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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反腐与法治

2015-05-30万灵筠

2015年32期
关键词:反腐公民参与法治

万灵筠

摘 要: “反腐”是近几年关键词,被老百姓们点赞!从上至中央的四只“大老虎”下至地方的“苍蝇”们纷纷落马,反腐工作可圈可点,但是腐败是世界各国政府的通病反腐败不能仅仅从行政法、刑法等部门法进行,要依据宪法从根本和全局上把握。只有坚持贯彻宪法精神,把宪法融入普通法律之中,建设法治型社会,完善反腐的监督制度,反腐工作才不会停留为一时的“风暴式”运动而从随意性的人治转变为法治,才能发展的彻底、稳定而持久的开展并保持。

关键词: 反腐;法治;监督;公民参与

一、 我国反腐工作的现状

我国的反腐工作一直没有停止过,十八大召开之后,反腐力度和范围打破了以往的很多“禁区”和“惯例”让大家十分吃惊,如在军区范围内2014年查处军区贪官44人。对于如此“强力”的反腐之风,有些学者认为“强力”反腐在一定程度上清除了积弊,给新一届中央政府带来了认可与赞誉,同时,另外一种声音也在悄然蔓延:一些学者认为,强力惩治腐败是我国法治进程的倒退,对依法治国具有负面效应。①我国反腐工作的法治化道路应该如何发展,成为当今的热点。

二、我国反腐工作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这场反腐工作的特点是:力度大、见效明显。但是有明显的随意性和人治的痕迹,配套的制度和法律法规不够清楚,主要暴露出以下几个问题:

(一)监督体制的不健全

1.有关监督行政行为的法律漏洞。近几年有关政府对行政问责工作处理的结果民间流传这个一个词:“临时工”,出现问题时把责任推给临时工,相关部门需要负责的很少甚至是没有责任。上级机关包庇的不仅下级机关甚至是自己,如《行政复议法》中规定:对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有关部门进行行政复议,若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机关的决定,行政诉讼中复议机关是被告,若复议机关没有改变原行政机关的决定,行政诉讼中原行政机关是被告,没有人想当被告所以大部分的行政复议是维持原判,行政复议这项监督制度没有达到应尽的职责。

2.缺乏独立的行政监督机构。我国缺乏专门的监督机构,我国行政监督系统虽然有在政府部门中专门设立的行政监察、审计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监督,但是存在于行政系统之中,仍是政府的组成部门和职能部门,对政府官员的财务状况、档案材料以及行政决策的审查、监督都出现了严重的漏洞。我国内地的监督体制与香港有自己独立的编制和工作流程,独立于体制之外对政府及各个部门监督的廉政公署所起的作用不能相比。

(二)公务员制度的缺陷

1.公务员财务申报制度的落实。政府官员的财务公开化是公务员证明自身廉洁最直接的方式,中国的公务员财务一直没有公开,直到某公务员有其他问题暴露出来,监察部门才会对其的财务进行检查、审查其收入的合法合理性。近年来我国《行政许可法》、《公务员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的颁布,使我国的民主宪政建设一步步向前推进,公务员财产公开制度的建构脚步也越走越快。②

2.公务员薪资结构的合理性。我国的公务员制度和西方的公务员制度有很大的差别,我国的公务员没有像西方分为政务员和事务员,也不像西方的公务员是政治中立的,而是要求忠于中国共产党。为人民服务是中国共产党的宗旨,这可能也是我国公务员区别于西方“高薪养员”的原因,西方公务员是雇佣制,高额的薪水足够他们享受优质的生活。而我国的公务员与社会上其他的工作相比拥有社会地位、工作稳定、薪水占不上优势。以前各机关单位为弥补薪水不高的问题会采取高额的年终奖,或是发很多的生活用品等工作福利。自从习大大严厉的“反腐”工作开展之后,这些福利被取消。笔者认为应该合理的设计公务员的薪资结构,既有利于促进工作效率,又有利于提高公务员的生活水平,更有利于预防腐败的发生。

(三)法治指标体系的设计问题 。我国的法治指标是很据2014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刚要》)制定,《刚要》发布之后全国掀起了制定法治指标体系的热潮,各地高举“依法治省”、依法治市甚至是依法治县的口号,然而各地的法治指标体系是不是真的得到落实?广东最早建立法治指标体系,《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共设8项一级指标,40项二级指标,108项三级指标。一级指标分别为:制度建设,行政决策,行政执法,政府信息公开,社会矛盾防范和化解,行政监督,依法行政能力建设,依法行政保障。对比发现各地的法治指标体系暴露出两个问题:一是地方指标和中央相似,立法上抄袭。二是指标体系多是流于形式。指标体系中对政府的法律责任、公民满意度描述较少,这样的法治指标体系很难促进政府的工作效率,防御官员腐败的发生。

三、建立法治社会,探究持续性反腐道路

(一)建立健全法律法规,让反腐工作有法可依 。腐败是世界各国政府的通病。反腐败不能仅仅从行政法、刑法等部门法进行,要依据宪法从根本和全局上把握。③宪法的精神在各个法律中具体的体现,才能很好的指导行政行为,有效的预防腐败的发生。根据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正,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与之前的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不同,不仅加强了行政诉讼的严厉性,同时防止了行政复议的不作为;再者新《行政诉讼法》中还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这一规定更使得行政机关要对所作的行政决策负责,积极预防腐败行为。 我国《公务员法》中规定的财务公开制度不够细致而且一直未被落实。在世界上廉洁程度很高的新加坡建立了一整套完整的法规和严格执法机构,对公务员的规定严格而又详细,如不能接受公众人士的礼物和款待;因公务接受的礼品,必须如实报告;礼品价值超过50新元(约计人民币200元),必须交公,严厉惩处方式,让人使“不敢腐”。

(二)改进法治指标体系,建立阳光型政府 。法治指标体系的建立有助于指导政府的行政行为,督促监督行政决策的合法化,为衡量政府工作提供了工具。法治指标体系的建立是技术化,需要科学的方法。不仅需要人文学科的人员考虑其指标、某些行为是否能被量化,也需要专业的技术人员考察其可操作性。不仅要侧重于考核,也要明确其法律责任,做到奖罚分明。

(三)完善监督机制,让腐败行为无处遁形 。一大批的“老虎”、“苍蝇”被打倒,其贪污受贿的金额以及所牵连的关系让人不寒而栗。发起一阵反腐运动并不难,打倒一批贪官也容易,难在怎么建立稳定的反腐监督系统,如何从体制深层到具体运作,构筑强大而可持续的反贪公信力,进而形成法治化的社会环境。健全法治环境,加强监督机制的建设迫在眉睫。廉署的宣传词所言,“香港优势,胜在有你和ICAC。”你就是香港的每个人,ICAC是廉政公署。香港百姓有一个共识,即“廉署是香港社会发展的基石”。香港从贪污受贿就像每天刷牙洗脸一样正常的状态发展到现在以廉政政府而闻名,与廉政公署是密不可分的。 我国内地的行政监督系统虽然有在政府部门中专门设立的行政监察、审计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监督,但是存在于政府内部其功能大打折扣,是否也能建立独立政府之外的类似于香港的廉政公署,让监督对行政真正起到作用。

打造法治化社会,反腐法治相辅相成。依法治国是现代中国的主题,宣传宪法、法律,把宪法的精神融入每个公民的心中,打造法治化社会,鼓励每个公民依法使用自己的监督权,通过多种渠道打击腐败行为。 (作者单位:上海政法学院)

注解:

① 邱玉华,陈幼琳.论我国“强力”反腐的法治化道路[J].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一期。

② 李小红.论中国公务员财产公开制度的基本内容[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1年,第四期。

③ 邢芝凡.反腐的宪法价值回归与实现[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年,第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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