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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下未成年犯刑事和解制度的问题及对策

2015-05-30白杨

西江文艺 2015年5期
关键词:刑事和解问题对策

白杨

【摘要】:着眼于最大限度的教育、感化、挽救涉罪未成年人,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专章设置“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五编第一章)。然而,该章没有特别规定未成年犯刑事和解的程序。本文从新刑诉法背景下未成年犯刑事和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入手,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的对策。

【关键词】:未成年犯 刑事和解 问题 对策

一、未成年犯刑事和解制度存在的问题

在总结过去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刑事案件的成功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立法机关设置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专章,力图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美中不足的是,“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专章没有特别规定未成年犯刑事和解程序。笔者认为,在未成年犯刑事和解中,如果严格适用新刑诉第277条的规定将与新法前的司法实践形成鲜明反差,会出现如下问题:

(一)“未成年人保护”立场与当事人立场间的内在关系紧张

当涉罪未成年人适用和解程序时,就可能产生“当事人”立场与“未成年人保护”立场之间的冲突。和解程序中的当事人立场既意味着国家刑罚权的适当退让,也意味着在和解程序中当事人对和解成功与否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在未成年犯刑事和解时,虽然国家刑罚权的退让立场与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和解程序的国家立场是相同的,但未成年人刑事和解整个过程却体现了鲜明的国家主导特征。从本质上讲,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他们的成长对于国家来说至关重要。国家出台的刑事政策往往向未成年人倾斜,对未成年人以教育、感化为主,以温和的方式帮助未成年人重新回归正常的生活轨道。国家希望通过强制干预的方式为未成年人群体铸就安全的屏障。立场不同,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却要适用同样的和解程序,必然不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附条件不起诉与未成年犯刑事和解的交叉重合

从法律效力来看,附条件不起诉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阶段性处理结果,而不是终局性的结果。如果犯罪人违反考察期间的规定,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而刑事和解不起诉的法律效力突出表现在可以终止刑事诉讼程序。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与刑事和解不起诉制度存在着交叉与重合,适用不同程序可能产生大相径庭的法律后果。作为理性人,为了避免“夜长梦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自身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律师更希望选择刑事和解的途径,因为不仅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更宽泛,而且可以摆脱检察院等考察机关的考察监督直接获得不起诉的结果。

(三)未成年犯形事和解制度的异化

1、重协议而不重过程,家属越俎代庖直接与被害人进行和解

我们认为,未成年犯刑事和解最重要的环节应当是和解的过程。但是,在相当一部分刑事案件和解过程中,只重视和解协议上的签字,忽视双方和解过程的感化。更有甚者,和解要求的提出、和解过程的参与、和解协议的签订等都是未成年加害者的家属代劳,被害人躲在幕后不露面,刑事和解所要求的真诚悔罪成为纸上談兵。

2、和解程序沦为“赔偿程序”,导致价值偏离

未成年犯刑事和解中,经济赔偿是加害人履行义务的重要方式。但是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过于强调经济赔偿,会导致加害人因无法一次性履行经济赔偿而无法进行和解,使贫穷的家庭以及孩子无法适用刑事和解产生事实上的不平等,给人留下以花钱买刑的印象。这已经成为制约我国刑事和解发展的一大“瓶颈”。二、未成年犯刑事和解制度的重塑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该通过何种路径去解决呢?结合相关理论与实践状况,现总结如下:

(一)刑事和解应当区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

新刑诉法中规定的刑事和解虽然比以前是进步的,但是迈的步子比较小,没有把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独立出来,造成法律适用上的困境。

从社会学的角度讲,未成年犯罪是一种病态现象,是其社会化过程的中断,某种意义上未成年人本身就是受害者。未成年人处于人生起步阶段,往往生理发育、心理成熟状况及社会化尚未完成,并且社会阅历浅、经验不足。未成年人本身具有可塑性,这种可塑性意味着他们具有可教育性,我们对待未成年人的处遇措施应当有别于成年人。因此,司法机关针对未成年人犯罪就不仅仅局限于刑罚的处罚,而应采取相应的措施来延续其社会化过程,培养他们的社会角色,使之回归社会。所以,我国应该改变刑事和解“一元论”倾向,基于未成年人的特殊性,坚持未成年犯刑事和解制度的独立性,全面、切实的保护未成年人。

(二)优先适用刑事和解

前面讲过,现行刑诉法规定的刑事和解程序对未成年人比较苛刻,我们应该建立区别于成年人的和解程序,坚持其独立性。对于未成年犯刑事和解不起诉中,实务机关一般限定在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范围内。因为此类犯罪给未成年犯的影响是相对较小的,我们应当优先适用刑事和解程序。出于保护未成年人的需要,还是应该尽量适用刑事和解。毕竟,刑事和解没有六个月至一年的考察期的顾虑,他们可以更快地回归正常生活轨道。

(三)完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首先要明确一点,附条件不起诉和刑事和解不起诉的区别就是这个附加的条件。第一,由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派员主持,检察官、被害人、加害人等参加。第二,主办案件的检察官首先介绍案情,解释相关法律与政策,听取当事人意见。检察院结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认为不需要通过考验期的形式来教育矫正的,如自我控制能力强,一贯表现良好的话,直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认为不通过考察监督无法教育感化未成年人的,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结语

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是一项复杂而又艰巨的系统工程。国家出台很多关心和爱护未成年的特殊政策和制度来保护未成年人。譬如,在《未成年保护法》、《刑事诉讼法》中都有“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如果要全面的保护涉罪未成年人,让他们作为正常人回归社会,那么这些特殊政策和制度就不能单打独斗,须形成整体与合力。因此,我们应当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和有利于其未来发展为基点制定独立适用于成年人的法律法规,并完善后续矫正、帮扶制度,实现对未成年的特殊保护。

参考文献:

[1]宋英辉主编:《刑事和解实证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1版。

[2]武小凤著:《冲突与对接:刑事和解刑法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1版。

[3]黄京平、甄贞主编:《和谐社会语境下的刑事和解》,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1版。

[4]马静华、苏镜祥等著:《刑事和解理论基础与中国模式》,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1版。

[5]张桂荣、宋立卿著:《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矫治制度》,群众出版社2007年第1版。

[6]宋英辉主编:《刑事和解实证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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