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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端白酒企业价格垄断的法律规制

2015-05-30邢晨

2015年4期
关键词:法律规制

作者简介:邢晨(1990-),13级河北大学经济法研究生。

摘要:当前反垄断法问题也已经成为社会的热点,国家发改委反垄断频频出“重拳”,在对韩国三星等企业开出高额罚单后,又将“利剑”对准茅台、五粮液高端白酒巨头,以整顿高端白酒企业中的价格垄断问题,如企业采取的限价令。本文通过高端白酒企业价格垄断的危害、我国法律规制的现状和不足等内容进行分析,从而完善对高端酒业价格垄断的整顿的措施,希望这些建议能为我国的反垄断工作尽微薄之力。

关键词:价格垄断;纵向限制转售价格;法律规制

一、高端白酒企业价格垄断危害

(一)高端白酒企业价格垄断的危害

如我们所知,具有垄断性的行业所从事的一般与绝大多数人息息相关的公共事业例如电力、邮政、自来水、铁路等等,由于这些行业渗透关系生活的方方面面,所以它们的服务价格的高低关系到整个社会的成本,无一例外,高端白酒行业实施价格垄断其危害是不容小觑的。

首先,会损害经销商的利益。这主要是针对纵向限定转售价格的行为,茅台、五粮液等高端白酒采用最低售价的“保价”行动,强制与经销商的定协议,约定经销商的出售价格必须不低于指定的价格,如果低于指定的价格,生产商将终止发货,并由经销商承担违约责任,这样的强制性干涉会损害经销商的利益,使得在竞争时受到相当大的束缚。

其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面临损失。对于白酒的消费者来说,茅台、五粮液已经成为高端白酒的标志,茅台甚至被奉为国酒。因此价格垄断行为的出现给消费者带来了损失,一是价格方面的损失,消费者在购买相同数量的商品时,要被迫接受更高的价格,这部分的损失是因为垄断者限制产量,提高价格而造成的。二是在购买数量方面的损失,消费者不能以同一价格买到足够数量的商品,这部分的损失源于垄断者限制了产量,因为限制产量等于限制消费者的选择权,就茅台、五粮液高端白酒行业的“保价”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由于囤积居奇的炒作、“三公”消费、送礼文化的推波助澜,价格上涨的趋势和“保价”的积极行动使消费者的消费成本增加,显然不利于消费者。

二、我国对高端白酒企业价格垄断的法律规制

(一)我国现阶段规制的状况与缺陷

经过30年的价格改革,我国基本形成以市场调节价为主,政府指导价为辅的价格机制,政府从价格决策者转变为价格宏观规制主体,但是由于我国目前正处于市场经济初级阶段,价格体制改革并不彻底和完善,价格违法问题也较严重,价格规制的相关法律发展不很顺利。

1、理论层面

目前我国反价格垄断立法中存在的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分散存在于《反垄断法》、《价格法》、部委行政立法,地方政府行政规章中,立法的竞合和冲突现象易出现。我国《反垄断法》中规定对于两类特殊行业,即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依法实施价格监督。这其中包括酒类行业。对高端白酒的价格垄断的法律除《反垄断法》外还有《反价格垄断规定》、《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以《反价格垄断规定》为例,过于概念化,如“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以不公平低价购买商品”中“不公平”概念过于模糊,地区间经济差异使其很难界定。另外,对现实的复杂性考虑不多,可操作性不是很强。同时,价格垄断行为本身具有多变性、复杂性和隐蔽性,我国反价格垄断相关法律法规无法很有效地规制当前的日益复杂的价格垄断行为。从某种意义上说,不法经营者在立法出台的初期不会思考怎样自觉守法,而更多是处心积虑使价格垄断行为变得更加隐蔽,钻反垄断立法的空子。

2、实践层面

反垄断法刚刚实施各方面经验还不足,取证更为困难,如茅台、五粮液的违法行为,如果不是经销商的揭发,那么不会容易发现的。虽然《反垄断法》第14条规定了纵向垄断,但在实施的《反价格垄断规定》和《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中,对纵向垄断并未进一步细化。这使得在实际的价格垄断案件的立案调查及审判上带来技术上的不便,在执法上无法形成统一尺度,不免出现“是否应反”、“轻反重反”和“一事多罚”的问题。另一方面,执法部门之间权力的重叠也是存在问题的,被批评为“并不是一个法律式的,而更多是行政或政治的执行方式”。[7]所以可以看出我国反垄断法的实施困境,不仅在于立法条文上的不明晰,而且源自立法和法律实施过程中人们对经济治理方式没有达成制度和价值上的共识,所以对其进行进一步的完善是很有价值的。

三、我國对其进行法律规制的完善措施

(一)法制建设方面

首先需要法律的综合规制,单靠某一部门法如《反垄断法》是不够的,单一的法律对价格垄断的规制是薄弱的,需要其他部门法的配合,目前,我国出台的还有《反价格垄断规定》、《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但是这些法规规定或多或少存在着不足,对于不断变化的复杂的实践情况,需要形成一整套的法律和法规体系,形成比较系统完备的价格规制法律体系。同时实践又推进立法不断丰富,适时进行修改,以提高正面效应,保持经济稳定运行和社会的稳定发展。总体而言需要法律的综合规制。

(二)经济体制方面

还需要进行综合治理,做到标本兼治,所以根本上说继续深化体制改革,打破既有利益分配格局,深化垄断行业改革是十分必要的,将反垄断建立在市场机制基础上,把市场机制作为主导经济运行的最基本机制,因为它是主导经济运行的“平台”。所以要政企分开,行政权力充当宏观调控的角色,避免过多涉入市场自由竞争的领域,保证市场机制有一个良好运作的前提条件。

(三)文化体制方面

积极培育竞争文化,我国特定的市场经济发展阶段决定了我国的反垄断法的责任不仅是维护竞争,还需要创造一种竞争文化,即全社会形成一种维护竞争机制,尊重竞争规则的共识和氛围,竞争文化的形成需要多方面的努力。首先政府职能定位应从全能型转变为服务型,少而精准地管理。

其次,对于企业自身来说,在经济活动中要坚持平等、公平、合法、合理等原则,增加自身对市场竞争机制的认知能力,对于高端白酒行业应不断革新营销政策,如将发展重点移至中端白酒,调整渠道。

再次,消费者的观念也要不断进步,增强消费者对竞争文化的认识,学习反垄断的相关政策法规和竞争文化。实践中,在我国反垄断法制定实施以来,一些执法和司法案件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与讨论,这也证明了人们对于反垄断、竞争等词语的进一步了解。

(四)健全听证制度

健全听证代表的遴选机制,强化价格信息的公开性,完善价格听证制度。通过听证代表、听证程序等方面制度的修改健全来规制价格垄断违法问题。

(五)加强舆论监督

通过新闻报道、期刊杂志、网络等媒体来宣传普及相关的法律知识,严厉打击不法商家的价格垄断行为,以监督保证市场运营的透明和安全。(作者单位:河北大学)

参考文献:

[1] 新浪财经,http://finance.sina.com.cn/chanjing/gsnews/,2013年2月

[2] 张勇. 《反价格垄断法理释义》.载中国学术论文网,2012年秋季号

[3] 漆多俊.《反垄断立法问题研究》.《法学评论》,1997年,第4期:第55页

[4] 吕炳斌. 《美国商品流通流域反价格垄断的法律规制研究》. 《盐城师范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5期

[5] 邓峰. 《传导、杠杆与中国反垄断法的定位—以可口可乐并购汇源反垄断法审查案为例》. 《中国法学》,2011年,第1期

[6] 杨紫烜.《经济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222

[7] 吴敬琏. 《吴敬琏经济文选》.北京: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10:59 ~60

[8] 孙立平. 《博弈:断裂社会的利益冲突与和谐》.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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