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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体制改革要“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

2015-05-30蒋晓伟

检察风云·社会治理理论 2015年4期
关键词:司法公正权威法官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作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部署,改革的目的就是要提高司法公信力,让司法更好地发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提高司法公信力”就是要维护司法权威,“司法更好发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就是要促进司法公正。因此,“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就是我们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方向和内容。“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非常重要,这是因为:第一,司法改革与我国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改革同步进行,而司法要为整个社会提供最有权威的、正确的行为模式和发展方向;第二,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法治国家的背景下,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的领导最终必须体现在“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上,即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权威最终必须落实在司法权威上;第三,法的价值是“公正和效率”,“司法公正和权威”是法的价值在司法上的集中体现。因此,我们必须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制度。

当前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我以为,在制度层面上必须重点做好以下几件事情。

第一,要逐步建立法官精英化制度。要重新定义法官的概念,并逐步实行法官队伍的精英化。就社会价值而言,法官是社会秩序和公正的最权威的维护者;就社会作用而言,法官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的守门人;就社会地位而言,法官是崇高的最受尊敬的维护法治的专家;就法治行动的人力基础而言,法官是司法体制中最核心的部分。所以必须逐步并极大地提高法官的任用标准,并科学框定法官的职数;必须建立以法官为核心的审判工作机制,在法官个人负责制的基础上建立法官工作室,并完善法官工作保障制度。

第二,要健全和完善司法公开制度。司法公开的核心是审判公开,除了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以外,所有案件都要公开审理,并允许新闻媒体曝光;审判要贯彻当事人主义原则,即司法机关受理案件时,不告不理,不可主动出击;在庭审中贯彻言辞主义原则:证据和诉求当庭出示,并质证;要切实保障律师的合法地位和工作;要建立和贯彻错案追究制和國家赔偿制度。

第三,要确立司法是国家最终的裁判权制度。法院行使最终的裁判权是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我们必须逐步扩大和确立法院的最终裁判权,缩小行政终局裁定的范围。除了法院不可能审查的行为,如国家行为;其他没有必要审查的行为,如没有侵权事实和可能的行为等以外,法院都应拥有最终的裁判权。

第四,要健全和完善司法监督最终为自身监督制度。审判活动是国家从法律上确定行为是否合法和违法的最后手段,就审判活动受国家权力机关和检察机关的监督而言,最终还得以审判机关最后的裁判结果为依据。因此就案件的裁定而言,审判程序以外的任何决定、批示都是违法的、无效的,都必须坚决禁止。同时必须健全和完善审判机关自身的监督机制,即第二审程序、再审制度和死刑复核制度。这是法院实行自我调控、正确实施最终审判权的重要手段。

(蒋晓伟,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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