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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打车软件预约出租车的相关法律思考

2015-05-30王文娟

2015年34期
关键词:规范法律

王文娟

摘要:在经济发展,交通紧张的背景下,一种新兴的出行方式——网络打车应运而生,并广受欢迎与认可。但是,网络打车软件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引发了不少争议。本文试图从法律视角,探讨网络打车软件预约出租车所引发的一些法律問题,以便更好地完善法律,规范与解决网络打车软件预约出租车秩序。

关键词:网络打车;预约出租车;法律;规范;新型客运合同

一、网络打车软件预约出租车的发展应用

随着科技的日新月异,人们的生活已经进入了4G时代,出行方式也在日益发生着翻天覆地的变化。最近,以“滴滴出行”为代表的网络打车软件凭借便捷高效的优势在各大城市兴起,成为手机一族出行预约出租车的主流新方式。与过去的乘客路边招手、出租车司机停车载客的传统打车方式相比,网络打车软件可谓具有前所未有的优势。乘客只需要在手机上安装任意一款开发商开发的网络打车软件,或者是登陆QQ或者微信,打开“滴滴出行”,按照操作步骤,输入并发送所在位置、目的地、联系方式等信息即可完成预约出租车。如果出租车司机想要接单,他在平台上点击确认即可,最先确认的司机获得该单。

二、网络打车软件预约出租车的相关法律分析

乘客运用网络打车软件预约出租车与司机订立的是一种新型的客运合同,与传统的路边打车方式具有显著区别。在合同订立、合同履行、违反合同承担责任方面都有很多不同之处。

(一)订立合同形式方面

根据我国《合同法》可知,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书面或者其他形式订立合同,并明确了书面形式具体包括电报、电传、电子数据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路边打车的乘客通过语言或者手势将希望打车的要约传达出去,过往的出租车司机看到或者听到后停车载客时作出承诺,此时客运合同成立。在此种方式下,乘客与司机通过口头的方式订立客运合同,并且需要双方面对面地进一步交谈目的地等事项。而在新型客运合同模式下,乘客只需在打车软件这一平台上输入所在位置、目的地、联系方式等信息并发送出去,要约即成立。所有打开网络打车软件的出租车司机同样通过此平台得知该订单,如果司机想要接单,点击确认接单,并将自己的联系方式,车牌等信息发送到乘客预留的联系方式时承诺生效,此时合同成立。在这种新型的打车模式下,乘客与司机订立合同是通过数据电文的方式作出的,简洁高效,大大提高了打车成功率,节省了出行时间。

(二)订立合同自由选择权的行使方面

日常生活中,乘客向标有“空车”标示的出租车发出打车意愿时,相对应的出租车司机不能无故拒载。这种模式下,乘客发出要约的相对人是相对具体的,具有针对性。而运用网络打车软件预约出租车,则是由乘客在打车平台上向不特定的多数打开打开软件的司机发出的要约,要约的对象一般而言都是不特定的多数人。此时,就赋予了司机充分的自由选择权,司机在考虑到路况、行程等因素后决定是否接单。网络预约打车在充分尊重司机自由选择的权利的同时,也在一定意义上解决了拒载的问题,更大程度的保障了乘客与司机的选择自由,满足了便捷高效的出行要求。

(三)履行合同方面

运用网络打车预约出租车与传统的打车模式在履行合同方面的不同具体表现在:首先,传统的打车模式下,乘客上车后,司机会专心的驾驶。而在网络打车软件模式下,司机往往会在驾驶的同时使用手机接单抢单,时刻关注附近的订单播报或者预约。这种“分心”无疑增加了驾驶的危险系数,也在一定程度上违反了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其次,传统的打车模式下,在乘客到达目的地后,乘客需要以现金的方式支付相应的车费,并可及时向司机索要乘车发票。而通过网络打车这一平台,乘客既可以选择现金支付,也可以选择网上支付,并且索要发票。但是如果采用网上电子支付方式,如果使用“补贴优惠”则不能索要乘车发票,否则会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最后,传统打车模式下。出租车司机往往会因不顺路等原因“爽约”,网络软件打车因为其独有的特点,即使是客运合同已经成立,也会发生违约的情形。接单司机在电话联系乘客后,在到达乘客指定地点之前,往往会存在一定距离的“空乘期”,期间经常发生乘客改乘其他出租车的情形,这往往令接单司机不满意。相反,如果司机在驶往乘客指定位置的过程中,改为承载其他的乘客,毫无疑问会侵犯到之前预约的乘客利益。

三、合理规范网络打车软件预约出租车的举措

(一)完善违约责任追究制度

通过网络打车软件预约出租车必然会导致一定距离的“空乘期”出现,无论是乘客还是司机违约,必然会造成资源的浪费,同时侵犯各自的合法权益。而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并没有作出具有针对性的细化规定,单纯按照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追究乘客或者司机的违约责任,未免缺乏可操作性。即使实施起来也会暴露出司法成本过高的缺陷,未免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更不能满足诚信出行、构建法治社会的要求。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完善违约责任制度,使其更加具体化、人性化、可操作化。

(二)贯彻落实诚实守信原则

诚实守信是民法的黄金原则,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不仅需要法律的制定者诚实守信,更需要执法者、守法者诚实守信,依法办事。否则,违法者必然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与惩罚。运用网络打车软件成功接单的司机,在开往乘客指定位置的过程中,应及时标示明显的标志,履行合理提醒的注意义务,维护正在路边预约出租车的乘客和网络打车乘客的利益,避免纠纷。此外,贯彻诚实守信原则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诚信记录机制,网络打车软件的开发,应完善并简化违约投诉功能。比如说,一方对对方的违约行为可以在使用的网络打车软件上进行投诉,设定违约次数上限,达到上限后,被投诉方必须更换手机号重新下载使用。对通过QQ或者微信进入网络打车软件的使用者,也应设置诚信条款、投诉功能等。对网络打车软件诚信机制的设置,也要在法律法规上作出相应的规定,为此功能与机制的运行提供支持与保障。

(三)建立并明确有关网络打车的法律规定

针对网络打车软件独有的优势与不足之处,要想网络打车茁壮成长与普及应用,更加满足人们对便捷、高效、时尚的出行需求,不仅需要网络打车软件的自我更新与完善,更需要我们的法律跟上时代的脚步,从立法方面做到有法可依,为规范壮大网络打车市场保驾护航。网络打车软件作为一种新兴事物,有关部门应该规范使用网络打车软件的出租车司机的相关设施或标示,在车内统一安装操作网络打车软件的相关设备,符合安全驾驶的要求,减少驾驶风险。在标示上要有统一的区别标志,以便乘客能够在过往的出租车中比较容易的辨认出该出租车是否可以、是否已经接单的网络预约打车的出租车,从而更大程度的提高打车成功率,减少不必要的纠纷。此外,法律法规应该明确统一出租车发票开具问题,解决使用网络“补贴优惠”、电子红包与开具乘车发票的矛盾。出台相应的网络打车法律法规为解决相关问题提供保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以便更好地维护法律的权威,构建法治社会与国家。(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

参考文献:

[1]李依,袁帅,苏晓敏.出租车新型客运合同的法律论争与规范调整——以打车软件引发的系列法律问题为研究对象[J].法治在线,2015(41)

[2]王漪.在线租车抢客有方[J].投资北京,2015(46-49)

[3]崔丽媛.出租车改革:在阵痛中重塑前行[J].交通建设与管理,20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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