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未满10岁父母不得离婚”提案引争议
2015-05-30
2015年3月2日,多家媒体报道称,民革中央拟在“两会”上提交一份关于修订婚姻法的提案。提案称,我国目前的离婚门槛低,致使离婚率逐年攀升。提案建议尽快建立离婚登记预约制度,设置离婚熟虑期,并建议“有10周岁以下子女的当事人,不适用协议离婚”。消息一出,立刻引起了网友们的关注。
据悉,这份《关于修订完善婚姻法律制度的提案》的提出,是基于民革中央去年针对婚姻法律制度实施情况在辽宁、天津、广东等省市进行的调研。调研发现,婚姻法对有未成年子女的当事人的离婚缺少干预,同时缺乏对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的保护。因此,民革中央建议,有10周岁以下子女的当事人,不适用协议离婚;有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协议离婚前须让未成年子女表达其真实意愿。
多维解读
保护孩子不能靠限制父母离婚
民革中央的这份提案,显然具有良好的初衷。现实中,因父母离婚给孩子造成伤害的事情屡见不鲜,而一些“闪离族”把婚姻当成儿戏,更是给家庭和社会伦理造成了不小的冲击,并引发了诸多社会问题。然而,建言献策仅有良好的初衷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权衡各种利弊,以免顾此失彼。为了保护孩子而限制父母离婚,其中至少包括两方面的利弊权衡问题。
一是,保护未成年人与保护婚姻自由如何取舍。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离婚自由,这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之一,不仅被写入《婚姻法》,而且被写入《宪法》。法律之所以规定人们享有婚姻自由权,正是基于“两弊相权取其轻”的考量——相比剥夺人们婚姻自由权所造成的种种恶果和悲剧,我们宁肯忍受离婚自由给家庭和社会带来的負面影响。二是,限制离婚与保护离婚自由,哪个对孩子更有利。父母离婚确实会对很多孩子造成伤害,但话说回来,强行禁止父母离婚就真的对孩子有利吗?恐怕未必。强扭的瓜不甜,当夫妻感情破裂无以维系,还把他们强行捆绑在一起,对夫妻双方而言是痛苦的,对孩子而言也是不幸的。以剥夺成年人的离婚自由权为代价,未必能换来对未成年人更好的保护,反而可能给一些孩子造成更大的伤害。幸福的家庭都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正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离婚说到底是公民的私事,法律之手不可伸得太长。
限制父母离婚不如加强家庭教育指导
提案的出发点,当然是好的——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不能因父母离婚让孩子受到伤害。可是这样的好意,在现实中却很可能被扭曲,既不合情理,也不合法理。实际上,与其为孩子成长而限制父母离婚,还不如切实加强家庭教育指导。
当前,在家庭教育中,出现了两个极端。一极是父母什么事情都不管,就把孩子交给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照顾,而“隔代抚育”则存在很多问题;另一极是对孩子纵容、溺爱,包办代替孩子的一切,这都对孩子健全人格的养成,有很大的危害。家庭教育指导,就是要让父母懂得如何给孩子营造爱的氛围,给孩子充满爱的教育。有了这种家庭教育指导,不但可以改善家庭教育,而且也可以增进夫妻感情——我国不少家庭的矛盾,就是由亲子教育问题产生的,父母共同履行对孩子的抚育、教育责任,可以增加家庭的幸福指数。对于家庭教育指导,倒是有立法的必要,主要为解决如何对家庭教育提供保障,明确政府、社区、学校在家庭教育服务、指导中的责任。包括在社区、学校开设家长学校,对进城务工人员进行义务家庭教育指导等等。用服务而不是禁止的思想,对待孩子的家庭教育,才更加有效,也更符合情理、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