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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孝通《江村经济》中的社区研究方法

2015-05-30范林

2015年33期
关键词:费孝通社会学

范林

摘 要:费孝通先生是中国社会学和人类学的奠基人之一。费先生的社区研究方法,是我国社会学学术思想中的瑰宝,对于我们认识今天的中国社会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费先生的类型比较法,为超越个案研究提出了思路,但他也指出了这种研究方法的局限性,提出农村作为中国的基层社区意义重大,但要了解中国文化和社会,必须研究包含城乡各层次的社区体系。

关键词:费孝通;社会学;社区研究方法

追溯费孝通先生社区研究方法的源头,与其导师吴文藻先生的影响密不可分。吴先生首先提倡“社会学中国化”,并指出其实现途径就是社区研究。他认为,社区研究的功能之一是对现有的社会学理论进行证实或证伪,利用新材料提出新问题和新理论。应借鉴功能学派的研究方法,即人类学的“假设——求证”方法。对于社区研究来说,功能分析与社区研究是相吻合的,是社区研究应采纳的方法。

费孝通先生的社区研究除了具有功能学派的特点之外,还具有鲜明的目标:“我确有了解中国全部农民生活,甚至整个中国人民生活的雄心。(费孝通,1990)”。在这种目的的指导之下,一个直接的问题摆在面前——如何实现从个案到“整体”的跨越呢?

1938年,费孝通先生在英国伦敦大学学习时,根据他在江苏省吴江县开弦弓村的实地调查资料,以英文发表了标题为《开弦弓,一个中国农村的经济生活》,作为博士论文。1939年,该书在英国出版,翻译为《中国农民的生活》,作者将开弦弓村改称为江村。1986年,江苏人民出版社出版该著作的中文版,采用了《江村经济》作为书名。费先生在书中细致的描述和分析了中国东部一个村庄的基本情况、包括历史文化背景、村民的价值观、风俗习惯、家庭结构、生活方式和生产方式等,最主要的是关于村民的经济生产问题分析。江村的农民主要从事水稻种植和桑蚕丝生产,其中水稻生产用于保障基本口粮,桑蚕丝生产用于增加其他收入。由于时代变迁,受到工业化生产的巨大冲击,农民手工生产的桑蚕丝日益失去了市场,农民收入难以为继,有的甚至由于生活所迫需要借高利贷,导致生活陷入困境,最终由于还不起高利贷甚至还要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

一个农村社区的变迁也从一个方面体现出中国社会的变迁。费先生深入分析后指出,中国农村的真正问题,实际是人民的饥饿问题,是农民的收入甚至不能维持最基本的生活所需的问题。要提高农民收入就不能只依靠农业,他建议为提高农民收入恢复发展现代乡土工业。《江村经济》一书作为实地调查研究的典范之作,开启了费先生对中国社会普遍性问题深入探究和分析的历程。

在《江村经济》这一里程碑式的著作问世之后,其他学者也提出了一些质疑。例如,学者弗里德曼(freedman,1963)认为,费先生的研究局限于中国个别农村,因此不能达到认识整个中国的目的(王富伟,2012)。学者利奇(leach,1982)认为,中国幅员辽阔,从农村入手进行个别社区的微型研究是不能概括中国国情的(费孝通,1996)。

针对这些质疑,费先生肯定了利奇观点的可取之处——如果把一个中国的农村看成是全国所有农村的典型,那肯定是错误的,但同时,他亦鲜明地指出,“从个别出发是可以接近整体的”,这种研究方法并不是“以偏概全”,而是用“逐渐接近”的方法逐步来研究中国社会。

首先,他说明了“人文世界”与“数学世界”的区别。人文世界中的“整体”并不是数学上一个一个加总而成的“总数”,人文世界中的“个别是整体的复制品”,通过对个案的细致研究,可以认识整个人文世界。利奇的错误是“混淆了数学上的总数和人文世界的总体”(费孝通,1996)。

第二,他提出客观事物存有“类型”的概念。

费先生提出客观事物存有类型(Type)的概念。一切事物都在一定条件下存在,如果条件相同就会发生相同的事物。相同条件形成的相同事物就是一个类型。我所说的类型只是指主要条件相同所形成基本相同的各个体。(费孝通,1990)。

第三,说明“类型比较法”的原则。

由于具体场景的限制,来自不同时空条件下的个案之间是否可以相互比较?对于此问题,费先生认为“相同的条件下会发生相同的结构,不同的条件下会发生不同的结构。条件是可以比较的,结构因之也可以比较”(费孝通、张之毅,1990:7)。

在解决了个案的可比性之后,类型之间的比较便成为水到渠成的事情了。他指出“有如了解了一只‘麻雀的五脏六腑和生理循环运作,有了一个具体的标本。然后再去观察条件相同的和条件不同的其他社区,和已有的这个标本作比较,把相同和相近的归在一起,把它们和不同的和相远的区别开来。这样就出现了不同的类型或模式了。这也可以称之为类型比较法”(费孝通、张之毅,1990:8)。

针对江村这个个案来说,费先生认为,中国有许许多多的农村,与江村所处的条件相同或非常相似,在时代背景、社会结构上和文化上也是基本相同的。毋庸置疑,具有相同条件的农村构成了一个类型,通过比较法,将中国各类型的农村描述出来,便达到了“接近”了解中国所有农村的目的。通过对江村、禄村、易村、玉村等地的研究,体现出了他的研究方法,他认为可以用这种研究方法逐步接近认识中国的全部国情。

值得注意的是,费先生后来指出这种研究方法有一定局限性,提出农村作为中国的基层社区意义重大,但要了解中国文化和社会,必须研究包含城乡各层次的社区体系。所以,在之后的研究中,费先生走出农村社区,将目光转向了小城镇,将类型比较法运用在城乡社区各层次的方面。(作者单位:宝鸡文理学院政法学院)

本论文为宝鸡文理学院院级重点项目(ZK1060)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1] 费孝通,1988,《学术因缘五十年——编<云南三村>书后》,《读书》第2期。

[2] 费孝通,1990,《人的研究在中国——个人的经历》,《读书》第10期。

[3] 费孝通,1995,《农村、小城镇、区域发展》,《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第2期。

[4] 费孝通,1996,《重读〈江村经济·序言〉》,《北京大学学报》第4期。

[5] 费孝通、张之毅,1990,《云南三村》,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

[6] 卢晖临,2005,《社区研究:源起、问题与新生》,《开放时代》第4期。

[7] 王富伟,2012,《个案研究的意义和限度——基于知识的增长》,《社会学研究》第5期

[8] 赵金才,2012,《费孝通与<云南三村>》,《社会工作》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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