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姚安县林业承包合同发生纠纷的起因及对策
2015-05-30郭菊芬
郭菊芬
[摘 要] 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程的深入推进,近些年来我国经济迅猛发展,而林业生产领域的各项体制机制更加灵活多样,这吸引了不少投资主体对林业生产经营活动进行了投资,有效地促进了林业事业的健康发展,促使林业经济在整个经济中的比重和地位有所增长。而此过程中,也带来了一些负面的影响,人们在对林业经营项目进行投资的过程中由于合同履行方面导致的纠纷矛盾呈现出上升的态势,导致此类纠纷处理起来显得较为棘手。如果对此类纠纷案件不进行有效的化解,必将严重影响农村地区的社会和谐稳定。结合姚安县林业承包合同纠纷的现实状况,笔者分析纠纷的现状及其成因,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对策路径。
[关键词] 姚安县 林业承包 合同纠纷化解 路径
[中图分类号] F30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1650 (2015)11-0026-01
1 姚安县林业承包合同纠纷的成因分析
1.1 林地林木承包手续有待进一步规范
按照笔者对姚安县农村地区林业相关情形的调查研究分析,发现大部分村民小组均拥有数量不等的荒山或者林地,这些林地和荒山按照之前的政策属于集体所有,而村民拥有相应的承包经营权。2007年推行林权制度改革以后,只有极少数的山场依然属于村集体所有,除此之外的大部分山场分配给村民自己管理。为了解决之前普遍存在的许多山场并无人管理而导致其荒芜无经济效益的情形,按照林业主管机构的建议,许多村小组将无人管理的山场承包给村民管理。但部分村小组将这些山场承包给农户时并未经过“一事一议”的程序。且极少数情况下,部分农户仅缴纳了少量的“承包金”便获得了山场承包经营权,而此时其他农户认为侵害了自己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而将村小组和山场承包者告上法庭。即便部分纠纷并没有起诉到法院,但潜在的矛盾风险对农村地区的稳定和谐带来巨大的挑战。
1.2 各方利益在承包合同中末能得到准确反映
林业经济的投资周期较长,在投资前并无真正的经济价值。只有在投资较长时间之后才能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对此问题,部分林业管理者并无法形成深刻全面的认识,导致其在签订林业承包合同的过程中未能对合同约定进行科学合理的估价,导致盲目签订承包合同的现象较为普遍,承包合同中并无法真正准确地反映出各方的权益,由此容易引发各种矛盾纠纷案件的产生。
1.3 履行承包合同过程中双方均存在过错
广大农村地区民众的法律意识较为淡薄,许多百姓还依然受到传统观念的影响,认为已经承包了林地之后,自己就已经成为林地的“主人”,想怎们处理林地都是应该的,由此导致部分林地的承包者未经过任何审批手续而滥砍滥伐,极少数林地承包者由此触犯了国家刑律而被追究刑事责任,即便是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也及其容易引发承包合同纠纷。除此之外,部分农村居民因为受到传统观念和长期以来生活习惯的影响,认为到林地砍伐少量树木作为生活燃料是很正常的现象,由此引发林地纠纷。
1.4 双方极其容易激化矛盾
承包人依据合同承包大面积的山场后,由于积极管护,荒山逐渐变成绿林。承包人在承包数年后,认为満山遍野的林木归已所有,即擅自任意砍伐出售,导致发包方的村民有意见,他们认为都是全体村民的集体财产,却让少数人长期占用任意处置,极为不合理。也有的是存在妒嫉心,因而挑拨群众起哄引起纠纷。
2 解决林业合同纠纷的常见方法
2.1 协商解决
在合同双方和相关的权益主体之间产生承包合同纠纷矛盾之时,首先应积极倡导双方之间协商解决。不能一味地仅仅看到对方的不合理、不合法之处,双方各自也应该多想想自己什么地方未做到位的问题,注重从自己的身上找原因,双方都为别人想一想,本着平等和协商的原则共同商量解决矛盾的办法。
2.2 缩短林地承包期限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并未明确林地的承包期限。而具体实践中,承包期限通常在30年、50年,甚至长达70年,我国对通过招标承包期限也未明确作出规定,按照此种情形,在产生承包合同纠纷矛盾的时候可双方平等协商缩短林地的承包期限,将承包期限限定在20年的时间范围之内。此时,对于承包人只要能够收回成本并在此基础上实现一定盈利便可,而对于集体其他成员而言亦可接受较短的承包期限。否则,如果集体林地长期被少数人所占据,会引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的不满,甚至由此导致纠纷矛盾直至诉诸司法机关。
2.3 诉诸司法机关
在通过平等协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而无法解决纠纷矛盾之时,各方当事人可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诉诸司法机关。一般而言,能够通过平等协商和调解的方式进行解决的林业承包合同纠纷,通常不提倡诉诸司法机关解决。但是,诉权亦属于各方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尤其是在当前依法治国进程不断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正在深入开展的当下,诉诸司法机关解决矛盾纠纷的方式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不少人直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矛盾纠纷,这也是法治建设不断深入推进的结果,表明人们的法律意识、法治观念得到了较大程度的提升。
3 妥善化解林业承包合同纠纷的对策路径
3.1 注重宣传,切实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针对当前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时有发生且化解难度大、危害大的实际,要切实强化宣传,对农村居民广泛开展国家政策法令制度方面的宣传,在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中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之时能够依法维权,而非通过非法途径“自救”,这就能够尽量避免矛盾纠纷的久拖不决和扩大化。同时,要强化对村民的道德教育,在遇到林业承包合同引发的纠纷矛盾之时能够尽量相互容忍,冷静处理,避免矛盾的激化。
3.2 注重调解,切实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
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林业承包合同纠纷,虽然是法律规定的途径,同时也是法治中国建设过程中得到积极倡导的纠纷化解机制。但是,我们不能将任何矛盾纠纷的化解均寄托在司法途径上。因为,当前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较为突出,国家的司法资源极其有限,一旦诉诸司法机关便表明双方的关系已经十分恶化。相反地,通过人民调解的方式化解此类矛盾纠纷具有诸多优势,调解员对于林业承包的相关情形较为熟悉,且对当事人也较为熟悉,有利于促进矛盾的化解。
3.3 注重引导,构建多元化纠纷化解机制
针对当前姚安县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数量有所增长,危害逐步加大的实际,要注重对当事人进行积极引导,让当事人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纠纷化解方式。要着力构建多元化的纠纷化解机制,构建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多种调解方式和司法审判相结合的多元化的纠纷化解路径,让产生纠纷的当事者们能够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妥当的救济路径化解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