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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言论自由规范化问题研究

2015-05-30杜亮

2015年34期
关键词:言论自由网络空间规范化

杜亮

摘要:随着互联网的广泛普及,为公民自由表达言论提供了一个新平台,但是任何自由都是有条件的,所以在对网络言论自由规范管理方面应当注意把握住必要的限度,以免造成网络空间言论自由过度化所带来的危害。本文第一部分对网络言论自由进行了简介。第二部分介绍了国外在网络言论自由方面规范化的现状,第三部分提出了我国目前关于网络言论自由管理方面我国存在的一些问题,第四部分提出了一些建议针对我国网络言论自由规范化管理问题。

关键词:言论自由;网络空间;规范化;表达自由

一、引言

网络时代的到来给言论自由带来了新的表达方式,同时也呼唤新的法律规范的诞生。

在网络世界中,公民同样享有宪法所赋予的“言论自由”但是,必须承认我国在网络言论自由的保护和立法上还存在着诸多不足和空白。从现有的法律法规来看,对公民网络言论自由的保护方面存在太多漏洞。而在立法方面多为空白,如公民隐私权、知识产权、信息自由等方面的立法仍未启动。

针对以上问题,我国的现有管理措施是否颇有成效?我国又将进一步采取怎样的措施来有效规范网络言论自由?国外的模式又是怎样的,我国是应独辟蹊径,还是集各国所长?本文将针对以上问题作出浅要的分析。

二、网络言论自由概述

(一)网络言论自由的概念

网络言论自由狭义来说认为言论自由仅指口头发表意见,不包括其他任何形式发表意见的自由。以这种方式理解,言论自由似乎相当于语言自由。从广义而言认为言论自由是包括了表达自由的一种自由。广义说认为言论自由不仅仅是只有语言自由,还应包括言论内容,言论方式,各种形式发表自己的意见的自由。

(二)网络言论自由的特征

1.参与主体的广泛性。互联网是向所有的人开放的不受政府和某个组织的管理和控制,互联网的不断普及,使越来越多的人也参与到网络言论的队伍中来,每个参与者都可以快速的在网络上得到自己所需要的信息。

2.网络言论的匿名性、不易预测性。由于网络言论参与主体的平等性和广泛性,大量的人们可以在网络上畅所欲言而不受约束,网络言论的匿名性使的参与主体可以没有顾忌的发表言论,造成许多侵害别人权利的情况,被侵害人的权利不易得到救济,后果不易预测。

3.影响的难控制性、影响巨大。网络的力量是巨大的,网络的影响也是巨大的,有学者认为:“网络是一个很好的平台,公民既可以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也可以公开发表自己的言论,参加到国家的管理中来是推动社会进步的力量”

三、国外在网络言论自由方面规范化的现状

“言论自由的价值和限度是言论自由制度的核心问题,是同一个问题的两面。”为了处理好互联网发展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各国都采取了各种措施,目前,世界各国对互联网的管理主要有强制管制和劝导性自律两种。

(一)英国。英国在网络管制过程中具体体现是:以行业自律为主,以行政管理导航,同时加强技术管理,并辅之以必要的法制管理。政府致力指导和协助网络行业建立一种自我管理的机制。

(二)美国。美国的互联网管理,政府坚持“少干预,重自律”,提倡网络行业和网络用户的自律,强调利用私有资本进行发展,依靠市场驱动。

四、我国目前在网络言论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目前我国对网络言论自由的管理措施

1.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管理。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想从事互联网相关行业的网络传播活动,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并且需要经过有关部门审批或备案。并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来进行管理和规制其行为。

2.网络控制。对互联网上发表的有损国家、名族、社会秩序、公共利益等的内容的信息提供者发布了相关规定,对禁止性内容作出了规定,若违反相关规定对信息提供者的行为进行规制。但此规定并不能对普通公民的网络言论进行规制。

3.行业自律。2002年3月中国互联网协会公布了《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这是中国首部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此外,多家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共同签署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自律公约》,承诺自觉接受政府的管理和公众的监督。

(二)现有管理措施存在的问题

1.网络言论自由受到严重遏制。网络时代出现,为人们的交流带来了新方式。但是,现行关于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法规大多数把过度的责任放在网络服务行业上,用公权力来限制,这一做法限制了我国网络事业的发展。

2.立法滞后。“从1994年2月起至2006年7月,国家已经颁布实施的网络方面的政策、法规达47部之多。”网络领域的出现并不断蓬勃发展,推动着社会进步为人们带来便捷的生活方式,同时与其同时但是的网络时代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也层出不穷。但是,在网络言论立法方面却远远赶不上时代的需要。但是,我们也应理解在网络立法方面的难题。

3.基本权利受侵害时缺乏救济渠道。在网络世界中,当网名作为个体的力量出现时是微不足道的,网名在受到侵害时缺乏救济力量。法律立法在网络方面的空白,又使的网民在自身权利受到侵害时缺乏救济渠道。

五、对我国网络言论自由规范化的一些建议

在网络的世界里,我们需要言论自由,宪法赋予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但是在现实情况中,很多过度使用法律这一权利而损害了别人的权利最终也丧失了自己的权利。法律立法的保障,网络服务行业的自律,网民自身素质的提高希望可以平衡网络时代所带来的问题。

(一)尊重公民基本权利。信息社会科技在不断的发展,与此同时网络安全也要有保障,个人隐私要得到尊重、用户的利益也需要保护。

(二)加强立法。我国在网络立法方面的滞后,没做好为社会发展保驾护航的工作,我们应该结合我国具体的国情在吸收国外优秀经验的前提下不断提高自我的立法技术,在理论界开展广泛而又效的讨论,为立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三)鼓励行业自律。网络服务者是具备相关条件,符合法律规定才成立的,所以网络服务者的合法经营应受法律保护鼓励网络服务商自律。

政府部门的强制管理不可能涉及网络的各个方面,一味的强制和把过多的责任归责与网络服务者,这是不公平的也不利于网络文明的发展。我们要放宽、放松让网络服务行业产生良好的自律氛围。

(四)着重网民素质的提高营造良好网络环境。网络言论所带来的负面影响要彻底消除是不大可能的,需要强大的技术支持和巨大的社会成本的投入,当我们在一味强调要立法怎样,要政府怎样,要行业怎样的同时,我们应该看到,解铃还须系铃人,网民才是主体,我们只有依靠网民自身素质的提高,才能从根源上杜绝那些有意无意的伤害,才能营造一个良好的网络空间,才能使网络成为真正的“福地”。

六、结束语

网络的力量是巨大的,网络的影响也是广泛的,网络是一个很好的平台,公民既可以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也可以公开发表自己的言论,参加到国家的管理中来是推动社会进步的力量。同时网络问题也层出不穷,带来了恶劣的影响。如何找到平衡点成了一个长远的课题。(作者单位:四川大学)

参考文献:

[1]赵文广.《论言论自由权的界定和保障》[J].《人大研究》 2007年第4期

[2]何山:《自由从来是相对的》,载《时尚》,2000年第5期

[3]温辉.《言论自由概念及边界》[J].比较法研究.2005年第3期

[4]马岭.“言论自由”相关概念的主体分析[N].中国社会科学院院报.2005年第4期

[5]张大维.美最高法院介入网络言论自由案[N].法制日报.2002年第2期

[6]张新宝主编:《互联网上的侵权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7]丹尼尔 西蒙斯 :《对言论自由的可允许限制》,载《国际新闻界》2004年第4期

[8]蒋云蔚:《网络言论自由的私法限制》,载《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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