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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对策

2015-05-30高青峰

农民致富之友 2015年22期
关键词:农用地经营权农村土地

高青峰

[中图分类号] F321.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1650 (2015)11-0007-01

土地是农业生产的最基本要素,创新农村土地使用制度,建立灵活有效的流转机制,关系到农业资源配置的效率和优化,是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成为新农村建设、发展现代农业的有效途径之一。

1 加强宣传,积极转变传统的经营观念

各级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要把农村土地流转工作做为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各级流转工作领导组织,积极承担指导、协调、服务、管理和监督职能。要加强对农民群众的宣传教育,积极引导农户转变传统经营观念,在稳定农村土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前提下,增强农民参与农地流转的积极性、主动性,对已形成的土地自发流转行为进行规范,完善管理机制,努力促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的健康发展。

2 坚持政策,明确原则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进行。土地流转中应坚持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坚持优化配置的原则;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坚持规范有序的原则;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实行相对集中、规模经营,并注重土地与其他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提高土地利用率、产出率,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

3 规范土地流转市场的管理机制,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

3.1 土地流转管理机构应规范流转合同文本,指导流转双方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政府应根据当地情况制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在合同中应明确流转土地面积、用途、期限、价款及支付方式、合同到期后地面附着物的处理和违约责任。同时,指导土地流转双方在自主协商的前提下明确双方权责关系,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对以口头形式确定土地流转关系的应积极引导土地流转双方签订书面协议,避免因权、责、利不清而产生纠纷的隐患发生。

3.2 规范土地流转登记制度。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要建立土地流转登记、备查的管理制度,对交易成功的土地流转项目登记在册,并进行数字化管理,对合同及重要资料进行存档保管,对以不同形式流转土地的应及时办理权证变更手续或备案登记。

4 科学规划,配套建设

一要按照发展现代农业的要求,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农业板块,实现“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市场化运作”,以利于土地流转,实现规模经营。二要加快小城镇建设步伐,加大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力度,大力发展工业、餐饮娱乐、旅游服务业等二、三产业,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特别是要引导城郊乡镇、中心集镇附近的农民率先从土地上脱离出来。三要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为土地流转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5 培育市场,健全组织

一是建立土地评估机构,以便科学确定各类农地的质量、等级,客观、公正地评估其市场价格,为公平交易提供参考。二要加快培育市场化的土地流转中介组织,让中介组织成为沟通市场中流转双方的桥梁,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提供流转中介服务。三是建立土地流转信息网络,使广大农户和有意投资农业的经营者能及时、准确获取可靠信息,为达成流转创造条件。

6 完善社会保障,加快农村土流转的进程

一要在农村通过建立与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等社会保障体系,减小农民对农用地的依赖性,使一部分有能力外出创业的农民从土地中解脱出来,为农用地流转创造条件。二要在城市逐步建立 务工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加快解决农民工的子女上学、工伤、医疗和养老保障等问题。对进城农民在农村的承包土地、房屋、宅基地,要通过创新体制机制,完善资产处置办法,帮助其完成进城落户的资产积累。只有这样,农民进城后才不会有后顾之忧,才不会总想在农村“留后路”,使其所经营的农用地能够进入农用地流转市场。否则,农村的存量土地无法盘活,土地规模经营难以形成。三要适当考虑流出农户土地增值效益和长远利益,鼓励以村组织牵头的股份合作流转。四要政府牵头、部门协作,加强经营权流出者转岗就业培训,提高他们择业竞争力。

7 加大政府扶持力度,多渠道支持土地流转

7.1 县、乡等各级政府应加快建立土地流转专项扶持资金及负责部门,健全村、镇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包括信息员、服务大厅、网络信息平台等,为土地流转提供法律咨询、政策宣传、办证服务、价格评估等服务工作,加快土地流转向更规范、更科学的方向发展。

7.2 政府应在信贷、补贴、项目等方面制订土地流转扶持政策,通过贷款贴息、投资补助等方式,增强土地流转需求方的投资能力,鼓励农业大户、农业合作社、公司进行大规模土地流转进行规模化经营,可给予这类经营主体财政补贴或贷款优惠等政策,以推动土地流转市场的健康发展。与此同时,地方政府财政应积极争取区或中央财政的支持,重点用于土地流转改造示范试点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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