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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也有“保质期”

2015-05-30

中老年健康 2015年3期
关键词:法定继承公证处继承法

案例

自小宝的父母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双双去世后,小宝便一直由爷爷照顾抚养。爷爷对这个父母双亡的孙子很是疼爱,2000年爷爷和小宝一起到公证处立下一份遗嘱,表示百年后将自己的一处房产留给小宝。2011年爷爷去世,半年后,小宝接到法院的传票。原来,叔叔和姑姑将小宝起诉至法院要依法继承爷爷的房产。法庭上,小宝拿出了爷爷写给自己的公证遗嘱。法院在一番调查审理后,并没有将该处房产判给小宝,而是判令爷爷的所有继承人依法继承该处房产。

答疑

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对于法定继承人来说,在继承开始后,如果继承人没有明确表示放弃继承,那么他就永远享有继承权。但遗赠则不同,根据《继承法》第25条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本案中,孙子小宝不属于爷爷的法定继承人,因此爷爷在公证处立下的遗嘱实为遗赠。小宝因未在有效期内作出接受爷爷遗赠的表示,视为已放弃对该房产的继承。所以,该房产应由爷爷的所有法定继承人按法定继承分割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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