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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经济类犯罪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5-05-30程瑶

2015年25期
关键词:犯罪案件刘某借款

程瑶

近年来,经济类犯罪案件呈高发态势,此类犯罪严重扰乱社会市场经济秩序,危害社会诚信机制构建,尤其是受害人数众多,涉案金额较大,损失大,处理稍有不慎,极易影响社会稳定。为揭示此类犯罪规律,笔者现就2014年至2015年富顺县检察院办理的经济类犯罪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完善方案及对策。

一、经济类犯罪案件基本情况

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25日,富顺县检察院共受理审查批捕经济犯罪类案件7件12人,批捕6件8人;受理审查起诉经济犯罪类案件7件12人,起诉7件9人,2人法定不诉,1人存疑不诉,涉案金额高达6559万。其中,合同诈骗案占42%,骗取贷款案占3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占17%,虚报注册资本案占8%。在起诉的9人中,现已判决8人,有罪判决率达100%,其中十年以上刑罚占38%。

二、经济类犯罪的主要特点

(一)犯罪嫌疑人均属中年,文化普遍偏低。

在受理起诉的12人中,公司经营者占42%;文化程度为初中、高中文化的占59%。如犯罪嫌疑人刘某均仅初中文化,因经营商务酒店亏损严重,便伪造虚假的《房屋买卖合同》、结婚证、工商注册等资料诈骗100万。

(二)犯罪嫌疑人伙同作案,涉案金额巨大

在受理起诉的7件经济犯罪案件中,涉案金额百万以上的占57%,共同犯罪性质的占43%。其中犯罪嫌疑人王某在土石方工程上与犯罪嫌疑人刘某合伙诈骗被害人400万,同时还伙同李某万在增资控股自贡市信用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后,抽逃公司的注册资金4000万。

(三)犯罪嫌疑人身披合法外衣,迷惑群众

犯罪嫌疑人大多具有合法注册的公司、法人代表身份,有正规的营业执照。如刘某合同诈骗案中,刘某是东昊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以公司担保的形式向被害人借款150万。被害人被其上述条件迷惑,遂与刘某签订借款合同。刘某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制作假房屋产权证件偷换出用于抵押的真实房产证,并过户转移财产以逃避偿还借款。

三、经济类犯罪频发的原因

(一)民众投资需求扩大与投资渠道狭窄存在矛盾

一方面是社会闲散资金、民间资本相对充足;另一方面是传统投资渠道的分流能力下降,造成资本与投资的相对落差,对犯罪分子虚构的高额回报项目,完全消除了防范意识。如李某江、周某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李某江、周某彬均是打着“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的名头,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对社会公众进行融资宣传,以每日返息的高收益为诱饵,非法吸收群众借款。

(二)部分人迫切追名逐利与市场诚信的缺失存在矛盾

在盲目崇拜金钱物质的世风影响下,一部分人梦想不劳而获,甚至想一夜暴富的心理状态普遍存在。一方面,使社会公众极易被犯罪分子设立的投资陷阱所诱惑,为经济类犯罪案件提供社会心理基础;另一方面,又驱使少部分人铤而走险,利用各种手段欺骗公众谋取暴利。如刘某均合同诈骗案中,刘某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资不抵债的情况下,采用隐瞒事实真相,提供虚假资料的方式向他人借款100万元用于自己挥霍及偿还其他债务,借款到期后潜逃外地,并且在无力偿还借款的情况下,在工商银行办理信用卡后高额透支现金用于个人挥霍,且借款到期后拒不履行偿债义务。

(三)行政监管责任不明与受害寻求无果的矛盾

监管不力在客观上为经济类犯罪案件提供了繁衍的土壤。一是审批把关不严。在一些市场领域,政府相关部门规范、调控市场行为的措施滞后,在对市场活动监管方面还存在漏洞。如工商登记对注册资金等登记信息的审核相对宽松,对注册资本、股东身份是否真实、可靠等审查不严,使得办理合法执照注册登记轻而易举,不法分子则往往披着合法公司的外衣进行非法经营、非法集资等活动。二是疏于防范。在金融监管上,一些金融监督部门未按规定对大额、可疑资金的流动进行报备和调查,丧失了将经济犯罪扼杀于萌芽之中。另外,对网络信息发布、广告、新闻媒体的监控不到位,发布大量有利于吸引社会投资的不实信息,对各种经济犯罪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四、某检察院在办理经济类犯罪案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难以界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故意。在经济类犯罪案件中,对犯罪嫌疑人主观方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存在难以界定。经济类犯罪案件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往往供述其在主观上不存在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只是将被害人的资金暂时挪作他用,还会如数归还。侦查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也未从书证等其他证据上予以证明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所以,在办理此类案件时界定主观故意难度较大。

(二)难以界定“合同诈骗”与“民事合同中债权债务纠纷”。在经济类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往往以“没有实际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和“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款、货物、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逃匿的”的形式进行犯罪。但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对于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签订合同的时候,犯罪嫌疑人并没有以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只是后来公司经营不善,导致合同部分履行或者履行不能。或者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签订合同收取资金,但却私下以“借条”或者“欠条”的形式约定事情没有办好,则全额退款。这两种情形表面很像合同诈骗的构罪情形,但实际上却是民事合同中债权债务纠纷。检察院在办理此类案件时,罪与非罪界定难度较大。

(三)难以界定“拆东墙补西墙”的行为是否属于合同诈骗。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存在多次合同诈骗的行为,犯罪嫌疑人第一次通过与被害人签订合同,但实际却没有履行能力,来骗取对方的预付款。受害方发现后要求犯罪嫌疑人退还预付款时,犯罪嫌疑人没有钱支付,于是通过与第三人以相同手法骗取钱财来支付第一次被害人的钱,以此类推,进行多次合同诈骗。这种“拆东墙补西墙”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只对其最后一次的行为认定为合同诈骗,对前几次的合同诈骗行为却不予追究。

五、完善预防经济类犯罪案件的建议及对策

(一)拓展案件线索途径,加大经济犯罪打击力度

近年来发生的经济犯罪案件,大多为资金链条断裂、犯罪嫌疑人逃匿后,公安机关接到受害群众报案,才启动侦查。侦查工作普遍遭遇“追逃难、追赃难、取证难”的被动局面。所以对经济犯罪只有做到早发现、早控制、早处置,才能够占据主动地位,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首先,针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案件具有一定公开性的特点,各部门都要提高对此类问题的敏感性,加强对情报信息的研判,及时发现非法集资的苗头;其次,要建立和完善经济犯罪案件的举报、投诉制度,鼓励群众积极举报经济犯罪;第三是要准确指控犯罪。对经济犯罪的多发区域,要适时开展专项打击和重点整治活动,对于经济犯罪案件要在其萌芽和初始状态里采取坚决、果断措施,进行调查、制止和查处,遏制其发展和蔓延势头。

(二)实施专业化办案体制,强化办案质量

根据经济犯罪日趋专业化的特点,可以通过选派具备相关金融知识、熟悉金融法规、具有办理经济类犯罪案件经验的检察人员相对固定地办理经济类犯罪案件,以专业化标准对案件事实认定和证据证明标准,强化对经济犯罪案件的办案质量。

(三)加大宣传力度,坚决维护社会稳定

加大对经济类犯罪的宣传力度,通过新闻媒体宣传经济类犯罪的危害,阐明国家打击经济犯罪的政策,揭穿犯罪嫌疑人通过宣传制造的假相,取得群众对经济犯罪案件办理的支持。对一些群体事件的策划者、带头闹事的骨干分子和可能采取过激行为的群众,应采取因人而异、分化瓦解的办法,消除极端行为,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作者单位:自贡市富顺县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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