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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互助式民间融资模式研究

2015-05-30陈婷陈佩露

中国市场 2015年47期
关键词:农村建设运行模式

陈婷 陈佩露

[摘要]我国农村经济化步伐逐步加快,农民对于资金的需求日益增加。农村金融在农村经济的发展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农村金融能提供资金支持,促进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保证农村经济市场发展。

[关键词]互助式民间融资;农村建设;运行模式

[DOI]1013939/jcnkizgsc201547208

早在2008年,就有研究表明,互助式民间行为与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人们的生活水平息息相关。为了解决农村金融服务对象的规模小、实力弱和缺少抵押担保等问题,出现了信用共同体这种互助担保的新融资模式,它通过互助担保的方式,提高了农户、农村中小企业、种养专业户等农村经济体融资的信用等级,为金融机构减少了风险,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村金融服务发展的瓶颈,是一种有着广阔发展前景的融资新模式。浙江是一个民间资本活跃的地方,农村居民之间普遍存在互助式民间融资行为。

1互助式民间融资

互助式民间融资是以互助为目的的民间融资活动,互助式民间融资的特点有两个:一是人们的资金往来行为在主观上是以帮助他人为主要目的;二是客观上,提供无息或低息的互助资金。农村居民之间存在的互助式民间融资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农村居民之间直接的互助式民间借贷;二是农村居民以合会为中介而形成的互助式组织。

11互助式民间借贷

互助式民间借贷,是指以个人相互借贷为主的直接借贷,主要包括个人在亲戚、朋友或其他社会关系范围内所进行的无息或低息借贷等。从其组织形态看,是在农村的家族、亲属观念和地缘观念等小文化背景下的以家庭为核心,以亲友、邻里为圈子的经济共同体。其主要融资方式是通过民间直接借贷的债务融资。互助式民间借贷是最简单、无组织形态、直接融资的形式,主要存在大部分农村地区。

12合会

“合会”,是互助式民间融资活动的最基本组织形式。其做法一般是由急需资金的某人作为发起人(会主)邀请若干亲戚邻里(会脚)参加,组成一个“合会”。“合会”要约定会期,每次向会脚收集一定数量的会钱,轮流交一人使用,并支付约定的利息,会主优先收取第一次会钱。首期合会金由会主首先、无利息取得之后,其后各期合会金由会员依约定的方法依次取得,直到全体会员均得到一次合会金时,合会即告结束。一般而言,每个会员都只有每期交付一份会款的义务,同时也只有标取一次合会金的权利,即只拥有一个“会份”。合会不是一个永久性组织,在所有成员以轮转方式各获得一次集中在一起的会钱之后,一般即告终结。

无论是互助性民间融资,还是合会都是发生在熟人之间的,彼此之间的信任是发生的前提。人们重视参与者都熟悉的社会群体中的成员对自己的评价,正因如此,个人信用被赋予了很高的价值。借贷行为或合会中的无息或低息、不设置借贷期限、互助性民间融资简单的程序都是表现信任的方式,同时也有利于提高自己在这个圈子里的声望。

2互助式民间融资的运作模式

从现实情况来看,互助式民间融资的存在弥补了正规金融的某些不足,满足了生活、疾病的急需,缓解了资金需求主体的生产生活压力,极大地体现了人性关怀。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民营经济活动的增多,对信贷需求也增多,在正式金融供给缺失情况下,民间合会开始兴盛起来。但是,合会的风险一直存在,特别是那种大规模集群性的投机性标会,也就是恶性抬会。一般标会利息上限没有事先限制,标中最高利息(也意味着最高利率)者得会钱,而不问其用途和还款收入来源。如果会员标中利息过高,但其经济基础过于薄弱,或者是转放到更高中标利息的标会以赚取利息差,那么金融风险就陡增。

3互助式民间融资的问题

31民间合会作为地下金融,从法律角度讲是半合法成分,只能游走于灰色地带

民间合会出于其潜在的金融风险,一方面政府一直采取抵制的态度;另一方面,它对农村经济的发展又起着正规金融无法替代的作用。

在正规金融尚无法完全满足农村金融需求之前,民间合会作为一种自发的资金借贷形式仍将继续存在。但是要对标会这种民间金融活动的功能作正确界定。它的定位应是在正规金融无法发挥作用的条件下承担起民间金融支持经济发展的责任。其立足点是通过资金供给者和需求者的组合,以资金供给者提供的资金为资金需求者提供融资服务,满足需求者某种特定的融资需求。这种特定融资需求的特征是:第一,资金规模有限。主要是一些小额的短期融资。第二,资金需求比较容易受到家庭突发事件的影响。这些需求是正规金融所无法满足的。家户间的标会就满足这些特定的融资需求,从而从源头上减小了投机、诈骗等违约事件发生的概率,确保整个标会组织能够有序地运行。

32信用担保体系不健全

农村农户之间的互助式民间融资大多是亲戚朋友间的互助式行为,其融资行为大多以道德人情为信用担保。人们更多的是对舆论的倚重,即舆论压力成为了对风险防范的主力军。这使融资担保成为一种虚无缥缈的东西,加大了借贷风险。

4结论

农村农户间的互助式民间融资是社会和谐的体现,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活动。互助式民间融资虽然属于半合法状态,但其是建立在人与人之间的信任的一种道德融资,有着深厚的伦理道德基础,而且程序简单、操作方便,容易成为农村居民的融资选择。其作为一种经济行为,它在追求“自利”的同时,又富含道德互助的色彩,它很好地解决了自然人或以户为单位的一时资金急需,满足了生活、疾病的急需,体现了一种对人的道德关怀。但因为农村中的民间融资行为没有明确的担保机制和完善的法律体系,对于大额的借贷融资行为,互助式民间融资还存在较大的风险,增加了信任被经济利益替代的可能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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