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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实验教学探索

2015-05-30余睿

广西教育·C版 2015年4期
关键词:法学专业法学实验教学

余睿

【摘 要】地方性高校法学专业建设或多或少地面临着教学资源不足、师资力量较弱和生源质量较差等诸多桎梏。通过法律实验教学方法的灵活运用,以单独的实验课程设置和实施来专门强化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进而形成以实验提高兴趣,以过程引发思考,以论证提出问题,以实践反馈理论的教学效果,从而培养适合本区域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的专门性法律人才。

【关键词】地方高校 高等教育 法学 法律实验教学

【中图分类号】 G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0450-9889(2015)04C-0116-02

一、法律实验教学的重要价值

法学高等教育的核心在于理论与实践的相互结合,这已成为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界之共识。然而,如何真正地促成这种结合,却是知易行难,效果也参差不齐。比如,传统法科教学中常用的案例教学法、学生社会实践法等,都无法有效地达到应用型人才培养的完整目的。案例教学法尽管带有实践性教学的内容,但始终将理论凌驾于实践之上,案例分析永远都只是法学课程中的辅助环节之一,学生也往往是简单或被动地基于某一个知识点参与案例分析,无法形成完整的实践性知识体系。社会实践法所追求的则是将学生置于法律实践部门之中,却往往由于现有社会实践制度和内容的缺陷形成另一种极端,即学生盲目且被动地接受社会实践,获得一般是简单的行政工作经验和为人处世阅历,而非系统性的法律实践经验。

法律实验教学则是一种全新的教学方法,它将传统意义上理工科教学的重要手段——课程实验引入法学这门社会科学之中,强调以单独的实验课程设置和实施来专门强化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进而形成以实验提高兴趣,以过程引发思考,以论证提出问题,以实践反馈理论的教学效果。

法律实验教学的重要意义在于,相比以往的传统法律教学方法,法律实验教学在课程设置上可根据本区域应用型法学人才的需求,通过设立相对独立的各种法律实验课程,让学生在具有丰富法律实践经验的校内专职教师和校外兼职教师指导下,亲身参与对各种实验素材的搜集、分析、讨论、提问、归纳、反馈和总结,亲身经历相关法律实务工作的完整过程,进而充分领悟该实验课程所蕴涵的各种法律知识,牢固掌握相关的法律实践操作技巧和能力,最终达到激发学生对特定法律职业方向的浓厚兴趣,增强其从事法律相关职业工作的信心和竞争力的目标。

当前,广西高校的法学教育面临着许多严峻的挑战。面对着正在发生的社会转型和经济的迅速发展,面对着如北部湾、东盟等区域发展的新机遇、新空间,地方性法学专业培养的法律职业人才不仅要具备系统的法学基础理论知识,还应当对区域社会发展中新兴领域和专业领域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有深刻了解,更要拥有实际运用法律专业知识解决实际社会问题的应用型能力。诚然,作为地处西部欠发达地区的广西高校,在教学资源、师资力量和生源质量等方面均存有先天之不足。但在现有之条件基础上,以区域社会经济发展为导向,探究区域法律应用型人才供给的现实需求,并尝试具有地方特色的法学教育手段的创新,使地方性高等法律院校真正成为法律职业人才的培养基地,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法律实验教学的主要内容

法律实验教学方法主要在于探索如何将原本仅存在于理工科教育教学中的实验课教学方法引入法学这一社会科学门类,以弥补传统法学高等教育教学方法所普遍存在的重理论、轻实践的缺憾,改善法学高等教育中校内人才培养与校外人才需求的相互脱节的现状。其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促进课程改革。通过设立相对独立的模块化法律实验课程,积极应对本区域应用型法学人才的市场需求,并以此确立与人才需求相一致的课程体系与课程内容。法律实验教学强调对法学高等教育教学内容和方法的改革:一方面尝试在现有主干课程中设立法律实验教学环节,另一方面尝试在主干课程之外设立独立且具有针对性的法律实践课程,最终解决现行法学教育中理论与实践脱节、教学内容长期一成不变的弊病。

第二,推动法律专业实验室建设。通过建立设备丰富、功能完善的法律实验教学实验室和实验基地,增强法律实验教学的规范性、持续性和严谨性。此外,科学的评估机制是法学实践教学的重要保障,而目前缺乏完整的评估机制使得法学实践教学环节流于形式,法律实验教学将在借鉴理工科实验课程评估的基础上尝试专门针对法律实验教学构建一套相对有效的评估机制,以求弥补法学教育评估体系中的空白。

第三,增强学生专业技能与职业角色培养,构建法律实验教学体系,丰富法律教学内容和手段。促进法学专业教育与相关法律职业能力的结合,根据目前法科学生就业的主要职业方向设置实验课程(律师职业,企业法务、外贸法务、行政执法、司法实务等);在建立规范化的法律实验课程运作制度的基础上,解决传统实践性法学教学中所存在的课程定位模糊、学生参与不足等问题。

第四,完善师资队伍建设,培养实践经验丰富的实验教学团队。法律实验教学需要在校内专职教师基础上,扩大实验教学的师资来源。充分吸纳来自本区域法律实践部门的优秀兼职教师参与实验教学,以弥补师资力量的不足,形成“双师制”法律实验教学模式。“双师制”教师模式是很多法学院校都采用的教学团队配置,但由于法律实践课程相比法学理论课程的弱势地位,许多校外兼职教师都仅是挂名而已,缺乏让他们发挥才能的空间。在法律实验课程中,来源于各法律实务部门、具有丰富实务经验的兼职教师是确保课程生动性和实效性的重要保障,同时也为兼职教师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平台。本项目研究将探索如何通过法律实验课程让兼职教师乃至“双师型”教学团队真正实至名归。

第五,提高教学科研理论水平:通过教学改革总结经验得失,形成理论成果,在积极应对本区域应用型法学人才的市场需求的基础上,对现有区内法学教育目标和定位反思做出有益探索,以期提出地方性高校法学教育的专业定位和教学改革趋势问题,建构适合地方经济发展的法学教育办学模式,逐步形成地方性高校法学专业的办学特色。

三、法律实验教学创新和效果

法律实验教学是在传统法学教育方式基础上开设相对独立的法律实验教学课程。法律实验教学课程的设置与实施具有灵活机动性,能充分反映当前区域经济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尤其在现行法学教育的主干课程设置已相对固定的情形下,法律实验教学可根据学生的兴趣、学生未来职业走向和本区域专门法学人才需求的趋势来灵活设置。在2010学年,笔者已在广西大学法学院开展了法律实验教学的教学改革尝试,并已经在法学本科教学中设置了两门法律实验课程:法律诊所实验课程与公务员基本知识与技能课程,那么,这种教学方法具有哪些创新之处呢?

第一,模块化教学,适应不同学生兴趣和各种社会法律人才需求。尽管目前全国各法科院系在课程设置中都纷纷增开了法律诊所课程,但一般仅侧重于律师职业技能的培养。众所周知,律师职业仅仅只是法律职业的方向之一,并不能充分反映社会对法学人才多层次、全方位需求。法律实验教学课程将突破传统法律实践教学模式,通过开设不同职业方向的实验课程,如东盟法务实践能力、外贸法务实践能力、行政执法实践能力、司法工作实践能力、人力资源(劳动法)法务实践能力等,为学生寻求法律实践能力和职业素养的提高提供多种选择。笔者所在法学院即针对律师、法官和公务员的技能不同要求,开设了两门课程,其中,法律诊所实验课程针对本科生的律师和法官、检察官实践技能开展实验教学,而另一门公务员基本知识与技能课程则针对学生的公务员技能开展实验教学。课程覆盖率基本达到每年级本科生的95%以上。

第二,将法律实验课程与其他法律实践方式联系起来。目前各法科高校均设置了大量的法律援助中心和法律实践基地。法律实验课程可通过其他法律实践方式获得丰富的实验素材,将学生所接触到的鲜活法律素材放入法律实验课程中加以实践;在实验教学改革过程中,笔者充分利用自己负责管理的两个实验教学平台,一是广西大学文科综合试验中心法律诊所实验室,二是广西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尤其是后者在本科生中颇受重视,几乎85%的本科生都会在援助中心承担法律援助工作(接待当事人、撰写法律文书、代理真实案件)达到2年以上。而学生在援助工作中所涉及的各种实践素材又成为本科三年级所开设的法律实验课程的重要教学素材。

第三,充分考虑到地方性高校法学教育对所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承担的应有责任。本项目研究的重点之一,在于把法学专业教育的办学模式放在普遍性和特殊性的辩证统一关系中进行分析。地方性高校法学专业能否发展起来,能否在未来高等法学教育体系中独立支撑起自己的一片蓝天,最重要的是办学模式和办学特色问题,不同等级和地域的高校法学专业教育的发展应因地制宜,最根本的是要找到法学专业教育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最佳结合点,也就是地方性高校法学专业教育的办学目标、专业设置、培养途径、组织管理等都应该以面向区域经济发展,服务地方为宗旨,不仅成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法律职业人才培养基地,也应成为当地法学研究和法治文化的辐射源,促进区域法治文明的发展,提升区域法治品位,推动当地法治社会建设。在此原则下,地方性高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特点,选择适合本区域发展的法学教育办学模式,逐步形成当地法学专业的办学特色。在上述办学指导思想的引导下,法律实验教学的实践也立足于培养广西目前所缺乏的实务性和高端性法律人才。所开设课程涉及广西法律工作所急需的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和律师等方面的实务。

综上所述,地方性高校法学专业建设都或多或少地面临着教学资源不足、师资力量较弱和生源质量较差等诸多问题。然而,这并非意味着地方性高校法学专业建设不能具有自己的特色。法律实验教学方法的灵活运用,有利于根据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探索和反思加强地方性高校法学教育改革与创新力度的未来发展之路。法律实验教学改革将实验课程引入社会科学领域的高等教育体系之中,并立足于区域应用型法学人才培养方式的改革与完善,具有较强的创新性和实践价值。

【作者简介】余 睿(1978- ),男,湖北武汉人,博士,广西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实验教学中心主任,副教授。

(责编 黎 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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