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中国的律师责任
2015-05-30陶岩
陶岩
[摘 要]本文从政府法律顾问、立法、公正司法、经济社会四个方面阐述了律师的发展空间和方向。律师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员应当在法治中国的建设中勇于担当,发挥主体责任。
[关键词]法治;律师;责任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5)04 — 0040 — 02
中国迄今为止最为系统、全面的阐述依法治国方略的纲领性文件是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四中全会决定)。
本文从以下四个方面论述律师在法治中国建设中的主体责任和可作为空间。
一、律师在政府法律顾问中的主体责任和作用
四中全会决定确定,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
以往律师在作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中,一直是起到积极作用的。由于律师的出现,老百姓感觉到了政府并不是高高在上的。政府不再用行政管理的思维去发布行政命令,而是用法律手段处理法律问题。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还需要对行政机关释法,起到更直接的法律宣传作用。律师的法律观点一定会影响到政府官员的决策,政府首长作出决定时首先要考虑自己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我认为,律师要成为政府合格的法律参谋,还应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将法律规定与行政管理有效结合,形成易接受、好消化、符合行政管理的法律观点,力争法律效能最大化。将法律规定生搬硬套,只能适得其反。第二,既要敢于谏言,更要善于谏言。无需隐晦,作为政府聘用律师,律师在献言献策时出于能否继续合作等顾虑,对于行政首长执意主张的观点不敢提出反面意见。但是如果行政首长的决策一旦违反法律禁止规定,这就不仅是决策失误的问题,还可能涉及官员违法犯罪问题。可见,不敢谏言是律师失职,律师必须具有独立法律人的精神,敢于说出正确的法律规定。但是律师也要注意表达方式和方法。第三,必须勤于学习,扎实基本功。律师自身法律素养直接决定律师的话语权,直接决定律师能否担任政府的合格法律顾问。
从继续推行和完善法律顾问制度角度,我认为还应在具体制度设计上有所规范。
首先,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后,政府法制部门的人员基本不会受到影响,专家学者一般是临时性专项事务处理,利益冲突也不大。但是对于律师身份究竟如何转变,还是需要深入研究。按照四中全会决定的规定,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普遍设立公职律师,明确公职律师法律地位及权利义务,理顺公职律师管理体制机制。
那么,是否将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都直接转变为公职律师,还是说只有公职律师才能担任政府法律顾问?作为公职律师的法律顾问是否存在弊端?
笔者认为,如果公职律师作为政府的行政职员,受行政管理体制的约束,作为双重身份下的公职律师法律观点的独立性可能会大打折扣,其政府法律顾问功能会受影响。并且公职律师一旦专职从事法律顾问工作,其法律视野容易变窄。律师必须要具有宽阔的法律视野,才能做出中正客观的法律判断。所以,我认为公职律师和政府法律顾问律师不能直接划等号。
设立公职律师,应当独立形成一个公职律师管理机构,独立对律师财务支持、培训、考核,而不是由某一级政府内部直接设立公职律师岗位,避免行政体制制约。同时不能排除政府聘请社会律师作为政府法律顾问,至少不能排除社会律师承办政府某一专项事务。
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律师的法律参谋功能,拓宽渠道,广聚法律人才,为政府依法决策、依法行政提供最佳方案。
其次,应当赋予政府法律顾问律师独立发言权,对其法律观点应当记录在案。
最后,政府采购方式购买法律服务,对法律事务可以继续探索招投标方式。建立严格的政府法律顾问的考评制度,权责明确。
二、律师在立法中的主体责任和作用
四中全会决定从二个方面拓宽了律师参与立法的途径。一是继续推行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科学立法需要律师这一法律专业群体,民主立法更是为律师参与立法提供机会。二是扩大了地方立法权城市的范围。我国现在有十八个较大城市具有地方立法权,四中全会决定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也就是说将来通过立法法的修改,全国设区的市都将享有地方立法权力。地方立法机关对立法人才的需求强烈,律师必然是立法机关的选择对象。
律师可以通过多种形式参与立法,一是直接被选举为同级人大代表,这是最直接的参与立法形式。律师既能提供立法咨询,更要直接对立法进行表决。二是受立法机关委托,作为第三方独立承担立法起草工作,这要求律师具备良好的法理基础和立法能力。这项工作需要解决律师本职工作冲突、再聘请专家和立法调研费用承担、完成工作指标评定和薪酬支付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制度设计。三是作为立法咨询专家顾问,由立法机关建立立法咨询专家库,律师成为专家库成员。根据立法机关的指派参与立法咨询、审议、修改等工作。这是律师参与立法的常态和最有效方式。四是作为专家学者特邀参加立法咨询、评估等工作。最后是以社会公众参与立法的方式对立法提出建议和意见。这是律师担负社会责任的重要形式,并且对于科学立法和立法舆论引领经常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
上述各种形式并不是相互排斥的,律师完全可以采取多选方式参与立法,担负起律师在国家立法和地方立法中的主体责任和作用。
三、律师在公正司法中的主体责任和作用
四中全会对公正司法作了如下论述:“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我认为四中全会决定从以下几方面赋予了律师在公正司法方面的可作为空间。
第一,四中全会决定规定,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提高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这些规定,实际是党中央对法律职业共同体概念的确认和肯定。对律师而言,这无疑是提高了律师的社会地位,进一步承认了律师的法律价值。律师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之一,其代表当事人诉求的法律表达必然会进一步得到同为共同体成员的法官、检察官的尊重和审慎处理。
律师意见必将为个案中的司法公正提供有力支撑。
第二,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加强司法人权保障,强化当事人陈述权、辩论权、辩护权等各项权利。
律师的权利始终来源于公民权,律师是代表公民来行使他的陈述、辩护、辩论等权利。强化当事人的权利,就是进一步支持律师有效代表当事人行使各项诉讼权利。这是律师的本职和天职,是律师的生命基础。律师要维护己方的合法权益,也要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
律师要在权利制衡中为司法公正提供有力支撑。
第三,申诉律师代理制度,这是一项制度创新。他绝不是律师代理业务增加那么简单。我认为这项制度创立的意义所在是要为解决和根治“信访”怪圈找出突破口。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就有拦轿鸣冤、揭皇榜等主张诉求方式。不容否认,在历史上这些行为有过积极方面,但这种极端维权方式还是人治思维下形成的诉求方式,这绝不应是法治社会公民主张诉权的方式。必须坚持用法律手段解决法律问题,这样才能形成有秩序的法治社会。
律师代理申诉我认为还要端正态度,律师绝不是要切断当事人诉求的法律途径,而是要更好的表达当事人的法律诉求。律师不是为了代理而代理,而是要为司法监督、错案追查、息诉罢访提供第三方法律观点。要在代理申诉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寻求根治信访的法律途径。
律师要在案件监督上为司法公正提供有力支撑。
第四,任何权力没有制约都有可能形成权力滥用。四中全会决定规定了对律师权利的保障制度,同时对律师司法活动也提出了必要监督措施。提出了吊销执业证书的律师,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
律师参与司法过程中必须廉洁自律,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共同维护司法公正。
律师高尚的职业操守是司法公正的有力支撑。
总之,律师在司法公正环节要有所为和有所不为,发挥主体作用的空间才能更为宽广。
四、律师在经济社会中的主体责任和作用
四中全会决定再一次明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律师在当前市场经济环境下具备得天独厚的法律智慧,在办理的“民商刑”案件中掌握了大量市场经济法则,更深层次体会到法律在市场经济中引领和调整功能。律师更能以案件说明法理,更能敦促社会公众遵守法律规则。律师必须在经济社会中继续承担主体责任,积极释放律师的法律功能。
四中全会决定为律师服务经济社会打造了巨大平台。首先在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方面,提出建立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这一制度实际是以党中央文件形式明确了律师在普法宣传中的主体地位。律师的平民身份更接地气,更能摸清百姓心理。律师普法永远在路上。
其次,四中全会决定要求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加强民生领域法律服务。保证人民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法律帮助。这是律师在公民民生权利领域大展拳脚的制度保障?。律师制度源于民权,最终还要回归民权。婚姻家庭纠纷、损害赔偿纠纷、物权纠纷等等是人民群众日常生活中最为常见的法律矛盾,对律师服务的需求量也是最大的。律师需要不断提高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
最后,四中全会决定提出设立公司律师。这要求律师要在企业治理中担负起主体责任。过去我们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但是企业法律顾问并不一定是律师。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了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社会律师的概念。就是要在顶层设计上为市场经济中最重要的主体——公司提供一个更为贴心的法律智囊团。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单元是公司企业,公司企业的持续发展需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即法治经济的健康环境。公司律师既要为公司企业提供法律规则,帮助企业运用法律规则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指导对外合法经济行为。更要为模范执行市场经济法则、创新市场经济法则贡献律师独有的法律智慧。
法治中国律师责无旁贷,律师必将担当起中国法治建设的神圣使命,在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下,肩负起法律职业人的历史担当,与全社会共同推进中国法治建设的伟大历史进程!
〔参 考 文 献〕
〔1〕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Z〕.
〔责任编辑:陈玉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