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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市场化进程视角分析薪酬管制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2015-05-30曾碧蓉汪青

2015年33期
关键词:高管薪酬

曾碧蓉 汪青

摘 要:本文在总结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借鉴相关研究成果,研究什么是薪酬管制,并进一步探讨不同市场化进程下薪酬管制对公司业绩敏的影响,以得出相关结论,为推进市场化改革,完善我国国企薪酬制度,缩小薪酬差距提出几点可行的建议。

关键词:高管薪酬;薪酬管制;企业业绩

1.研究内容

1.1薪酬管制

薪酬管制作为政府管制的一种管理手段,并不是我国国有经济中的独有制度现象,在国外同样也不同程度的存在,要了解薪酬管制的内在涵义我们就必需要先明确政府管制的定义。对薪酬管制基本概念的理解有以下特征:(1)政府管制是政府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通过政府部门或者政府授权的组织或者机构实施的行为;(2)政府管制是政府行政行为的一种,其主要表现形式为监管、调节、干预,其手段包括准立法、准司法、执法。(3)政府管制是针对特定领域(即经济及其外部性领域和一些特定的非经济领域)的特定的行政活动。通过学者和专家们对管制的基础性概念的定义和管制基本特征的描述,结合前人对薪酬管制的综述,我们认为薪酬管制的含义是国家依靠其手中的权力对其所控制的国有企业高管人员实施的一种薪酬契约干预。

1.2基于市场化进程对薪酬管制的深入分析

根据以往学者的有关研究可以发现,由于这些研究大多忽视了外部环境的作用,所以他们一直未在高管薪酬和企业业绩之间达成共识。本文将引入市场化进程这一重要的外部环境因素来进一步分析高管薪酬与企业业绩之间的相互关系。在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地区资本市场的发展速度较快,企业内部管理机制更完善,在更加透明化的监督环境下高管人员更加努力工作,以提高企业业绩和股东财富。但相对而言,在市场化程度较低的地区,由于金融市场不发达,企业的业绩的信息对外界来说的不够透明,企业管理者往往只顾通过运作企业的经营政策来提升自己经济利益,而不是为顾及企业长远利益而努力工作。

政府对经济的干预程度,在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地区往往显得力不从心。企业能够在更加开放的市场中借助市场力量的来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沿着现有文献的研究思路,我们可以推测国有企业高管薪酬激励机制可以在市场化进程的推动下的不断完善。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地区国有企业高管薪酬激励机制应该更加合理,政府对企业的管制较少,高管薪酬业绩敏感性程度高。

2.研究结果

薪酬管制会在一定程度上扭曲高管薪酬业绩敏感性。在一些进行薪酬管制的地区,企业管理者可能会通过在职消费等一系列降低企业业绩的行为,即使是制定了相关的薪酬激励政策也于事无补。然而市场化进程的确可以改善薪酬管制对高管薪酬业绩敏感性的扭曲作用,也就是说市场化进程指数越高的地区的竞争市场会越规范,因而政府的力量会比较弱,政府对于资源配置作用更小,所以管制程度更低,市场化改革有助于缓解政府薪酬管制对高管薪酬业绩敏感性的扭曲作用。

3.对策建议

3.1继续大力推进市场化改革,为国企营造一个公平有序的环境

本建议是根据前面的研究结论“市场化进程高的地方,薪酬管制程度低,高管薪酬业绩敏感性高提出的”。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国企改革又是深化改革的中心环节,深化国企改革,核心问题是让国有企业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推进市场化改革一方面不仅可以减弱政府对资源的直接配置、增强市场竞争,同时还有利于推动公司治理动态调整。因此,坚持市场化改革,减少政府对国有企业的直接干预和行业保护,为国企营造一个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让更多的人享受到改革发展的红利。

3.2合理的薪酬管制能够完善公司治理机制

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到了决定性作用,但市场并不是在任何时候都是有效的,由于单纯的市场机制调节存在着自身的弱点和消极作用,具有自发性、盲目性和滞后性等明显的缺陷,市场“无形之手”需要政府这只“有形之手”配合发挥作用。政府应逐渐减少政治干预,减轻国有企业的政策性负担,从而加强国有企业高管薪酬业绩敏感度。本文研究发现,薪酬管制会扭曲高管薪酬业绩敏感性,但这并不意味着薪酬管制的不合理,目前我们也找不到其他更为有效的替代措施。一项政策的出台必然有其合理的一面,只是我们要把握好薪酬管制这个度。对于目前由于薪酬管制后出现的高管离职,我们可以考虑是否应该继续实行齐整划一的薪酬管制,或许我们可以分国企类型、分行业和地区实行差异化的合理管制。

3.3继续推行独立董事制度,为独立董事提供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本文研究表明,独立董事的存在对高管具有监督作用,独立董事比例越高,高管越不可能获得超额薪酬。提高独立董事比例,让董事会拥有独立决策权和监督权,有利于降低高管对董事会的权力影响,加强董事会对高管的监督,控制高管权力。我们根据我们整理的数据可知,我国大部分国有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的比例都达到了《公司法》的规定。但是我们还是可以通过提高政府、公司和独立董事的协作性,政府要积极引导,引导企业在公司治理中提高董事会的独立性,公司对国家的政策法律应予以积极配合。

3.4继续推进四个委员会的建立,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一直以来都是国有企业改革的主要目标,而完善国有企业公司内部控制体系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一条重要途径。我们的研究发现四个委员会的设立有助于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减少委托代理成本,完善的公司治理机制,增强董事会与高管的谈判能力。在缓解国有企业的代理成本同时,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还有助于抑制政府的“掠夺之手”的影响,加强公司的内部监督,真正实现国有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作者单位:江西师范大学财政金融学院)

参考文献:

[1] Bebchuk.L,J.Fried,and D.Walker,(2002),Managerial power and rent extraction in the design of executive compensation”,University of Chicago Law R eview,69:751- 846.

[2] 陈信元,陈冬华,万花林.地区差异、薪酬管制与高管腐败[J].管理世界,2009,(11):130-144.

[3] 陈冬华,陈信元,万华林.国有企业中的薪酬管制与在职消费[J].经济研究.2005,(2):89-102.

[4] 车幼梅,陈煊.管理层自利行为对成本粘性的影响研究司[J].现代管理科学,2013,(8):96-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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