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问题及对策分析
2015-05-30翁远锦
翁远锦
摘 要:当前,我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不容乐观,特别是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需要引起足够重视。文章从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入手,对当前广西区内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问题进行分析,并对如何改善其安全生产状况作出了研究,提出了一些对策,力图为小型露天采石场更为全面、系统地安全生产提供参考。
关键词:采石场;安全生产;问题;对策
前言
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量50万吨以下、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近年来,国内及广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有一定好转,但是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状况仍不乐观,仍然存在诸多安全隐患及问题,严重制约了全区非煤矿山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分析当前小型露天采石场存在的问题,探索出行之有效的解决对策,促进采石场安全、有序的生产十分必要。
1 广西小型露天采石场现状
目前,廣西壮族自治区共有露天采石场1300多座,绝大多数为山坡型露天采石场,只有少数几十座为凹陷型开采的。经过多年的整治,全区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条件得到逐步改善,2001年以来,全区非煤矿山连续14年未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2013年,全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55起、死亡58人,其中小型露天采石场与型材矿山事故35起、死亡39人,占事故总量的67.2%;2014年,全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45起,死亡48人,其中小型露天采石场与型材矿山事故23起、死亡24人,占事故总量的50%。总的来看,全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保持了稳定好转的发展态势,但是,从事故的分类类别来看,小型露天采石场依然是事故的高发区。
2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
2.1 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1)采石场人员安全意识低,对安全生产工作缺乏自觉性和主动性。首先是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文件以及生产安全知识了解不多,因无知而无畏,存在侥幸心理,没有树立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进而在客观上造成工作不讲安全章法、冒险蛮干。其次是配备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素质低,大部分是初中学历,文化程度低,虽然一直以来都参加安监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及考核,但效果甚微,难以开展石场的安全管理工作。从广西的调查情况来看,有至少80%以上的安全管理人员不清楚《安全生产法》等对应法律规章的条款,不了解《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再次是从业人员素质低且流动性大,采石场的一线人员基本是农民工,安全知识匮乏又不认真接受安全培训教育,不熟悉安全操作规程,加上自我保护意识差,往往是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又是事故的受害者。此外,技术管理人员匮乏,难以为采石场科学、安全的开采提供技术支撑。
(2)采石场事故隐患严重。由于广西区采石场普遍规模小,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理解不到位、执行不到位,存在应付思想,唯生产利润为主,现场管理混乱。广西区内部分采石场初期修公路上山、削顶、超前剥离等基建成本太大,为了节约初期成本就近开采;另外,有的石场工人收入跟产量挂钩,不是由上往下采掘,而是任由工人乱采、无序开采,最终出现台阶过高、一面墙、掏采等重大安全隐患,也导致了伤亡事故的发生。
2.2 准入门槛低,造成的采石场“先天不足”
由于矿山规划、选址、审批等环节准入条件低、不合理等,形成了一批生产规模小、集约化程度低的采石场,也造成一些根本性的问题。开采山体的地形地貌与批准的开采规模不匹配,一些采石场开采规模小,矿山修路上顶、剥离等基建工程量大,造成石场很难按规范自上而下分台阶开采;此外,以自然山脊为采矿边界、划定的矿界范围小或批准的开采年限过短等,不能满足修路上顶、超前剥离要求等要求。此外,部分小型采石场经济实力差,生产技术装备、安全检测技术装备水平低,采用手工和半手工作业,本质安全化程度低。由于采石场自身的条件影响,加上人的不安全行为以及安全管理上的缺陷等因素影响,也导致采石场安全事故居高不下。
2.3 法规和标准体系不完备
采石场对应的专项法律、法规颁布时间过久,与现状明显不符,难以执行。如《矿山安全法》是上世纪90年代颁布实施的,到目前尚未进行修订。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技术标准也存在不完善以及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操作规程》(GB16423)中提及深凹露天矿山,但是关于深凹露天矿的安全规程表述非常少,而安监总局出台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又不适用于深凹型采石场,造成安监部门对深凹型采石场的执法监管缺乏有力依据;此外,目前制定的标准大部分还停留在原则性的规定上,技术层面的可操作性较差,缺乏量化的衡量尺度,矿山企业及执法部门均难以对照执行。
2.4 人员机构配置不合理、技术力量薄弱
整个国家各级安监人员的配置呈倒三角状态。以矿山监管部门为例,国家安监总局一司有20多人,广西区安监局矿山监管处有6人,地级市安监局矿山科有1-2人,到县(区)安监局的矿山股基本只有1人,而真正执行上级指示、开展日常执法监察工作的基本在市及县(区)一级,人员配备不足直接影响到矿山的日常安全监管工作。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除了人员不齐外,技术手段十分薄弱,特别是县(区)监管部门执法装备落后、经费保障不足等,而矿山数量多,安全监管任务繁重,导致安全监管不到位。另外,由于一些监管人员专业水平不高、把关不够严格等原因,造成一些不符合条件的采石场取得审批许可,从而为后期留下了隐患。这也是采石场已实施安全生产许可多年,仍有部分石场安全条件不符要求的原因之一。
2.5 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没有起到安全指导作用
中介机构在采石场设计、开采过程中的安全指导和安全评价等工作起着一个重要的作用,但由于中介机构机构技术力量不足、应付式服务以及利益关系而迁就企业等原因,没有如实出具报告。一些中介机构为了牟取利润,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矿山企业出具合格的报告。
3 小型露天采石场存在问题的解决对策
3.1 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新的安全生产法出台后,更加强调企业的主体责任。露天采石场企业必须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大安全投入,加大安全基础管理力度,加强各级人员的安全培训。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相关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特别是对多次出现一面墙开采、掏采、二次爆破、超深越界开采等性质较为恶劣的露天采石场,安全监管、国土(矿管)部门要依法吊销其相关证照,公安部门停止审批民爆物品,并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
3.2 严把准入关,逐步规范采石场开采作业
采石场在申办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审批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国标或行标以及部门规章要求,依据行政审批操作规范,严把准入关口,从源头减少采石场的不安全因素。同时做好露天采石场的整治工作,政府应统一领导,由相关职能部门责令其停产整治,符合条件的,积极引导业主实施整改,未达到安全条件的不得开采。借鉴各地好的做法,比如江西省由安监局、国土资源厅、公安厅联合制定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在总量控制、布局合理的前提下,严把新建露天采石场准入关,解决因安全距离不足、一个山头多个主体开采等采矿权设置问题影响采石场安全生产的根本性问题;再如,广东省制定采石场指标调整方案,凡采矿证到期的矿山不再无偿延续采矿权,原采矿权人提出继续开采的,进行价款评估,价款评估后进行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凡未按期延续的,原采矿权一律收回国有。通过多部门的联合发力,逐步改变广西区露天采石场多、小、散、差以及事故多发的现状。
3.3 加强法制建设,完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
以新安全生产法为法律主体,根据我国非煤矿山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确定非煤矿山的法规体系框架,制订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立法规划,尽快完成不适合现状的有关法规的修订,最终使得非煤矿山的法规体系涵盖有关安全生产的全员、全过程、全方位,保证法规具有可操作性、系统性和相对独立性,成为闭合的系统。如加快《矿山安全法》《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工作,增强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和相互配套性。对当前非煤矿山有关的标准、规范进行清理,加快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相关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制定一系列禁止性规范和限制性规范,明确相关的权利和义务,使其符合法律法规的法定要求。
3.4 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提高监管能力和执法水平
2014年,广西区及各地市党委均制定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不同岗位的安全责任,各级党委应重视起安全生产工作,力争为县(区)级及以下等安监部门增加人员编制,完善安全监管执法装备的配置。加强安全监管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安全监管队伍的整体素质。各地可以根据实际制定制度,明确安全监管人员每年业务培训的时间和内容,将在岗培训工作制度化,以保证监管人员的业务知识及时得到更新,不断提高安全监管人员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以适应当前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实际需要,更好地指导企业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3.5 严格落实中介机构责任,充分发挥技术支撑作用
要充分发挥技术支撑作用,为企业提供技术指导服务,为监管部门严格把好安全准入关及现场关。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解决强制性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法规及标准缺失或规定不具体、缺乏可操作性等问题;解决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服务质量的监督、评估与处罚依据问题;解决中介机构在提供技术服务过程中违法、违规代价过低的问题等。加强对矿山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机构的监管,对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矿山出具合格结论的,监管部门要对该中介机构进行通报,责令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罚,确保其依法履行技术服务职责,并对技术服务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4 结束语
近年来,我国非煤矿山的伤亡事故起数及人数己经出现下降的良好趋势,其成效来之不易,是我国矿山行业经历伤亡事故频发、矿业秩序混乱之后的作出的一系列正确选择。当然,涉及生产安全问题的诸多社会体制的深层次矛盾和技术性的瓶颈还待我们进行深入的探索研究。但是,只要我们勇于突破,大胆创新,我国矿山行业的本质化安全和和谐生产的目标将可逐步实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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