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甘肃特色农产品地理标志法律保护
2015-05-30胡佳宵
胡佳宵
摘 要:甘肃特色农产品资源丰富,但甘肃特色农产品地理标志存在保护模式冲突,法律保护意识不强等问题,应通过建立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统筹机制,全方位提高保护意识的途径加以解决。
关键词:特色农产品;地理标志;法律保护
1.农产品地理标志概述
消费者购买农产品时,除关注商标外,“产地”也是其选择的一项重要指标,消费者信赖特定产地的农产品,对特定产地农产品的信任延伸至对该农产品的地理标志的信任。TRIPS协议首次使用了地理标志的概念,并对其定义如下:“本协议所称之地理标志,是指识别一产品时产自一会员国的领域,或其领域内的某一地区或地点的标志,而该商品的特定品质、声誉或其他特性主要归因于其地理来源。”
2.甘肃特色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现状
我国最初采取“两轨制”的平行保护模式对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保护,即两个部门,两种模式。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为主导,以《商标法》为主要依据通过证明商标及集体商标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同时,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并实际运行一套有别于上述商标保护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该保护主要依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后,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管理便演变为三种保护模式并存,三个部门共管的局面。
甘肃特色农产品资源丰富,全省形成了马铃薯、优质果品、草食畜产品、蔬菜、啤酒原料、酿造葡萄、制种、中药材、球根类花卉、油橄榄10大类具有明显优势的农产品生产区域。[1]在对特色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方面,甘肃省现有已登记注册的农产品地理标志44个,以三种不同的模式予以保护。如兰州百合、苦水玫瑰通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进行保护;花牛苹果、静宁苹果通过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登记进行保护;庆阳苹果、庆阳黄花菜通过向农业部申请登记进行保护。此外,上述部分农产品地理标志还存在同时受两种保护模式进行保护的现象。
3.甘肃特色农产品地理标志法律保护中的问题及解决
(1)管理部门协调机制缺失,建立统筹机制。多重保护模式意味着多个行政机关均有管理地理标志的权利,且每种管理模式均具有法律效力,当同一种农产品采取两种以上的保护模式进行保护时,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法律效力的冲突不可避免,而依据不同法律法规产生各种的权利在同一法律体系内势必也会相互冲突。如只向国家质检总局或农业部申请了保护,而未在商标局进行登记,当农产品地理标志侵权时则会出现权利维护上的法律困境——权利主体只能向行政机关请求救济,而不能通过民事诉讼手段进行救济。
对此,甘肃省政府可以借鉴贵州省政府的做法,建立甘肃省特色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统筹机制。贵州省在全国率先探索建立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统筹协调机制,各级政府建立政府统一领导,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牵头,农业、工商、质检等部门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地理标志工作统筹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地区农特产品地理标志工作的开展。甘肃省政府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在摸清本省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现状的前提下,组成由知识产权局、农业、工商、质检等部门的联合协调小组,制定《甘肃省农特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建议名录》,从而解决“重复申报、浪费行政资源,又容易产生矛盾冲突而难以实施监管保护”等问题。
(2)法律意识淡薄,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甘肃农产品依托地理标志已经形成了以苹果汁、干酪素、苦杏仁为代表的特色农产品出口格局,并在对外贸易的过程中形成了独有的竞争优势。但是在国际法律保护的层面却缺少法律知识和意识,也没有农产品地理标志资源权威的统计数据,对海外注册工作重视不够,相应机制仍不健全,在权利受到侵犯时也缺乏相应的救济机制[2]。
作为农产品地理标志最终受益人的农民,其自身知识产权意识也很淡薄,这种现象很大程度上由于农业主管部门、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对相关法律知识培训宣传力度不强,普及面不大所致。作为农业知识产权的另一传播渠道——农业院校,也没有充分重视农业知识产权的研究和教育。我国大多数农业院校未设知识产权保护课程,广阔的农村接受宣传教育相当贫乏,必然造成知识产权意识淡薄。
因此,地方政府应进一步扩大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范围,并加强保护力度。同时,应充分调动社会各种资源,培养农民的知识产权意识。政府职能部门、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与农业中介机构广泛合作,利用电视、广播、网络等大众媒体,广泛开展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公益宣传活动,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人员培训,提高系统工作人员素质。
当然,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还依赖其他措施,如需通过以农业部门为主导,贯彻量质并举方针,又如需在政府的引导下充分发挥农产品行业协会作用,这些对于甘肃省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都具有积极意义。
参考文献:
[1]司 睿.甘肃省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研究[J].河西学院学报,2009(05).
[2]贾登勋,管纪尧.甘肃特色农产品地理标志国际法律保护[J].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03).
(作者单位:甘肃建筑职业技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