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我国校园性侵案件的样本分析及思考

2015-05-30古瑞华

东方教育 2015年5期
关键词:思考

古瑞华

【摘要】通过对几起典型的校园性侵案件的样本分析,可以得出,我国校园性侵案件在规模上存在巨大的犯罪黑数,需要持续的关注和查处,在主体上、作案时间和空间上、受害对象等方面存在显著的特征。基于此我国校园性侵案件的防控应当在加强学生权利教育、强化教师师德建设、完善刑罚惩治手段以及健全法律保障机制等方面进行重点落实。

【关键词】校园性侵;样本分析;思考

校园性侵案件,对于受害人和社会来说,均是难以抚平的伤痛。遗憾的是,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目前校园性侵案件仍然屡见报端。我们在痛斥“禽兽教师”的无耻罪行之余,也要理性地进行分析,找出校园性侵案件的防控对策。而样本分析,对于防控措施的科学性和有效性,起到很重要的方法支撑作用。本文就选取公布的几起典型校园性侵案件作为样本,进行分析,为科学有效开展防控治理提供参考。

一、样本选择

样本一:“校长开房案”:2013年5月8日 海南万宁市一小学校长陈在鹏和房管局工作人员冯小松带6名小学女生开房。目前两人涉嫌强奸罪被提起公诉。2014年4月23日,陈在鹏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6个月。万宁市房管局原工作人员冯小松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

样本二:“校长性侵案”,2013年5月15日 安徽潜山县某小学校长杨某,在12年里先后性侵9名女童。日前,杨某涉嫌强奸猥亵儿童罪被提起公诉。法院一审判处杨某有期徒刑18年。

样本三:“男教师猥亵案”,2013年5月18日,发现7岁女儿内裤有异物并掺杂血迹,安徽省舒城县汤女士报了警。目前,50多岁的数学老师王某某被刑拘,并承认犯罪事实。舒城色狼老师王某一審犯猥亵儿童罪获刑两年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万元

样本四:“幼儿园保安猥亵案”:20日,青岛警方在处理一起治安纠纷时,获悉崂山区梅岭西路283号一家幼儿园有保安员猥亵儿童,目前,两名犯罪嫌疑人已被刑拘。

样本五:“ 54岁教师猥亵女生案”2013年5月21日,河南桐柏县54岁小学教师杨某某在教室猥亵女生时被男生发现。28日,杨某某因涉嫌猥亵儿童罪被批捕。他在2010年至2012年的师德考评中均为合格。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杨士付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样本六:“深圳老师猥亵案:深圳市警方2013年5月27日接到报案,4名学生在南山区弘基学校就读期间被老师猥亵。当晚,警方将二年级老师吴某东抓获,日前将其刑拘。在教室猥亵四名七八岁的女生,42岁男老师吴某东10月17日上午在南山区人民法院接受宣判。在法庭上,他自始至终没有看坐在旁听席上受害人的家长们。昨天吴某东被一审判处8年有期徒刑。吴在庭上表示“量刑太重”,其代理律师表示将会上诉。

样本七:“云南云县女学生性侵案”:2014年11月20日,云县公安局接到群众报案称,云县民族中学两名女学生可能受到性侵害。接报后,云县公安局迅速立案侦办,于20日当晚抓获许某某、黄某某等2名犯罪嫌疑人。经查,云县社会无业人员许某某(女,21岁)以胁迫、诱骗等手段,将县民族中学3名女学生带给社会人员黄某某和李某某与其发生性行为。

二、样本分析

从案发地域来看,校园性侵案件可谓“全国上下一盘棋”,从经济发达的海南、深圳、青岛,到内陆地区的安徽、河南,校园性侵案件均有发生。可见,校园性侵案件的发生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公民整体素质高低没有必然联系。在内陆地区特别是广大农村地区,固然由于教育行政部门监管缺失、农村教师素质参差不齐、留守儿童缺乏学校之外的有效管护等因素,会给校园性侵案件制造有利的作案条件。但并不能否认,在城市校园性侵案件就能因此杜绝。相反,由于城市环境中,经济繁荣带来了社会秩序、社会风气的混乱状态有过于农村而无不及,作为社会中的一员的教师队伍,也会受到来自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网吧色情暴力”、“KTV文化”、“扭曲的处女情结”等无不对教师的道德素质乃至法律底限形成挑战,以至于有些教育管理人员越过了为人师表的界限,将魔手伸向了自己朝夕相对的花季儿童,以满足个人扭曲的欲望与心理。

从犯罪主体来看,校园性侵主要实施者为学校的教学及管理人员,其中与学生朝夕相处的任课教师是重点对象,极少数为学校的临时辅助人员(如保安),由于任课教师与学生在时间和空间上是与学生在校相处时间最长的一个群体,这就为其实施犯罪行为提供了时间和空间条件;另外,由于传统教育中学生对教师的“绝对服从”教育,也为教师借助其职位优势而实施犯罪提供了心理条件。从性别上看,均为男性,这说明,我国校园性侵案件还停留在传统的男性主导的地位,与普通的性侵犯罪具有一致性;从年龄上讲,有年近6旬的老教师,也有20出头的年轻教师。年龄跨度贯穿了教师职业生涯的始终,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校园性侵案件与其他社会上的性侵案件相比,其主体不必然为轻壮年人,其犯罪主观上不必然表现为临时起意。我们还可以认为,教师道德和法律素质的高低与教师从业年限的长短不必然有正向关系。从人员构成看,除了校内工作人员外,还有些案件有社会人员的介入和参与。

从涉嫌的罪名上看,多数涉嫌构成猥亵儿童罪,少数案件涉嫌更为严重的强奸罪。从处理结果看,从处理的结果来看,对于被曝光的案件,由于案件本身性质的严重以及公众的广泛关注,司法审理往往更为谨慎,多数做出了较快从重的处理。特别是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出台后,关于校园性侵案件的从重从快处理格局在全社会广泛获得认同。但与刑事判决的从重处理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民事赔偿部分的处理却很不理想,原因在于多数性侵案件中受害人未出现身体健康的实际损害结果,单纯的精神损害却尚未被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所承认。

从案发的时间来看,多数案件持续多达数年,甚至十几年。这说明校园性侵案件除了具有实施容易的特点,还有明显的查获困难的特征。这一特征导致了行为人通过对受害人的言语心理威吓,阻绝了外界了解案情的唯一途径,从而在相当长的时间内继续其犯罪行为。从案发的地点,多为教室,宿舍,这些区域虽然属于公共场所,但外界包括校内无关人等很难入内,身处其中的只有广大学生和个别老师,由于老师和学生身份有别,教师在教师和宿舍中具有绝对的话语权,这也就解释了,为何不少性侵案件是教师当着诸多学生在场的情形下而公然实施。除了多为校园内部,也有部分案发地点在校外,表现为学校教学管理人员与社会人员的关联,将孩子诱骗至校外实施犯罪行为。

从案件的数量来看,2013年“六一节”前夕媒体曝光的20天内发案8起,可以估计全国类似案件的犯罪黑数何其巨大。全国性公募基金会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相关数据显示,2013年,全国仅被曝光的性侵儿童案件就达120多起,平均不到3天就曝光一起。①这一非官方的调查,虽然只是性侵案件的其中一部分,但从中反映出的性侵案件数量的惊人程度可谓让人瞠目,这说明校园性侵案件的查处力度需要持续不断加大,也从另一方面说明现有的查处手段的有限性。

三、基于样本分析的若干思考

通过对上述样本进行分析,笔者认为校园性侵案件的防控,应当更加突出以下几点:

首先,加强学生权利教育。在校园性侵案件中,之所以教师能够屡屡得手且长期不被外  界发现,与我国传统师生关系中,更强调学生的服从义务而忽略了权利教育有很大关系。我国自1992年加入《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并于1991年制定并颁布了《未成年人保护法》(2006年11月29日进行了修订),确立了儿童权利至上的保护原则,明确生存权、受保护权、发展权和参与权,建立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四位一体的儿童保护体系。从制度层面为保障包括儿童性权利在内的各项权利的实现提供了法律依据。然而,在四个方面的保护系统中,由于学生大多数时间身处学校,其在学校中的人身安全保护问题往往只能由学校方面掌握真实的情况,学校保护往往可以最早介入。这是学校就将面临身份的选择冲突,一方面,对于发生在校园的侵害学生权利的案件,校方或者其工作人员是加害的一方当事人;另一方面,法律要求此时学校应从超然的学生的保护者地位出发保护学生的权益。这两种角色在实践当中必然产生冲突并且难以调和,其结果就是学校放弃保护学生而选择自保。学生慑于教师的威吓以及自我权利意识启蒙的缺失,导致其不敢求助与家庭成员,更不知如何向社会和司法部门进行救济。因此,强化学生权利教育,应当被摆在学校教育的突出位置,由学校专职法制教師、司法人员、社会公益组织成员、律师等经常性开展儿童权利教育,让学生了解自己的权利,知道面对老师的哪些行为自己可以明确说“不”,知道自己受到侵害后及时向家庭告知,知道尊重老师和保护自己的权利是并行不悖的。

其次,强化教师师德建设;不可否认,教师队伍整体素质良莠不齐是导致校园性侵的重要原因,这一原因也得到了社会的广泛重视和认可。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其对于学生尤其是儿童时期的学生的身心发展及价值观的形成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于这一特殊的职业群体,不仅要有宽厚的知识、高超的技艺,更要有高尚的职业情操。我国制定了《教师法》,颁布了教师资格制度,为进入这一职业设立了较高的门槛。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往往落实效果很差甚至没有落实,这从南阳桐柏老师性侵学生期间还多年在师德考核中被评委合格这一细节即可得到反映。因此,师德师风建设应当与教学成绩一样纳入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师德不合格的教师离开教师队伍后,终身禁止再次取得教师资格制度。

再次,完善犯罪惩处手段;对于校园性侵案件的刑事责任追究,应当秉承从重从快处理原则,绝不姑息,绝不纵容。除了直接行为人外,对于包庇纵容的学校管理人员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人员,也要严格追究责任。为校园性侵案件扫除制度内的不利条件。另外,对于刑罚手段,除了自由刑和生命刑等现有的刑罚手段外,可以借鉴国外的针对性犯罪的刑罚手段,例如韩国此前就开始实施对儿童性犯罪者进行化学阉割的法律,也是亚洲第一个引入化学阉割的国家。我国未来刑法修订时可以予以借鉴。除了刑罚惩处外,对于性侵造成的儿童无形的精神损害,我国法律也应当进一步跟进,当务之急是要对我国刑事附带民事部分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予以明确肯定,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通过赔偿方式安抚受害人及其家庭成员的精神伤害,也可以对加害者发挥特有的惩处作用。

最后,健全法律保障机制,校园性侵案件既是一个个涉及儿童个体权益的案件,更是一个千万家庭以及社会公众关注的问题,它的治理和防控需要受害人的勇敢面对,更需要全社会的积极参与。针对许多案件中受害人的父母碍于他人的非议而选择隐忍,可以考虑将该类案件纳入法律援助的范畴,突出律师在案件中的参与频率,尽可能减少受害人及家属出庭的次数和询问次数,避免二次伤害的出现。在未来的制度设计中,还可以考虑制定“公益原告人”制度,引入公众组织和知名专业人士参与,将会有力地对抗校园性侵案件处理时来自学校方面不良干涉和阻碍。

注释:

①云县4官员因校园性侵案被停职http://news.163.com/14/1207/08/ACRM5KT500014AED.html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4年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一般项目《平安河南建设背景下校园性侵案件的综合防控和治理》(编号:2014-gh-031)的成果之一。

猜你喜欢

思考
小学经典诗文诵读与积累的实践与思考
对于少儿英语教育的几点思考
少儿图书馆小志愿者工作的意义和思考
浅论高中化学生活化教学的实践与思考
“语用”环境下对古诗词教学再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