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飞机供应商适航管理要求研究
2015-05-30黄荦
黄荦
摘 要:对于民用飞机领域而言,主制造商-供应商是一种被民用飞机制造厂商普遍采用的先进模式。然而由于国内民用飞机领域起步较晚,主制造商-供应商的研发模式尚处于探索阶段,如何在民用飞机研制过程中对供应商所研制的民用飞机产品进行适航管理,在国内尚未形成体系。该文充分借鉴国外一流民机制造厂商的管理经验,并依据目前国内民用飞机对于供应商管理的实践经验,结合审查当局对于供应商适航管理的要求进行了总结,形成了一套适用于我国民用飞机研制过程的供应商适航管理体系。
关键词:供应商 适航管理 民用飞机 适航要求
中图分类号:T-65 文献标识码:C 文章编号:1674-098X(2015)12(b)-0036-02
目前,国际一流的民用飞机制造厂商均采用主制造商-供应商的模式对民用飞机进行研发,然而如何在研制过程中对供应商所研制的民用飞机产品进行适航管理在国内尚未形成体系。该文结合依据目前国内民用飞机对于供应商的管理的经验,结合审查当局对于供应商适航管理的要求进行了总结。
1 通用要求
1.1 供应商的资质
供应商应具备相应产品的设计、制造和对于适航要求表明相关符合性的能力,能够向主制造商提供必要的适航取证工作支持,愿意符合主制造商提出的适航管理要求。
供应商应建立与供应商产品等级相适应的、满足适用的民航规章或等效要求的并为适航当局所接受的设计保证系统。
1.2 供应商的适航职责
主制造商对型号设计的适航符合性负责,供应商应向主制造商负责其产品的适航符合性。
1.3 供应商与产品有关的工程资料的管理要求
(1)与供应商产品有关的工程资料,应按照合同要求提交给主制造商。并获得主制造商的批准。
(2)对于需用于表明适航符合性的工程资料,经供应商与主制造商协商,并经局方同意,确认不能提交给主制造商的,应保证主制造商及局方在现场可审阅。
1.4 偏离管理
供应商应按照主制造商对型号制定的构型管理规定,对其产品实施偏离管理。
(1)对试验件生产及批产交付产品中出现的涉及性能、材料、强度和试验结果的超差、工艺偏离和代料,需按合同的要求由主制造商审批。
(2)涉及适航符合性要求的超差、工艺偏离和代料经主制造商批准后,由主制造商提交适航当局认可。
1.5 构型控制要求
供应商应当按合同中规定的要求对其产品实施构型控制,保证构型控制过程清晰并可追溯。
2 详细要求
供应商在满足该文第1章通用要求的基础上,还应满足本章相应要求。
2.1 发动机供应商
(1)航空器发动机必须符合发动机供应商所在国适航当局颁发的、适用的发动机适航标准要求,发动机供应商应向其所在国适航当局提出型号合格证申请,并在飞机首飞前获得型号合格证或等效的批准文件。
(2)进口发动机产品在取得本国适航当局颁发的发动机型号合格证TC后,应按照主制造商所在国有关航空产品的适航管理规定,获得主制造商所在国适航当局颁发的型号合格证的认可证。发动机产品还必须满足主制造商的相关装机技术要求。
(3)提交发动机供应商所在国适航当局颁发的发动机适航批准标签。
2.2 设备/系统供应商
设备供应商需支持主制造商的型号研制和适航验证工作,保证交付的试验和装机设备的质量。
2.2.1 TSO设备/系统
(1)凡有技术标准规定(TSO)的产品必须满足有关的TSO要求,由供应商向其本国适航当局提出该项TSO批准书的申请,并在飞机首飞前获得批准。TSO产品还必须满足主制造商的相关装机技术要求。
(2)进口的TSO产品在取得本国适航当局颁发的TSO批准文件后,应视适用情况,按照主制造商所在国民航有关航空产品的适航管理规定,获得主制造商所在国民航适航当局颁发的TSO的设计认可批准,或重新申请获得主制造商适航当局颁发的TSO批准文件。
(3)若设备作为某个系统的组成部分,则需按照系统设计的技术要求和适航要求,在完成设备级和系统级鉴定后,随飞机进行综合系统试验和飞行试验验证,随飞机得到适航批准。
(4)对于TSO设备的装机审查,TSO设备供应商提供相关文件,支持主制造商完成设备装机验证工作。
2.2.2 无TSO标准的设备/系统
(1)供应商根据主制造商与审查方确定的飞机型号合格审定基础,共同确定设备适用的适航条款。
(2)供应商应支持主制造商与审查代表进行讨论,确定相关适航条款的符合性方法。
(3)供应商制定相关设备的审定支持计划。审定支持计划应包括提交审查的工程资料、验证试验项目和向主制造商交付的试验件等。
(4)对于纳入审定支持计划的适航验证试验,供应商试验前提交试验大纲供审批,支持局方审查代表进行制造符合性检查和目击试验。
(5)供应商应提供其负责的设备设计说明性文件。
(6)供应商提供相应的技术资料,包括如下几项。
①必要的计算报告、图样;
②采用的材料、工艺资料;
③对于货架产品,说明在其他机型上安装情况;
④按照飞机级及系统级功能危害性分析报告,细化设备级功能危害性分析,提供有关安全性分析或区域安全性分析报告等;
⑤机载软件及电子硬件的工程资料;
⑥性能试验、环境试验报告;
⑦在满足机载设备环境试验要求和机载设备及系统软件审定要求基础上,还应满足飞机对系统的要求。
(7)供应商应编制经主制造商批准的设备的型号资料目录,控制其构型的更改。
(8)配合主制造商完成持续适航资料,负责落实所负责产品部分的使用困难纠正措施等。
2.3 结构设计供应商
对结构设计供应商的适航要求如下。
(1)供应商根据主制造商与审查方确定的型号合格审定基础,共同确定与相应机体结构适用的适航条款。
(2)供应商支持主制造商与审查代表进行讨论,确定相关适航条款的符合性方法。
(3)根据主制造商的合格审定计划,供应商制定相关机体结构部分的审定支持计划,计划应包括提交审查的工程资料、验证试验和向主制造商交付的试验件等。
(4)机体结构件在交付主制造商之前,必须获得适航标签。由主制造商协调审查方确定制造符合性检查项目,对供应商产品进行检查,或者委托国外适航当局在供应商处进行检查。
(5)对于入厂检验时无法确认其制造符合性的试验件或交付产品,经主制造商同意并协调审查方认可之后,可由主制造商与审查方共同确定制造符合性检查项目,对供应商产品进行检查。
(6)对于审查方确定的委托国外适航当局进行制造符合性检查的项目,由供应商推荐委任代表,经局方授权和认可,为其所在主制造商研制产品发放相关的制造符合性声明。
(7)供应商应提产品表明符合性的响应文件。
(8)对于纳入审定支持计划的结构强度试验项目,供应商试验前提交试验大纲供审批,支持审查代表进行制造符合性检查和目击试验等。
(9)编制经批准的结构部分的型号资料目录,控制其构型的更改等。
(10)配合主制造商完成持续适航资料,责令落实相应部分的使用困难纠正措施等。
2.4 制造类供应商
对制造类供应商的要求如下。
(1)应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维持生产工作稳定运行,接受主制造商对其质保体系的检查。
(2)若存在转包商,有关的工程资料应通过主制造商制造单位提供给转包商,包括经适航批准的图样、标准和工艺规范,及其更改等。
(3)生产过程发生的偏离,其处置方案应通过主制造商制造单位提交主制造商设计单位审批后,经审查代表或委任工程代表审批后,在生产中实施。
(4)由审查方确定制造符合性检查项目后,通过主制造商制造单位将有关制造符合性检查项目落实到转包商的制造加工计划中,按计划协调进行制造符合性检查。
(5)完成零部件加工后向主制造商制造单位交付前,协调审查代表进行制造符合性检查和签发适航标签。
3 结语
该文根据具体的型号经验,依据局方对于供应商管理的要求,对于民用飞机供应商适航管理要求进行了研究,总结出能够满足局方要求的供应商适航管理方法。
参考文献
[1]CCAR-25-R4,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S].北京:中国民用航空局,2011.
[2]AP-21-03-R4,型号合格审定程序[S].北京:中国民用航空局,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