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似近还远
2015-05-30
房地产税改革,主要是为了筹集地方财政收入,还是为了房地产调控或调节收入,思路不同,方案差别也会很大。
尽管已经经过12年的讨论和不同形式的试点,房地产税改革仍悬而未决,而其中房产税的改革更为引人关注。财政部财科所前所长贾康称,房产税要走完立法程序或者修改或者确立税法之后才能考虑实际开征问题。
百姓态度不一
贾康表示,关于房产税,至少有几种态度:
第一种就是对税收不接受。任何经济体内普遍的民众情绪就是会倾向于这一点,但这并不能够达到一个现代社会的理性水平。
第二种是认为房产税实行起来,要有一系列的前提,比如透明化政府税务支出。
这种想法,有其非常合理之处,但是回归实际,这又可能走到一个理想化的极端:中国要实现非常高水平的市场完善、政治清明、各个方面看政府履职完美、绩效很高,才能开征房产税吗?
第三种态是拖延。我们体制内的很多官员手上有多套房。比如地方官员往往是在原来分配的住房商品化之后,又有机会搞集资的改善房,名义上是个人出钱,实际上只是象征性地出一点儿钱。对这种既得利益的问题怎么消化。
第四种是认为可比照美国的具体操作方案,普遍征收。但是照搬美国普遍征收模式却没有出路,因为这样的一个改革方案社会不会接受,只会毁了这个改革。
第五种是不照搬美国模式,关键是必须在中国考虑怎么样设计来做出一个社会可接受的“第一单位的扣除”。
技术上没有问题,大家都知道现在不动产登记制度正在全国范围内广泛落实,到2018年完成。但执行起来以后社会接受不接受?
另外一个方案,是认为干脆把第一套房扣掉,但第一套房扣掉后,容易造成另外一种不公平:第一套房有的是40多平米,有的是400多平米,怎么摆得平?
即使是这样,还有人说这会激发中国的离婚潮:父母两个人如果假离婚,各自有一套房,按第一套房不缴税的办法,实际上就变成这个家庭两套房都不用缴了。
此外,还有人认为可从第三套房开始征。在激烈争议里边,我们现在看着,原来好像很远的这个税,在中国还是正在一步一步走近。
立法过程缓慢
关于开征房产税,官方、学界、业界有不同的说法。我国为何要酝酿开征房产税?
中国房地产税改革专家组成员与顾问曲卫东表示,国际上来看,房地产税为地方税,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维护、安保、消防、教育等公共服务开支。
我国上述公共服务支出目前主要来自企业缴纳的商品流通环节的税费,未来通过房地产税改革,面向个人或家庭征收房产税,筹集部分基础设施维护、安保、教育等开支的收入,是税改的需要。
随着中国经济融入世界,很多方面要国际接轨。比如我国产品价格中税费占比较多,主要由于当前企业产品流通或使用环节的税负较重,这种情况难以持续。
要想保持经济发展活力,需要降低企业税赋,部分原来由企业承担的,应转而由个人直接承担,这要通过房产税改革来实现。
对于工商企业经营用房地产,我国其实是有“房产税”,只不过需要改革。现在的制度安排是,针对房产部分,开征房产税;针对土地,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和“地”是分开的,这两个税种构成了现在的“房地产税”。
现行的房产税暂行条例,对个人出租的房屋,有租金收入的房子是纳入征税范畴;但对个人所有非营业用房产,是免税的。
因此,改革的第二个目标,是在条件和时机成熟的时候,恢复对个人拥有的住宅房地产开征房地产税。
现在,房产税的推出虽然有难处,但落地是可以实现的。比如,在不动产信息不全的情况下,仍可通过“新房新政策,老房老政策”,在部分信息充分的地区先行试点,再逐渐完善房产税的政策和制度。
香港的房产税制度的完善,花了200多年时间,我国房地产税开征和完善也必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任何新税种的开征,都会有反对的声音。房产税的立法,要确定好规则,房产税收多少,用于哪些财政支出,是否有面积起征点和减免政策,是否会对家庭构成很大负担,这些内容都要仔细研究。
我国房产税肯定是从低起点开征的,随着家庭居民收入的增长,逐渐过渡到比较合理税负水平。
立法把规则明确之后,还要求财政预算和支付更加民主、透明。作为纳税人,缴税之后怎么用,纳税人应该有知情权,应该知道交的税用在什么地方。财政收支做到公开透明,能说服一些居民认可房地产税。
房产税的出台,可能会影响房地产投资收益。因为当房产供应方相对弱势时,投资者可能要自掏腰包来支付房地产税,这会使得投资收益下降;但若是供不应求的市场,房产税能成功转嫁给承租人。
应当强调,房产税能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若没有房产税,房屋空置成本很低;有了房产税后,能加大房屋的供应。
(《华夏时报》、腾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