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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体制改革要改革我国法官管理体制

2015-05-30李建勇

检察风云·社会治理理论 2015年4期
关键词:公正审判法官

长期以来,我国司法审判的公正和权威一直受到质疑。其中很重要的因素就是法官的素质和法官的工作保障机制问题,我们现实法官的素质和法官工作保障机制,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妨碍了司法审判的公正和权威。因此。司法改革,必须改革法官管理制度。对此,本文提出如下改革措施。

理顺法院层级的法官的任职条件

目前我国法院体制存在着下级法院和上级法院的关系不顺畅的情况。如新毕业的研究生或者是新任法官,应该从基层法院做起。目前情况并非如此,有些法官在基层法院已经做了十几年甚至几十年,积累了相当丰富的办案经验,一审案子判决后,当事人不服案子到了二审法院,新进的二审法院的青年法官法槌一敲就给你改判了。目前我国法官有19.8万人,普通的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人数就能达到三四百人,最高院法官人数更多。其中有从基层法院调上来的,也有直接从高校研究生毕业后直接分过来的,由于有些二审法院的新法官位高权重而又缺少必要的办案经验和人生的阅历,对于错综复杂的案件、有时改判的案件其法律适用程度的把握还不如有些基层法院的法官。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改变这种法官使用体制,可以从上海首先试行:凡是担任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必须有基层法院工作的若干年限;同样凡是担任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必须有在中院和基层院的工作经验。通常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从省级高级人民法院中选拔;高级法院的法官从中级法院中选拔;中级法院的法官从基层(初级)法院中选拔;基层法院的法官从优秀的律师和法律专业人士中选拔。这样才能确保二审法院的法官素质要普遍高于一审法院的法官,以把好二审的最后一道司法防线。同样,检察官的录用和任免方式也可参照这个方式进行改革。

建立法官职务保障制度

如果我们达到了上述这个遴选法官的标准,就要确保法官的职位不以审判案件的结果为转移。这就是说一旦法官的遴选达到了职业和道德的要求,只要法官不是故意错判或违法乱判,即使错判了也要维护法官位置不受影响,这样才能确保法官独立。实行法官独立要求法官的位置不因其所作出的判决而受到任何影响或改变,这就要求法院的人事任免制度以及法官的晋升制度必须服从法官独立的要求, 具体包括法官无故不得更换制、法官专职制、法官的司法豁免制。法官不应该由于作出了与地方政府甚至法院内部领导意见不符的判决而被调动工作岗位,因此法官职务保障制实际上就是法官终生任职制,或者确定一个较高年龄段的离退休制度。这对保证司法的稳定性和法官公正不阿的优秀品格,无疑是最好的措施。

建立法官待遇保障制度。主要包括法官高薪制和退休保障制。只有对法官实行较高的薪制,才有可能使法官不会因为经济的压力或诱惑等原因作出不公正的判决,这能养成法官廉洁的司法品质,使法官有足够的底气抵御外来的影响和干预,这也是许多发达国家实行的确保法官廉洁的一个通常措施。如果法官由于薪水和保障过低而权力过大,就很有可能去尋租,法官本应该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但这道防线由于法官的薪水和保障过低,基础不牢,又怎样来确保社会公正呢?同理,如果法官的职位不稳定,随时由于错判案件而受到免职和追究,谁又来敢于坚持己见而判决呢?因此要建立法官的职务豁免制度,明确渎职的范畴,取消违背审判规律的案件考评制度和案件评判的指标化。这就是说,实行法官独立还要求法官的待遇不受审判结果的影响。

(李建勇,上海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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