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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群信息沟通中“数字鸿沟”的理论研究

2015-05-30张洪硕

2015年32期
关键词:数字鸿沟服务型政府

张洪硕

摘 要: 随着我国信息化的飞速发展,人们在享受信息技术带来的诸多益处的同时,也出现了新的社会现象—“数字鸿沟”。本文将“数字鸿沟”限定在政府与群众的信息沟通之间,通过引入传播学中的申农—韦弗模型,对现阶段政群信息沟通进行模型分析,发现产生鸿沟的原因,并试图在消弭“数字鸿沟”方面,为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提出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 数字鸿沟;政群信息沟通;服务型政府

一、数字鸿沟的概念界定

目前,由于不同学者、组织机构出于研究目的与所处角度的不同,对“数字鸿沟”的表述也不尽相同,但在研究上更多将其归结为传统经济原因,即贫富差距是导致数字鸿沟的重要原因,从而多在技术层面上解决该问题。对此,笔者对其持相反的态度,假定公民既有能力购买信息基础设施,又有机会接触信息渠道,但信息生产者却没有或者很少提供公民所需要的信息,那么公民便空有信息渠道和信息基础设施,无用武之地,造成资源的浪费。技术是缩小差距的一方面,更重要的是信息的提供与管制。本文总结前人的观点,将“数字鸿沟”定义为:在信息社会中,信息提供主体(政府)在公开和提供公共信息时,无法与信息接收者(公民)达成有效的互动,从而导致后者在获得和利用公用信息方面存在差别,由此造成了信息的贫富分化。

二.政群信息沟通中的“数字鸿沟”模型分析

政群信息沟通模型的典型为申农—韦弗模式。此模式由数学家、信息论创始人C.申农(又译香农)和W.韦弗于1949年提出。 它来自于申农在美国贝尔电话实验所工作期间得到的启示,原是一个纯技术性的、应用于自然科学领域的通信过程模式。但其在信息沟通方面的有效性也可以被借用来探讨社会信息的传播。沟通,其核心含义就是意义的传递与理解,把相关信息按照可理解的方式从一方传递给另一方的交流过程。申农模式在理解信息的传播与沟通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1]。如图1.1:

图1.1 申农模式示意图

在沟通的发生过程中,信息源相当于传播者,信宿相当于受传者。信息源发出讯息,由发射器转变成为可以传送的信号,经过通道传输后,由接收器把接收到的信号还原成讯息,再传递给信宿。在这个过程中,讯息可能受到噪音来源的干扰而产生衰减或失真[2]。

按照申农—韦弗的信息传播模式,任何一种传播活动都可以简单的看成是由信息源、发射器、噪音、接收器、信宿五种要素组成的一个过程[3]。在此,将政群信息沟通的中相关要素引入该模式之中,借此对政群信沟通进行分析。如图1.2

图1.2 申农模式下政群信沟通示意图

根据上述政群信息沟通模式,我们可以发现,(1)政府在信息传播过程中主要充当了两种角色—信息源和噪音。一方面从充当信息源的角色来看,由于政府处于社会管理者和公共权力使用者的特殊地位,它的行为和发布的信息具有权威性和社会重要性,是任何媒介最重要的信息来源。公共信息的透明和发布渠道的通畅是其民主制度健全的标志,政府有责任将公共信息及时地、真实地通过各种媒介发布出去。具体而言,政府要做到真实、及时、公正、全面和平衡地发布和提供信息。真实和及时是指在第一时间发布信息,信息的内容完全符合现实的情况,没有隐瞒、捏造、弄虚作假或失误。公正、全面和平衡是指对发布信息理解要公正,避免片面的信息和来自单一渠道的信息。另一方面从充当“噪音”的角色来看,噪音在传播学领域里是指干扰某种传播行为正常进行的自然或社会因素。政府是社会媒介制度的制定者和媒体行为的管理者,对媒介内容中的不符合法律或道德部分进行干涉。其功能便体现在通过法律或相关规定来约束媒介的传播内容,或通过在大众传媒上发布正式信息,更正说明或批判某些观点。此外,从上图也可看出,政府也可通过政府自控媒体上对信息进行编码,以对抗或降低某些特定信息的传播[4]。

三.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实现政群信息的有效沟通

服务型政府与政群信息的有效沟通,两者之间存在着本质的联系,政群信息的有效沟通对服务型政府建设提出了内在需求也是其发展的目标,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为实现政群信息的有效沟通提供了一个有效途径。结合服务型政府的内涵,笔者从政府自身,政府与媒介,公民三个角度分析,提出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合理化建议,从而实现政群信息的有效沟通,缩短之间的“数字鸿沟”。

(1)大力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建设透明型服务政府

树立公开观念,要做好信息公开工作,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必须要转变行政理念,及时高效地为公众提供服务。第一,要破除恩赐观念,树立服务意识。政府必须认识到信息公开不是一种恩赐,而是一种责任和义务。第二,应转变解决公共危机事件的思维方式。从以人为本的角度出发,政府应及时发布群众迫切需要了解的信息,提早预防,遏制危机、谣言的产生及蔓延。

(2)破除媒介歧视,建设协同型服务政府

对于媒介歧视现象,政府等有关部门应该积极履行其监督媒体的职能,给媒介以大方向的引导并制定相应的政策和策略以规范传播活动中的种种媒介歧视现象。对于违背这些规章制度、擅自传播不平等言论的传播媒介,应该做到严惩不贷、以示公正[5]。 (作者单位:天津工业大学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 张国良,传播学原理:41—42,复旦大学出版社,2009

[2] 申凡,传播学原理:35,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12

[3] McQail Denils,Mass Communication Theory:An Introduction,Sage Publications London,1994,p.35

[4] 廖为建,政府公用关系:134-135,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5] 张成山,大众传播时代的媒介歧视,当代传播,2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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