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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社区矫正”实务研究之架构分析

2015-05-30刘欢唐慧慧任正

中国市场 2015年46期
关键词:社区矫正互联网价值

刘欢 唐慧慧 任正

[摘 要]社区矫正是与监狱刑罚相对应的新型行刑方式,它作为非监禁刑罚的一种,因有着巨大的价值蕴含和鲜明的优越性正成为世界各国刑罚体制改革的方向。互联网以其独特的价值定位,与越来越多的行业存在互惠的节点。目前,我国尚且处于社区矫正制度积极探索期和局部试验期,本课题组通过对“互联网+社区矫正”架构的研究,试图为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提供一些建议和参考。

[关键词]社区矫正;社区矫正人员;价值;互联网

[DOI]10.13939/j.cnki.zgsc.2015.46.117

1 引 言

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曾明确提出我国要逐步健全社区矫正制度,自中共十六大以来,社会建设及社会功能的议题日益大众化、普及化,“社会”作为区别于政府的另一重要主体,越来越多地承担起服务民生、促进和谐的重任。社区是构成城市社会的细胞,又是众多家庭的集合,在我国和谐社会、民主制度的建设中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社区矫正作为西方刑罚制度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里程碑式产物,自然有着其制度的优越性和价值的普及性。互联网,自它产生之日起,便以技术改变着世界;现如今,更是成为时代的骄子,与越来越多的行业存在互惠的节点。“互联网+”横空出世后,它独特的价值定位正推动着我国各个行业的转型和升级,这也势必为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和创新提供便利条件和平台支持。本课题组在中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大力扶持和发展社会工作专业以及“互联网+”的大背景下,以徐州市泉山区为立足点,通过问卷调查和深度访谈相结合的方法,对我国当前社区矫正的落实情况和社区矫正实施所面临的现状做初步了解和大致判断,提出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落实效率的措施和解决当前社区矫正面临困境的方法,为我国刑罚体系改革和创新尽绵薄之力。

2 社区矫正概述

正如笔者在引言所提,社区矫正是刑罚制度跟随人类社会演进的衍生品,严格意义上说,社区矫正自诞生到目前只有百年有余,很多方式方法仍然处于研究期,存在变化的空间;中国最早兴起社区矫正之说,也只是在20世纪80年代,目前尚处于社区矫正制度积极探索期和局部试验期。综合以上原因,国内外学者对社区矫正的定义有不同之处,笔者在此列举三种与本课题相关性较强的观点。其一,2003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公安部、司法部共同发布《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该《通知》对社区矫正给予了系统定义。笔者根据自身理解并整理为,社区矫正是区别于监狱矫正的行刑方式,具体指将在城市社区中对社区矫正人员(与监狱中的罪犯对应)进行教育改造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其中有专门国家机关(司法局等)及社会力量(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志愿者)的共同参与,目的是在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惩罚的同时加以必要的身心教育,使其尽快回归社会。其二,很大部分研究者认为应该将社区矫正定义为刑罚执行方式,而不仅仅是非监禁刑执行方式。因为“社区矫正”与“非监禁刑”有内涵上的区别,社区矫正是一种刑罚执行方式,它与监狱矫正相对应;而非监禁刑是刑种概念,与其相对的是监禁刑。在现实行刑过程中,被判处监禁刑的罪犯经过法定程序的审核,也可以通过社区矫正来完成刑罚,比如部分犯罪情节较轻的有期徒刑罪犯,如果在监狱矫正期间内表现突出,在刑罚执行一定期限后,可以对其采取社区矫正。其三,不应该将社区矫正仅仅看成一种刑罚执行方式或非监禁刑执行方式,其有更广泛的内涵和外延。此观点还将矫正人员的社会保护、教育改造以及再社会化等内容加入到社区矫正的概念中,由此社区矫正是一种具有矫正和社会保障性质的社区社会工作。

由于三种观点研究者视角不同,所以见解有所差异。笔者比较赞同第一种观点,因为它从宏观上对社区矫正的概念和性质进行了较为准确到位的表述,其余两种观点是对它的细化和补充。第二种观点大胆地将社区矫正扩展为“刑罚执行方式”,使笔者耳目一新;第三种观点的概念延伸,使社区矫正与社会保障等产生联系,契合了国家发展社会工作的主题。

3 价值剖析

社区矫正能够成为世界大部分发达国家的主要刑罚方式,不仅仅因为它是刑罚制度演进的产物,更在于其自身有着巨大的价值蕴含和鲜明的优越性。我国社区矫正制度虽尚处于探索期和试点期,但凭借我国雄厚的经济基础、突飞猛进的科技手段及政府方兴未艾的改革势头,必会使社区矫正在我国“大有可为”。本部分对“互联网+社区矫正”的价值剖析,实质上是对这一概念架构是否具有可行性的理论推演,对本课题的后续研究及社区矫正“中国化”具有重要意义。

3.1 社区矫正的公正性

何谓公正?很多人习惯将其拆分为公平和正义两词,笔者认为如果将公正简单地认为是公平正义的缩写,就会使我们对公正的认识模糊不清,是思维不作为的表现。许超认为,“公正”由“公”和“正”结合而成,是对事物分配状态的一种描述,它并不必然表现为善价值[1]。

第一,社区矫正具有惩罚性。从报应论的视角来看,犯罪是一种损害他人或社会利益的恶行,而刑罚是对罪犯还报的必要的恶。社区矫正不管形式千变万化,其归根结底是一种刑罚方式,完成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惩罚是它的“第一要义”。首先,社区矫正限制矫正人员的活动空间。在社区矫正期间,社区矫正人员虽然离开了监狱的监禁,但其日常活动必须处于所在社区工作人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简称,余文中均采用简称)的监管下,更没有擅自离开社区的权利和自由,这一点社区矫正没有背离自由刑的原则。其次,社区矫正人员的物质利益受到一定程度的剥夺。在社区内,其要按照相关标准从事体力劳动,而他们的劳动报酬所得除了要支付社区矫正活动的费用外,还要作为对被害人赔偿的一种方式。最后,社区矫正评价的负面性。社区矫正人员虽然没有受到监狱中罪犯那样的惩罚,但由于限制自由、剥夺物质利益等措施及“社区矫正人员”标签仍然是带有否定性的负面评价,对其心理和精神带来一定程度的惩罚。

第二,社区矫正具有双赢性。笔者认为,社区矫正作为刑罚的价值不仅表现为惩罚性,更在于其有示范效应。刑罚不仅可以完成将恶人绳之以法的任务,还可以彰显“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的正义和“杀鸡以儆猴”的负向激励作用。所以,社区矫正是具有过程和目的双向导向的刑罚活动。对于社区矫正人员恰当的惩罚,不仅使其认识到法律的威严和不可侵犯性,还可以使社区居民体会到犯罪必然导致惩罚是颠扑不破的真理,从而激励社会公众弃恶扬善,也使“图谋不轨者”不敢有以身试法的念头。由此可见,社区矫正在矫正平台和理念上实现了创新,达到了过程和目的的双赢。

3.2 社区矫正的安全性

理念层次的价值需要基础的机制来运行,在社区矫正诸多价值中,安全性价值虽然处于较低层次,但却是公正、效率等价值实现的基础和前提。笔者认为,这也是社区矫正在我国试点及发展的重要原因和动力。

第一,社区矫正具有适用性。监狱并不比真正意义上的公共物品,因此也不具备公共物品消费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等特征,其更似是一种公共资源,有限性是它的“致命伤”。监狱是我国自由刑法执行的重要机构和场所,需要在良好的内外部条件有条不紊地运行下,才能更好地完成监禁刑罚的目标。社区矫正恰好分散了刑罚人员,有效地缓解了监狱的压力。比如,可通过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等方式,将罪犯由监狱转移至社区。这具体体现为,2006年,北京市监狱关押人数从2003年12月底的15423人减少到2006年年底的13199人,减少了14%[2];其中绝大部分是分流到社区矫正。

第二,社区矫正具有控制性。首先,社区矫正工作日趋专业化。众所周知,我国素有重刑主义的传统,“以牙还牙,以血还血”的报应论也曾甚嚣尘上。随着我国政治文明的发展,刑罚执行社会化已成大势所趋。目前,我国已有专门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社区矫正管理局,其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这也是司法机关在公安机关缺位地段的重要补位。其次,社区矫正发展呈现网络化。社区矫正是我国刑罚理念转变的产物,确切地说,它是由国家垄断刑罚渐变为国家和社会“双主体”共同参与刑罚、预防犯罪的产物。相对于监狱矫正,社区矫正拥有更广泛的预防犯罪渠道,民间组织、志愿者、家庭、朋友等社会力量的参与,推动了社区矫正的网络化发展。

3.3 互联网的效率性

如果说社区矫正以其公正性、安全性等价值理念先声夺人的话,那互联网的高效率也是有目共睹,相比前者可以说有过之而无不及。笔者认为,社区矫正的效率可以看成矫正投入和产出的比率,即花费较少的矫正资源来达到社区矫正人员较高的矫正效果。如果社区矫正只是达到了公正、安全的价值要求,而忽略了效率问题,那社区矫正的发展将永远是“纸上谈兵”。互联网时代下,运用网络手段来进行大数据汇总、云操作计算已经是司空见惯的事情了。那么,互联网对于落实和改善社区矫正的效率有重要意义。

第一,互联网具有节约性。近些年来,网络化治理、电子政务等技术手段开始融入到行政改革的措施中;这是因为互联网具有减少行政成本,提高管理效率的作用。同样,互联网也能将这些优点传导给社区矫正工作。首先,互联网监控手段和设施,可以减少人力成本;如监控设施、电子手环等可以替代传统的人为监管。其次,互联网可以减少管理层次,提高管理范围;目前我国社区矫正工作是以省、市、县、乡镇、社区5层逐级开展的,实施电子化办公后,可以尝试省、县、社区三级管理,也有利于国家从更高的层次统筹社区矫正工作。

第二,互联网具有共享性。其一,共享性有利于社区、司法局、民间组织等矫正主体共同分享社区矫正人员的信息。各个社区建设的包含社区矫正人员的基本信息、矫正情况等内容的数据库可以互通有无,实现瞬时共享。其二,信息的不失真性和准确性。传统传播手段的信息准确程度与传递层次、范围成反比,即传播层次越多、范围越广,其信息失真度越高;而互联网可以很容易地解决这个问题。其三,互联网共享性推动社区矫正人员进行跨地域矫正、联合矫正等形式的产生。当前社区矫正大部分实行的是属地矫正,这与我国频繁的人口流动的国情日益不符,许多原先是农民工的社区矫正人员回到家乡矫正的机会成本太大。网络化治理理念借助技术手段可以实现跨地域矫正或联合矫正。

第三,互联网具有监督性。首先,互联网使自媒体时代的产生成为了可能。微博、微信、新闻网站等新媒体打破了传统媒体在时空上的限制,形成了即时传播,即时所得舆论空间,表现出了极大的开放性[3]。其次,互联网时代下,各个组织纷纷进行业绩公开、权利清单等信息公开改革。这也有利于司法机关、民间组织、社区相互监督,使社区矫正在阳光下进行。

4 结 论

社区矫正对于我国刑罚制度而言,毕竟属于舶来品。毋庸置疑,虽然它有着传统刑罚所难以比拟的鲜明的优越性和深层次的价值蕴含,但若短时间融入到我国的刑罚体系中,必然会经历水土不服的过程。这就需要我国继续加深和扩大此领域的研究,通过完善司法制度、行政制度、立法制度及户籍制度等一揽子工程,为刑罚制度改革做好顶层设计。同时,我们要利用好互联网时代所给予的资源,古人说,“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毫无疑问,互联网是这个时代最佳的“器”,灵活巧妙地运用此“器”,势必为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和创新提供便利条件和平台支持。然而对于“互联网+社区矫正”这一新架构,我们还要在实际运用中不断地思考和改善,以达到趋利避害的目的。我们的时代是一个批评的时代,任何东西都无权逃避这种批评……因为只有经得起理性所作的自由和公开的审查的东西,才配享受理性的尊崇[4]。但愿本课题组的努力能够为我国今后社区矫正的发展提供些许参考,才不辜负这个时代。

参考文献:

[1]许超.正义与公正、公平、平等之关系辨析[J].社会科学战线,2010(2).

[2]北京市司法局.抽调监狱劳教干警参加社区矫正工作的实践与思考[J].中国司法,2008(4):17.

[3]陈光军.新媒体技术环境下语言特点及思想政治教育对策研究[J].山东省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2).

[4]康德.纯粹理性批判[M].邓晓芒,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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