的是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为了保证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只要有证据就能够随时提出,而法庭为了探究事实的真相可以反复多次开庭。在证据效力不确定的状态下,大量案件长期拖延无法判决,使得司法实践产生了难以克服的重要弊端,严重损害了法院的权威与司法公正。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是《证据规定》中所提出的,在《民事诉讼法》中有所调整。文章主要就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问题进行探析。

关键词:逾期举证;举证时限;证据失权

引言

由于举证时限制度在我国建立时间不长,因此民众对这一制度的认识还不够深刻。特别是当事人在由于逾期举证的时候导致证据失权的规定,与查明案件的事实与真相是相悖的,导致证据失权这一法律后果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众多的争议。举证时限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提升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如何在当事人诉讼权利与提高诉讼效率之间获得平衡,成为了挑战逾期举证制度调整完善的关键点。

1.逾期举证法律后果的概述

1.1逾期举证法律后果的含义

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来自于举证时限制度。举证时限制度,主要就是指肩负举证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应该在法律规定或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能够证明其主张的证据,如果在指定的期限内容没有举证则应该承担相应的证据失权的法律后果。举证时限制度包括举证的期限以及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举证的期限即为当事人约定的或者法院指定的时间内,当事人在其期间所提供的证据。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即为当事人在规定期间内无法提供证据,且没有合理理由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1]。

1.2逾期举证法律后果的意义

《证据规定》代表着我国举证时限制度正式成立,并且明确指出了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即为证据失权。虽然经过多年的实践证明举证时限制度与现状略有不符,但是其对于减少证据突袭,减少诉讼成本有一定的威慑作用。我国重新修订的新《民事诉讼法》中对举证时限的内容进行了相应的调整,该规定明确指出实行举证实现制度的同时对逾期举证不再粗暴的采取一刀切的证据失权制度,而是有法院责令逾期当事人就逾期理由进行说明,法院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训诫、罚款或证据失权等措施。《民事诉讼法》将举证时限制度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并且合理的制定了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其改善了《证据规定》的适用困境,进一步提升了诉讼的稳定性与诉讼效率,最大程度的保证了逾期举证法律后果的公平公正[2]。

2.新民诉法对证据失权的调整

2.1证据失权

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要求,当事人应该在举证期限中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如果逾期仍未提供则会失去证据提出权与证明权。这一法律后果就被称为证据失权。因此,通常可以将有关证据的相关规定中所确立的举证时限制度被成为证据失权制度。以往由于证据失权制度的过于严苛导致其遭受争议。虽然国家有关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指出,通过解释“新的证据”能够对失权证据的范围进行限制,并且我国最高法院也在2008年公布了《举证时限通知》,进一步缩小了证据失权的适用范围。但是这一举措根本无法从实质上解决证据失权所面对的种种问题。假如当事人逾期所提供的证据不属于“新的证据”,却又对案件的审判有着关键的作用,那么认定其为证据失权将会严重影响到法律公正。在社会各界的质疑声中,实务界开始灵活调整证据失权的措施,从法律的角度对其进行调整修正的需求越来越显著。

2.2新民诉法对证据失权的调整

我国颁布的新民诉法对证据失权的问题进行了相应的调整与修正[3]。新民诉法的规定转变了逾期举证后失权的唯一后果,导致逾期举证的法律适用产生了较大的改变。1)适用前提。当事人具有比较充足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的具体时间由人民法院规定。如果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了延长期限,那么法院就应该根据其申请进行适当的延长,不再根据是否存在实际举证困难进行调查;2)适用程序。当事人应就逾期举证的理由进行说明。这一点即为给当事人的程序保障。然而就逾期举证的理由进行说明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当时人的义务,如果当事人无法给出正当的理由,或者拒绝给出正当的理由,则并不是放弃权力的行使,而是没有承担相应的义务,需要接受相应的后果;3)适应主体。人民法院将根据不同的情况来进行裁量决定。相对于以往的有关证据的若干规定不同的是,不管对方当事人对于逾期证据是否同意发表质证意见,人民法院都应该主动根据逾期举证的行为来进行合理的判断。这是由于逾期举证不仅仅会给对方当事人带来诉累,同时还会对正常的诉讼程序起到阻碍的作用;4)法律后果。当事人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可以根据严厉程度分为四个等级,前三个等级为采纳证据分别加上训诫、罚款、训诫+罚款,最严厉的等级为证据失权。不同等级的法律后果可以让法院在决定是否采纳逾期证据的时候有更多灵活的选择,不仅仅能够避免关键证据失权,同时还能够平衡或缓解对方当事人对逾期举证的不满。

3.逾期举证法律后果适用与问题

3.1逾期举证法律后果适用现状

当事人出现逾期举证的情况是司法实践过中出现的比较常见的情况。当事人对举证时限制度的遵守并不理想。首先,举证时限仅仅凭借着法院送递的《举证通知书》无法真正建立起权威,当事人对于违反举证时限而蒙受的法律后果存在严重认识缺失。其次,诉讼当事人对法院裁决是否公正的衡量标准依然停留在案件结果是否符合大众的主流意识。因此,导致当事人对举证时限的无视。在实务界证据失权依然是最为严厉的法律后果。虽然新民诉法依然将证据失权作为最严厉的法律后果保存着,但是在实际中几乎没有实践的空间,而多数都是采用罚款与训诫来替代[4]。

3.2逾期举证法律后果的存在的问题

3.2.1缺乏公平性

对于当事人逾期举证理由的判断虽然各个法院在实际审判过程中均予以了否定的评价,但是对逾期举证的具体措施并没有体现当事人逾期举证过错程度的区别。例如,在江苏港闸区法院在当事人宣判当天提交新的证据,所给出的理由是“之前证据有误,需更换”,所造成的法律后果为当庭训诫[5]。这一案例中当事人存在主观上怠慢审查证据以及消极提供证据的过失。而河北安国市在当事人逾期举证导致法院二次开庭,所给出的理由是“工作疏忽,没有想到”,所造成的法律后果为罚款1000元。这两个案例所造成的后果相似,但是当事人的法律后果不再同一层次上。这一情况可以充分说明当事人理由成立与否的判断严重缺乏统一的标准。

3.2.2弱化新民事诉讼法

证据失权是最为严厉的法律后果,而在实践过程中其对于重要的证据却并不适用。这一矛盾显示了新民市诉讼法中保留证据失权法律后果的现实问题。首先,民诉法规定当有新的证据能够推翻原判决的应该重新审理,并且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未认证的主要证据能够被纳入再审是由[6]。因此,上述相关规定从实质上否定了证据失权的正当性。其次,检察院可以根据检察院办案规则对法院审结的案件提出抗诉,所列出的抗诉理由为“对于有足够证据支持的实施不予认定”。如果当事人在申诉过程中所提供的证据能够推翻裁决。而当事人是否逾期举证并不是检察院进行抗诉检查所需要兼顾的因素。

3.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建议

3.1证据失权

针对当前我国民众法律意识薄弱,律师代理制度尚不发达的情况,在证据失权的规定上可以严格规定其适用条件,并且合理运用“新的证据”这一概念。1)是否延迟举证。如果当事人逾期举证或在二审中再提出,即为延迟举证,法院可以让逾期举证当事人就逾期举证的理由进行说明,法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训诫或罚款;2)是否延滞诉讼。建立证据失权的主要目的就是提高诉讼效率,证据突袭的情况会大大增加诉讼成本。法官可以根据当事人逾期举证是否导致案件重审等情况来进行相应的处罚措施。3)是否存在重大过失。当事人必然会对逾期举证找各种理由,而法官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正常人的理性思维结合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配合程度以及对诉讼造成的影响来判断当事人是否存在重大过失[7]。

3.2分层适用后果

分层适用后果即为构建绝对合理、酌情合理以及理由不当的三个等级。其中,绝对合理代表着当事人逾期举证的行为是绝对合理的,具有法律或事实的根据。当事人逾期举证是由于客观因素或法院的因素无法在规定的期限里提供新的证据。或者当事人逾期举证是属于诉讼过程中针对某一证据或原因,由人民法院根据职权要求当事人补充的证据。在上述两类情况下如果当事人逾期举证就拥有合理地正当理由,不需要背负任何的法律后果。酌情合理代表着当事人对逾期举证这一情况存在着一定的果实,虽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却需要根据情况进行一定的训诫。这种情况大多出现在案件争议较大的原告一方[8]。原告需要根据被告的抗辩来举证。如果一方当事人无法明显意识到对方当事人的抗辩主张,同时没有第一时间提供相关证据,就不宜认定该当事人存在主观上的过失。理由不当的逾期举证如果情节较轻,那么将以训诫为主,视情况是否进行罚款。如逾期举证未导致反复开庭或延期审理,则在采纳该证据后对其进行训诫即可,如果逾期举证导致了二次开庭或延期审理,那么可以适当予以罚款的措施[9]。如理由不当逾期举证的情节较为严重,则以罚款为主,失权为辅。比较常见的情况就是当事人在收集证据或提供证据时存在怠慢的情况。如果判断当事人对逾期举证存在重大过失或故意行为,如果必须要采纳该证据则需要对当事人进行严厉的罚款处罚。所罚款的金额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来具体设定[10]。

4.结束语

基于微观的角度来看举证时限制度与案件审判的结果存在着十分密切的关系。基于宏观的角度来看举证时限制度与诉讼程序的设计与安排存在着十分密切关系。逾期举证法律后果的存在就是体现程序公正与效率并存的要求。虽然我国民事逾期举证方面的法律依然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仍然处于摸索尚未成熟阶段,但是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却是人们在诉讼观念与举证意识上的重要转变,其将给我国更加完善司法环境做出积极的贡献。(作者单位:湖南桃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参考文献:

[1]顾婷.论授益行政与损益行政诉讼中被告逾期举证后果之差异及完善[J].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4,(02):17-21.

[2]王雯.浅析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兼评新《民事诉讼法》第65条[J].法制与经济(中旬),2013,(05):8-9.

[3]Herbert W.Zimmermann.Quantum Thermodynamics of Entropy Production and Time – An Approach to Irreversibility[J].Zeitschrift für Physikalische Chemie,2006,Vol.220(9):1131-1158.

[4]陈思.论我国举证时限制度的立法缺陷与完善[J].萍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05):26-28.

[5]初立君.《民事诉讼法》逾期举证失权制度若干问题之探讨[J].知识经济,2013,(18):26-28.

[6]仇金.论民事诉讼当事人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4,(01):31-37.

[7]陈凤贵.论我国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J].前沿,2011,(07):101-103.

[8]陈慧.对我国举证时限制度的再思考[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06):157-159.

[9]陈洪杰.新《民事诉讼法》中的“新的证据”应作如何理解——兼与张卫平教授商榷[J].学术界,2008,(03):129-135.

[10]赵东京,厚德顺.完善我国民事举证时限制度的几点思考[J].山东审判,2007,(03):107-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