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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法律制度

2015-05-30解城城

2015年4期
关键词:生存权低保户保障制度

解城城

摘要:社会救助制度在社会保障制度中是起保底作用的重要制度,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又是社会救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最低生活保障具有宪法和人权保障的基础,但是目前我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存在着法律依据过于抽象、隐性收入难以统计、临时救济方式存在弊端等问题。所以我国必须设计完善的法律制度,加速社会救助工作的法制化进程。

关键词:最低生活保障;法律建议

随着经济的发展,贫富差距不可避免地成为了世界性的问题。解决弱势群体的基本生存困难的问题,不仅有助于缩小贫富差距,也有助于社会矛盾的缓和。本文从其法理基础、目前存在的问题出发,提出针对我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的法律建议。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法理基础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一种旨在为收入低于法定最低收入标准之下的社会成员提供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的物质帮助的救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存在的法理基础在于生存权是其它人权存在之前提。自然法学派把人的生存权看作是天赋人权中最高、最基本的权利。我国宪法第45条已经肯定了获得物质帮助权是公民一项基本权利,是公民的生存权等基本权利的保障。法律制度设计应保证公民生存权收到严重威胁之时有向国家请求帮助的权利,而国家则有相应的义务在公民的生存权受到威胁时,对其提供帮助的义务。

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现状与问题

城市低保制度在我国肇始于1997年,但是直到 1999年才颁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长久以来城市居民低保制度对于保护贫弱群体与构建和谐社会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同时也完善了我国的再分配机制。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低保条例的缺陷也日益显现:

第一,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法律依据模糊不清。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6条第1款的规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现有立法主要着眼于单一的生活救助,并且没有对生活保障的范畴进行界定。同时,对于保障者的性别、年龄及家庭的实际状况等因素也未作规定。

第二,居民收入水准难以认定。在我国,由于个人收入来源的多样性以及对个人收入监控的缺失,在居民收入中有很多的灰色地带。这种收入透明度不高的情况使得个人的存款数量无法明确。这就会出现核实的收入远远低于实际收入的情况,那么就会造成最低生活保障领域的“公地悲剧”,即大量不符合条件的人员享受到了最低生活的补助。对贫困人员的隐性收入进行测定,是一件非常复杂、困难的事情。

第三,居民的特别需求难以保证。对低保户的基本需要和特别需要有两种补贴方式:对低保户的基本需要采取现金补贴的方式和对特别需要采取的减免交费的方式。前者之于后者则存在着部门之间难以协调,在具体的个案中相互推脱,致使当事人利益受损的情况。与此同时,低保户不能根据自身的财政情况以货币给付的形式满足自身的需求,并且在绝大多数直接形式的货币补贴不到位的情况下,间接的给付难以在保障生存权这个意义上对当事人的生活水准产生正面影响。所以,基于货币的灵活性,我们倾向于将现金补贴全面取代减免费用的形式。

三、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议

首先,国家应出台《社会救助法》来规范社会救助工作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些权利义务包括:从政府角度出发的行政给付的权力和义务、社会救助发放的程序性义务、被救助对象的确定程序、被救助对象的权利和义务。与此同时,规定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被救助对象在违反法律规定之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从法律层面为社会低保的有序展开奠定法律基础。

我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面临的问题之一就是潜在的保障对象数目极大而目前的经济负担能力则难以覆盖全部符合条件的人群,同时一部分不符合条件的人却享受到了低保待遇。所以我我们务须建立一个严格而高效的审查机制,一方面需要保证有限的资金真正用在最需要扶助的贫困居民身上,另一方面需要健全我国的居民预算和收入的体系。与此同时,单一的低保制度需要其他的政策的支持,比如为低保户提供职业培训和再就业的优惠政策,使得他们能够在政府的扶助下积极再就业。或者加强我们的社会保险制度的完善,尤其是以失业保险的形式,减缓贫困人口因为偶发性的失业带来了系统性的压力。在这一过程中,也需要社会上各类慈善基金会等福利社团的支持,使其成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一种补充力量。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离不开对于贫困人口的各类扶助措施,但更重要的是从总数上减少贫困人口的数列,从质量上提高人口素质,两方面缺一不可。我国的社会救助方面的法律关系需要法律、法规的进一步明确,否则就难以适应新的社会需求,难以在维护社会稳定的层面发挥其应有的功效。(作者单位:华中师范大学)

参考文献:

[1] 邓卫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研究[D].东北财经大学,2005:34-35.

[2] 曹明睿.社会救助法律制度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3] 我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J].黨建研究, 2009(02).

[4] 孙达文.英、美、韩、德四国的社会救助制度[J].价格与市场,2005(06).

[5] 邵祥东 曲绍旭.我国城乡居民最低保障制度对比分析[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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